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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贷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自此,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披露也成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现合法合规的三项硬性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银行存管:

根据网贷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备案登记:

在网贷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委托存管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信息披露:

网贷暂行办法第九条则指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银行充分披露的信息。

与此对应的是,2016年11月,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简称“备案登记指引”),明确要求,新设立的网贷平台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已设立的网贷平台,依据P2P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其中,备案登记指引明确提出了新设立网贷平台办理备案登记需要的九大部分材料,具体包括:网贷平台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网贷平台官方网站及APP名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今年2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使得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落地。

根据《存管指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8月25日,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落地,使得网贷行业“1+3”监管框架体系就此形成。根据信息披露指引显示,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要求披露的内容涵盖了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等。还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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