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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资管业务遭遇“萝卜章”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给资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蚂蚁金服旗下招财宝平台的私募债“侨兴债”本息11.46亿违约事件,引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关于真假保函的口水仗;2017年4月,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150余名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资金,涉案金额30亿元;最近又爆出美的集团被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的萝卜章坑害10亿的假理财事件。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个判例中,被告人王帅和熊华波为套取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的6亿授信,以融资为名开具假票据,总金额高达12亿。其在开具银行保兑保函的过程因使用“萝卜章”被华夏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当场识破。熊俊波被当场抓获,因此又意外牵连出另一桩6亿“萝卜章”票据案。

资管业务金额巨大、交易结构复杂、法律文本涉及主体多,又频遇“萝卜章”事件,合同及有关单位的承诺或兜底条款到底能否有效?签章是真是假?到底如何才能保证印章的真实有效,继而确保合同的有效?我们循序渐进,先来搞清楚什么是萝卜章。

“萝卜章”,一般是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以上海为例,《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规定:“公章是指国家机构、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派出、议事协调、非常设机构和居(村)委的法定单位名称章和冠有单位名称的单位部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合同、财物、发票、报关、商检等重要专用章。”《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2014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一般印章的刻制)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接科目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承接姓名章、艺术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人的身份证。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查验情况予以登记并保存3年备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公章刻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第十五条则明确了一些禁止行为:“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公章刻制证明准许的内容刻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到未经批准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

(二)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

(三)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文字、数量。

除了被伪造的印章,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刻制的公章也属于“萝卜章”。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另外,还有变造的公章和作废的公章,变造的公章即变造与真实公章内容不完全一致的公章。如公司公章上印有注册号码,但变造的公章将注册号码去掉,仍保留其他内容,或者公司公章上有英文名,但变造的公章故意将英文拼错等。作废的公章即公章变更后,原来刻制的公章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此时,原来的公章即成为废章。有些公司在公告原有公章作废后,未及时销毁原有公章并继续使用。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如果伪造或者变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完全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即使证据表明的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而判处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企业应当怎样尽可能的预防印章被伪造?

一、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有的企业为了经营方便,或者在发生纠纷时逃避责任,刻制了多枚印章,俗称AB章,这种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混乱,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二、选择专业机构刻章,并从细节上加强防伪。企业应委托公安机关认可的专业刻章机构刻章,并在材料、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比如选用较难仿刻的工艺材料,在印面上人工打磨细微痕迹,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技术难度”。而且这样一来,即便印章被伪造,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章明显不同、相对方不再“有理由”产生信赖为由,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三、严格审批、专人管理。印章管理制度上,企业应当专门管理,并严格用章的审批和使用程序,确保用章有因,有记录,可以随时调取查询。这也从侧面上协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

企业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应及时报案。及时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其次,应尽快通知债权债务人。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并在未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应当尽快通知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避免其基于对“萝卜章”的信赖而继续履约。

随后,尽快申请更换印章。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被多次使用,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

萝卜章防不胜防,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怎样预防相对方盖萝卜章呢?

在公司用章过程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款。一般约定如“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即只要满足有权人签字、盖公章二者之一即为有效。也有约定“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则必须满足有权人签字和盖章两个条件。但是约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才生效的,最好不要仅有名章,更要有签名。在某种意义上,签名的效力是高于名章的。要确保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谨慎的做法即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署合同、亲自盖章的可靠性较高。但对于大企业以及金融同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几乎不可能,一般都是由部室或办公室经办人员专门负责,而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也是以名章形式而非签名。

那么,防止萝卜章的难点也就在于:如何确保盖章的人是真人、签的字或盖的章是真章?以下几个因素可作为参考:

一、时间。要确保在工作时间盖章。如果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事前已经确认,对方除业务经办人员外,还有专门负责盖章的人员在场,基本可以断定没有太大问题。因为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冒充的可能性更低。但如果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的话,则需谨慎再谨慎。

