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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合法交易的商品,私募基金专门法律法规未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私募基金的参与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因此在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私募基金进行ICO投资。

今年七月底以来比特币及ICO的热度不减,其影响已经逐步超出原本属于部分网络技术极客、风险投资家和金融界前沿人士的圈子,数字加密货币及ICO融资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一些机构投资者包括私募基金开始进场。那么私募基金能否参与ICO投资呢?

一、关于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2之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是规范公募基金,没有对私募基金内容作出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有关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内容由基金合同约定以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核准可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规定来看,主要是对投资者、管理人以及募集、管理、宣传等进行约束,但对于具体投资标的并没有明确约束。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用于“证券投资”,至于何为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除了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际上,随着私募基金被纳入监管范围,可以说除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标的之外,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已经非常广泛。

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述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也未对具体投资标的作出明确规定,且两个法规共同特点是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由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约定即可。

二、 关于比特币投资的相关规定

基于比特币的特殊性,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规定》,其中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此通知所针对的对象为”各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凡是属于上述机构监管的机构均包括在内,那么此处的基金应该也包括私募基金。

三、关于私募基金投资ICO的分析

笔者认为,在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私募基金进行比特币及ICO投资,但公募基金暂不宜参与。

(一)比特币等相关虚拟货币目前是一种可以合法交易的商品。目前各国对于比特币态度不一。中国目前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他国家有认为是一种金融工具、一种私人货币、一种虚拟商品、一种大宗商品。因此总体来说比特币本身并未被禁止交易。总之,目前可以认为比特币属于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诺是一种合法交易的商品。在ICO项目中,融资方一般并不直接募集法定货币,而是募集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如果私募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ICO投资,那么这与其投资比特币并无本质区别,即私募基金需要以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以后进行ICO投资。

(二)比特币和ICO投资是促进区块链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块链是一种新兴的技术,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些资金投入,而目前ICO是区块链行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作为专业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的参与,虽然也会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急功近利或泡沫,但总的来说也会推动这个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在这一轮的技术进步应用中不落后。

(三)法律法规未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前文对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规范的本意,笔者认为,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对投资比特币ICO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同时私募基金从事比特币和ICO投资必须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中有关资金进字典的规定的情况下,监管可对私募基金从事比特币和ICO投资持宽容态度。

(四)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决定开放公募基金的参与。根据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有基金、信托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投资标的。从监管本意出发,此规定似乎更多的针对的是公募基金。由于公募基金面对广大普通投资者,不太适合此类风险较高、技术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投资商品,而且公募基金的投资者首要目标是资金的安全性,高相对高风险的ICO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称,因此监管部门可根据ICO发展情况决定公募基金的参与,包括其参与时机、参与方式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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