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并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后,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此规定一出,给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套上了“紧箍咒”,也为鱼龙混杂的互联网信息市场起到了的正本清源的作用。其要求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而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互金平台是否也需取得许可,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服务类型

《规定》中要求,需取得许可的新闻活动主体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对于互金平台来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其服务类型有明确规定,即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因此,其提供的信息主要为借贷项目等以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为目的,服务类型区别于主要从事新闻发布服务的媒介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互金平台无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

(二)新闻信息的界定

按照《规定》,其明确要求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需取得相应许可。而新闻信息的范围为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对于互金平台宣传推广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内容是否构成《规定》的“新闻信息”是其是否需取得许可的关键因素。对互金平台来说,其日常的宣传推广的内容主要为产品信息、项目信息、投资信息等涉及商业营销内容的信息,与《规定》中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并非同一类别。而在《办法》中将其宣传推广的行为纳入“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要求其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因此,互金平台在推送服务信息前应当做好筛选,尽量避免转载、推送、评论新闻媒体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突发事件等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报道。特别是一些互金平台开设的金融政策解读板块,或转载新闻信息的,如果涉及提供此类信息服务,则需在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之外,再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总之,对于互金平台的宣传推广,需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外,如果在宣传信息中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的,则需另行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