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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看飒姐的公号一直在说“委托理财”的那些事,不禁手痒。细细看了《关于涉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理状况和对策的调研》这篇报告,发现委托理财合同大多是发生在自然人与以投资管理公司为代表的各类投资公司之间的,顿时对投资管理公司是个什么东东产生了疑问。于是这篇文章就选取了投资管理公司这类委托理财合同中常常涉及的主体,以此为切入点,进行一点探讨与思考。

投资管理公司,是什么?

投资管理公司一般被认为是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此类公司设立的主旨在于为其他公司提供战略策划、引进资金以解决各类限期其他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从而实现双方的互利互赢。

通俗点说,就是我来替你解决问题,让你升值,但是这好处,我也得沾光,毕竟大家都是要吃饭的嘛。

因此各类的投资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基本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寻找项目

即由投资管理公司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找到有前景的投资项目。

 2、评估项目

即对该项目的发展前景以及有无高速增长能力进行评价,以判断其有无进一步的投资可能性。主要会根据对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书、商业技术书等进行评价,进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价值评估。

3、投资决策

即根据前期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是否对相关的项目进行投资。

4、投资后的管理与退出

由于投资管理公司的根本追求在于投资后盈利,因此可以说其是“为了卖出而买入”,那么在其投资流程中就必然要考虑到投资后退出盈利的步骤。又因为其投资项目的性质决定了投资管理公司的投资都是较为长期的,那么在其投资后,风险的持续管理与监督也就顺理成章的。

投资管理公司,你能干点啥?

尽管知道了投资管理公司的基本运行模式,但是估计大家对于它能干啥不能干啥,还是有点懵,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它的经营范围。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投资管理公司的基本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融资上市、私募融资这六个方面。虽然只有6个方面,但是仔细分析,几乎可以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哪个能有盈利,我就干哪个,不忌口!

但是从实践上来看,理论上划分的经营范围之间并不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分与界限,而其中仅有的显著区别,就是私募融资业务与其他经营范围的区分。窃自猜想,这也许是因为国家对于私募行业的规制的精细化与具体化而引起的相关行业内的经营范围的明确化。

另外,在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投资管理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查询,所得查询结果的各个企业经营范围中,均有一段相同的内容,即:(“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看到此处,顿时拍额大悟,原来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制红线在这里。

尽管投资管理公司理论上的经营范围相当的大,但是具体到实践中,也是必须要有所顾忌的,以上内容,就是该类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而不敢越一步的雷池。

投资管理公司,怎么管?

从当前的立法来看,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尚属于新型的公司类型,因此暂无专门以它为对象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但是这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NoNoNo,虽然没有专门立法,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也是普遍适用于投资管理公司自诞生到消亡的全过程的。

公司的设立

目前我国的投资管理公司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的,那么当没有特殊法的时候,作为一般法的《公司法》自然就要起到规制作用,其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那该规定的适用就当然优先。例如: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标准是作为信托公司的第三方顾问,所必须达到的最低限度的硬性标准。当然,达不到这个标准,投资管理公司也是可以照常注册的。但是不合标准的就没办法与信托公司合作了。信托公司有着大量的证券投资类项目,其运作方式大多以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

公司的经营

由于各个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其在经营活动中所要遵守的法律也有所区别。

以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私募融资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制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共同规制着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那么以私募业务作为其经营主要范围的那些投资管理公司,在其营业活动中就必须要以上述法律文件作为活动指导。

同理,尽管都冠以投资管理公司之名,但是从事的业务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各自在其经营活动中所要遵守的法律的不同。

投资管理公司中的委托理财合同

上述内容从整体上介绍了投资管理公司的概念、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那么我们要谈的委托理财在哪里呢?

其实,上述内容所说的一切,都是投资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行为,即投资行为。那么要”投资“,首先得有”资“,“资“从何来? 委托理财合同浮出水面,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委托理财合同,将其财产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投资交易,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

即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取得资本,进行投资活动,并于投资活动结束后,将其收益与委托人进行分成。

通过对投资管理公司这一代表性的投资公司运行模式与经营范围的剖析,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委托理财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人,要想保障自己的财产与收益的安全,首先应当关注的是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向,再以此为基础,对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考察了解。

只有抛开投资管理公司这名头,探寻其业务本质,才能从根本保障委托人的投资安全,减少委托理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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