二、地点。盖章地点最好确保在对方的工作场所。一般工作场所是公司的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一方面能给予经办人一定的心理压力,让其不敢贸然在公司及公司同事在场的情况下拿出“萝卜章”来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判断其是否为该公司的员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同时,去现场之前最好通过网络或者第三方的渠道予以核实,严格的话用印的场所应该在印章管理部门或领导办公室而非会议室。到了现场,尽量通过拍照以及录像留痕,拍摄影像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用印场所(办公大楼外观、门牌号、用印办公室内外环境、业务人员的办公场所等)、用印审批流程、用印人员及签章人员(公章、名章、授权书、身份证件等)、对方业务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本公司参与的业务人员。视频录像应尽量连续不间断拍摄,远近结合,其中核保材料的标题、内容、公章等应清晰可见;整个核保过程、用印过程、见证过程力求完整,没有瑕疵,业务经办人员须妥善保管。

三、人员。一定要核实相对方联系业务的经办人员是否有授权书、工作证件、名片等信息,预留的联系方式要有固定电话并保持畅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资料信息予以保留。如有条件,办公大楼和办公场所均要求当面核实其身份证及名片,并登记其出入信息。

如若可能,除加盖公章外优先考虑增加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另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果公章都是假的,那么另外搞个假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也不是难事。注意,是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其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比较容易核实身份,也比较容易实现面签。合同除了加盖公章之外,如能要求交易对手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因交易对手使用“萝卜章”而否认合同效力的可能性。

 

四、印章。交易文件如果能够加盖单位名称章,则尽量拒绝各种专用章。在谈判与合同起草、修订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加盖单位名称章。同时作为业务人员,可以掌握部分技巧来鉴别或者排除萝卜章。

(一)多作对比

为防止被假公章蒙混过关,业务员可采取多作对比的方式,如到该机构或企业办理一笔小型业务,通过该笔业务的单据凭证对比投资合同上的对应印章,仔细查看是否存在不同。

(二)注意外圆圈线、对角线等细节

所有印章均有一外圆圈线,真印章的外圆圈线应该是:圈形圆,圈线粗细适当,而且均匀,其印文显得平滑清晰,粗细一致。私刻的假印章一般外圆圈粗细不均,圆圈不圆,时断时续,时轻时重,线条毛糙,模糊不清等。

有个别印章为便于防伪,会在印面上从各种对角线予以重合,有的甚至会在印章圈线上附有防伪标识,如人为在印章上“划一刀”或者缺角以作标记,或者在某些笔划上刻意增强细节或者留下暗号,业务员可以对比多个合同印章,如果发现印章缺少这些暗记或标记,或者与这些暗记或标记不符,则可断定为假印章。

在资管业务过程中,涉及盖章的环节并不咸见。业务员在当面盖章的过程中,还应通过对话、观察行为等进行综合判断。整个过程要确保不慌不忙,多聊天,观察有无神情紧张、催促办理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对方的业务经办人员并非用印人员,印章保管应上锁。如若可能,尽量通过视频或者牌照固定,在提出拍摄要求时充分解释并承诺保密,不要怕相对方态度差、不耐烦、程序繁琐。市场交易中风险处处存在,“萝卜章”来势汹汹。我们无法事先判断交易对手提供的公章是否真实,也不可能通过事先鉴定等方式完全避免风险。假如交易对手加盖的公章系“萝卜章”,通过事后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的方式可能并不能有效降低损失。但我们可以通过各个细节功夫,以达到事先防范“萝卜章”法律风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但一般而言,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有使用,则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由于伪造公章的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合同诈骗或者金融诈骗的手段行为,所以行为人也有可能被处以合同诈骗乃至金融凭证诈骗等罪名定罪处罚。

(曾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犯罪学学会会员。执业重点主要围绕投资并购、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合规调查和白领犯罪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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