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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新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当前金融服务事实上已形成了跨行业、跨业态、跨市场的新态势,逐渐加剧潜在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快Regtech的研究与运用。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既带动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促进了数字金融普惠,也带来了如网络欺诈、洗钱等一系列金融安全问题。2017年以来,中央将金融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各项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监管合规”已成为众多金融机构的重要工作目标。金融技术的进步,新商业模式的出现,都需要监管技术和方式与时俱进。近日,央行成立了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并首次明确提到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国内外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大RegTech的应用探索。根据Federal financial Analystic 预测,全球对监管、合规等的金融科技需求在 2020 年将达到1187亿美元,RegTech有望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新蓝海。

一、 什么是RegTech?

对于监管科技(RegTech),目前行业内并没有一个公允的标准定义。根据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定义,监管科技是指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来服务于监管和合规,是金融科技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国内外的探索实践看,笔者认为,RegTech可以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监管机构针对监管对象应用新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行为制定监管标准,规避监管套利,并利用新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满足监管和业务发展要求,利用新技术提升自身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能力。

二、RegTech 快速发展的背景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发展大大促进了金融创新,但加速了业务风险外溢,带来了如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等问题。如何监管新的金融产品和模式,如何让金融科技业务和产品合规创新,已成为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科技金融公司等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RegTech发展是监管机构提升管理能力的需要。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应用,各类新产品和模式的不断涌现,推动金融业务精细化运作,集约化发展,极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同时,由于互联网账户虚拟化、交易线上化、资金流转实时化、客户识别远程化等特性,金融科技实质上加速了业务风险外溢。如跨行业、跨市场的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使得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金融风险更加错综复杂,传染性更强。互联网在提升资金融通效率的同时也打破了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使得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部分创新产品过度包装,其真正风险难以识别和度量。同时,金融诈骗、反洗钱、网络安全事件等问题时有发生,这都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市场新变化,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推动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和创新。

(二)RegTech发展是金融机构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需要。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监管合规已经成为如今金融行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BNP)由于反洗钱问题,被美国监管当局罚款89亿美元。2017年,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因为合规程序不达标,被英国和美国当局相继罚款6亿2900万美元。从国际看,巴塞尔协议III(BaselIII)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等法规的到来,客观要求金融机构采用新技术高效地满足合规要求,并加速在客户开立账户、金融犯罪、监管报告、风险数据分析和交易监控方面的流程合规。从国内看,对于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2017年是监管合规年,一行三会等相继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KYC、票据等违规行为予以重点处罚,并对部分合规不达标的机构实行业务限制。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银行等机构金融必须在信息报送、客户分析(KYC)、内部风险管理等众多领域加大RegTech的应用力度,满足合规需求。

(三)RegTech发展是金融机构顺应客户行为变化,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

银行等是经营风险的机构,而利用Regtech提升新兴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信用风险看,随着新技术的发展,金融交易对手范围突破了传统线下业务限制,异地、长尾客户占比增加,轻担保、无抵押倾向明显,银行等金融机构仅依靠传统手段已不能满足业务管理要求,需要利用科技金融新技术,由传统倚重财务数据分析向依靠大数据综合分析违约概率转变,由事后处置降低违约损失率,向运用大数据进行事前预警监测、事中实时监控转变。从操作风险看,如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黑客技术等方式窃取客户资金产生的欺诈风险,计算机系统失灵或系统漏洞导致的交易延迟、服务中断或账务差错的系统风险,金融新产品在设计或业务流程上存在缺陷引起的流程风险,以及由于数据模型设计和变更引发的模型风险等均有所提高,银行必须关注金融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从流动性风险看,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兴起,客户普遍追求投资高收益和资产高流动性(两者本身是矛盾的),对金融产品随时兑付的需求日益迫切。而线上服务渠道的多并发服务特点,也使得对流动性要求较线下业务明显更高。对于商业银行,需要利用Regtech技术实时动态调整资产、负债业务结构和期限,防范和化解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从声誉风险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的兴起等,深刻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模式、渠道、内容,舆论呈现出社会表达多元化、批评监督情绪化、诉求冲突显性化、媒介事件常态化、舆论引导复杂化等新特点,给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带来巨大挑战,都需要利用Regtech技术进行舆情监控。

三、各方Regtech创新的实施路径选择

(一)监管部门:应确立Regtech的标准,规范业务发展。

基于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新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当前金融服务事实上已形成了跨行业、跨业态、跨市场的新态势,逐渐加剧潜在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快Regtech的研究与运用。一是要建立契合科技金融监管的合作机制。分而治之、自上而下的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性已经显现,应规避九龙治水的缺点,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政府主导的跨行业的数据信息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实行数据信息互通共享。二是要加强监管模式创新,防止监管套利。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国际同业的做法。如对于新兴小范围科技金融创新,参考新加坡和英国的沙箱监管模式。但一旦业务发展壮大,必须一视同仁,可以借鉴美国重业务实质的功能监管模式,避免监管套利。三是应当主动引导建立包括监管技术在内的科技金融技术和行业标准,既确保拥有创新的土壤,又能保持对潜在风险的控制。同时,要制订并持续优化科技金融相关风险的识别、评估和计量指引和对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章可循,使创新有法可依。四是做好技术研究和应用。如加拿大金融市场管理局(AMF)于4月末宣布成立一个金融科技(Fintech)实验室,成员由内部监管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旨在探索帮助AMF如何利用Regtech来改善监管业务流程,并对金融公司Fintech创新进行指引。国内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Regtech新技术应用,如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多点存储、不易篡改等特性,构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科技金融平台)”的联盟链模式,推动监管数据的实时搜集、分析与监控。

(二)大型金融机构:以”竞合模式”推动RegTech的创新应用。

以国有银行等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科技人员多、技术实力强,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现代金融科技研发体系。很多核心业务都采用自主创新方式,在市场上起到引领作用。但相比于能够带来直接价值的获客活客、营销产品、改善体验、丰富渠道等前台业务,其对于科技金融在内控、反欺诈、反洗钱和风险管理等中后台领域的创新明显偏弱,而且大型机构往往资金和客户规模大、业务复杂、产品多样,更容易出现大型风险事件。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大型金融机构更应加大在RegTech的创新力度。一方面,通过自有人才、资金和科技队伍推动新兴科技在监管数据报送、反洗钱、反欺诈、KYC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并做好科技金融带来新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另一方面,在一些细分领域,应加大与科技金融公司的合作力度,在“竞争合作”中实现共赢。

(三)中小金融机构:加强与科技金融公司的合作创新。

对于以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资金实力有限、科技和人员实力相对不足,技术储备、前瞻性创新研究领域缺乏积累,在积极修炼“内功”的基础上,应全面加强与科技金融公司在业务创新、监管合规等领域的合作,弥补自身短板,低成本快速满足监管合规和业务发展需求。比如最近被监管频繁提及的“KYC”(know your customer)技术,以及在网络支付、融资领域的反欺诈、准入授信模型研发、征信数据分析等方面,中小银行自身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可以采用第三方科技公司较为成熟的产品和解决方案,通过应用Regtech技术提升监管合规水平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从历史上看,技术变革、监管套利和市场客户需求是金融创新的三大源动力。科技的进步带动了满足了客户移动化、便捷化、实时化的金融需求,带动网络金融新模式、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但同样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各方应高度关注Regtech技术,以促进科技金融的健康良性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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