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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ICO项目的发起主体多样,性质是筹集开发经费,所发行的数字加密货币具有多重属性,其最终形成的是一种开源社区服务,因此ICO监管应创新监管方式,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统一。

习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笔者认为,根据ICO活动的特点,应创新监管方式,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统一。

一、ICO项目的发起主体多样

根据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开源社区特点以及国内外实践经验,ICO项目发起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可以是公司、合伙,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创业团队,甚至是个人。而传统的筹资融资活动,通常是由一个营利性的机构或组织发起。

由于ICO项目的发起主体多样,且并非全是商事主体,因此单一的机构监管模式即根据其主体性质来监管会碰到一定的困难。

二、ICO项目融资性质是筹集开发经费

真正的ICO项目融资是为筹集区块链软件开发费用。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区块链项目都必须进行融资,比如中本聪创建比特币区块链时并没有进行ICO,一则因为其所有的比特币都是通过挖矿产生而并没有进行销售,二则因为中本聪一人(也有观点认为中本聪并非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完成了比特币区块链的第一个版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ICO项目进行融资,其融资规模应该与其所需要的开发经费大体相适应。

由于区块链项目并非必须进行ICO,而且ICO有时也并非全是属于营利活动,因此与传统的融资监管模式已经有所区别。

、ICO项目所发行的数字加密货币具有多重属性

ICO项目的共同特点是发行作为区块链社会区应用代币的数字加密货币。正如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为什么说ICO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所分析的,这种数字加密货币并不是传统的证券,而且具有支付功能因而具有货币属性,也可以将其看成一种兼具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可以说具有类似证券、货币、商品等多重属性。

由于ICO所发行的数字加密货币具有类似证券、货币、商品等多重属性,只针对其中一个属性而忽略其他属性,都可能会偏离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发展的内在规律。

四、ICO项目的产品是一种开源社区

ICO项目的目的,通常是发起一个具有特定服务功能的公有链,人们通过这个公有链上提供的服务来实现很多区块链应用功能。这种服务并非是由ICO项目的发起人来单独实现的,而是通过整个区块链的社区来共同维护与提供这种服务,就比特币区块链而言,就至少包括开发人员、矿工、投资人、商家及客户以及其他服务机构比如数字货币交易所。例如以太坊(Ethereum),其并不是一个机构,而是一款能够在区块链上实现智能合约、开源的底层系统,是一个平台和一种编程语言,使开发人员能够建立和发布下一代分布式应用。 以太坊可以用来编程,分散,担保和交易任何事物:投票,域名,金融交易所,众筹,公司管理, 合同和大部分的协议,知识产权,还有得益于硬件集成的智能资产。

由于ICO项目最终形成的是一种由开源社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并非单独由ICO项目的融资方所单独能提供,因此监管需要兼顾多方利益。

五、ICO监管应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统一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对于ICO监管应当创新监管方式,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统一。

一般而言,通常金融监管模式有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在ICO监管中,应当将在三种监管方式有机统一。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和提供数字资产管理服务的机构等应该实行机构监管,对于发行数字加密货币的行为应设定资质进行功能监管。在确立相应的监管模式后,对于ICO过程中相关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与审查,重视行为监管,避免产生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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