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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合标的交易模式

(一)资金端(出借端)出借人通过一个封闭期及预计利率将资金汇集到网贷平台。

(二)资产端(债权端)融资项目采取项目池的模式进行债权项目列表。

(三)网贷平台自动将资金和融资项目匹配投资。

二、问题解析

(一)归集资金

网贷平台通过一个封闭期将资金吸收汇集到平台账户。此处的封闭期网贷平台进入资金的行为,性质是吸收存款?还是客户授权行为?如果是吸收存款,网贷平台似乎并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具有主体资质;如果说是授权行为,单纯的资金进入,并不能构成一个授权,授权内容不明晰。

(二)利率差额

封闭期给予的是预计利率,后面债权列表的根据不同借款期限利率差别较大。假设预计利率高于后面债权列表利率,平台需要贴息吗?如果预计利率低于后面债权列表利率,多余的利息是平台收入吗?第三种情形,预计利率和债权列表利率有高有低时,平台又是怎么计算的?如果存在贴息或者收取利差,根据暂行办法是违背信息中介义务的。

(三)期限错配与拆分

资金端是一个封闭的固定期限,而后面的债权列表的债权期限是长短不同的,网贷平台如何做到出借期限和融资项目期限一致的。个人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存在期限错配与拆分的(长拆短、短凑长),找到一个前面封闭期后面等同于封闭期的融资项目可能性比较小。

(四)出借授权

某些专家学者认为只要出借人授权网贷平台出借资金,就是合法的。涉及的资金融通,本身就是一种金融行为。需要具有相应的持牌资质。这种出借授权是平台代为出借人理财还是行使资产管理角色?我相信这两种行为本身都是有法可依的。这样操作还是网贷信息中介平台的直接借贷模式?

(五)投资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看不到融资项目的状况,这还是一个投资(出借)行为吗?根据监管要求,平台需要充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让投资者看到项目的风险,自行去识别和判断风险,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前看不到风险,如何识别与判断风险。

(六)资金与项目对应状况

期限不对称,资金流向一致性问题,资金与项目对应?

(七)合同的履行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履行了借款合同。那么出借人和平台之间那个封闭期算怎么回事?

(八)纠纷处理

出现逾期或者坏账,出借人是直接追诉后面借款人?还是借款人无论是否逾期或坏账,都有平台代付。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风险隔离起来,所有风险留在平台,平台是否能算信息中介?

互联网金融,不过是在金融前面加上了互联网的外衣。金融的本质不会变,看到底层资产是什么,就用什么法律去套就可以。有互联网的马甲,并不意味着分业监管的失灵。创新不是耍流氓,设计结构再花哨,改变不了金融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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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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