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在网贷平台进行投资,我们常见的借款人一般包括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而常见的投资人即出借人均为个人,一般是由个人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出借资金,而企业作为出借人对个人或企业进行出借则不常见。但依然有部分平台开通网贷投资的企业版,即企业一方作为出借人对平台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出借资金。而且企业作为出借人与个人作为出借人有着较大的不同,笔者在此将分析在网贷平台中企业作为出借人进行投资理财的法律风险问题,包括资格问题、风险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

1. 企业作为网贷平台出借人资格问题

企业有一定的闲置资金,用自身的闲置资金出借给他人,获取收益,利于自身资产的升值,防止资金的闲置。企业主体其作为网贷平台的投资者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并未被明确禁止,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特别法亦并未禁止企业资金流向网贷平台,并未禁止企业不得作为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企业进行投资、出借,其行为亦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回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据此,企业借款给个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亦是被法律所支持。

所以,在网贷平台企业借款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组织机构为法律所支持,企业的出借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

部分观点认为:企业资金对接个人借贷需求,突破了监管对网贷个人对个人借贷的定位。但笔者认为此观点很难站得住脚。根据《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的定义,网络借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借贷主体当中的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此处的个体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则其出借主体亦不局限于个人。

2. 网贷平台企业理财之法律风险

在上文中我们阐述了企业可以作为网贷平台出借人,企业资金对接个人的借贷需求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对外出借资金时可以恣意妄为,毕竟企业为非金融机构,不得进行放贷的经营性业务。根据央行的《贷款通则》,经营放贷业务的主体须为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而企业非为金融机构。上述最高院的关于公民与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回复亦是明确强调企业不得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因此,网贷平台在开展企业理财业务时,对企业在平台进行投资、出借的,企业不得利用网贷平台进行经营性的放贷业务,也就是企业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出借,该出借业务行为不得为企业的主营业务、经营性业务。所以,平台开展企业理财业务时尤其是要防止那些空壳公司通过网贷平台开展经营性的出借、借款业务活动。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十四条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或向其他企业借款再进行转贷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作为出借人进行资金出借时,其资金的来源亦是网贷平台要关注的风险点。

因此,网贷平台开展企业理财业务时,首先要防止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经营性出借、借款的放贷业务;其次要关注企业在平台进行投资的资金来源,防止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转贷的行为。

3. 网贷平台企业理财之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企业在网贷平台投资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此对网贷平台应注意的事项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前文提出网贷平台企业理财存在两个主要的法律风险:1、利用网贷平台进行经营性的放贷业务;2、资金来源问题。

针对风险1,企业固然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主体,但是不可以进行经营性的放贷。所谓经营性的放贷就是企业(非金融企业)不得以放贷或出借作为主营业务,其营业收入、利润来源其他的生产性或服务性营业,不得来源于企业的出借或放贷业务,因其非为金融企业。其进行资金的出借应该是偶然性质的,不得长期、大量的进行资金出借并以此为主营业务。此时,平台在开通企业理财业务时,应着重调查进行资金出借的企业是否为空壳公司,判断其是否有实际的经营业务。若存在实际的实际经营业务,那也要审查,起出借资金带来的收入占其营收比重,若是几乎占据了绝大的收入来源,则极易涉及非法放贷的问题。针对风险2,企业在平台出借的资金非为银行的贷款,不得套用银行的贷款的进行转贷或出借。所以,网贷平台在引入的企业端的资金时,平台应在尽职调查时要求企业承诺资金为自有资金。

总之,企业理财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企业(非金融企业)利用网贷平台通过网贷理财形式开展经营性的放贷业务,网贷平台应着重调查该企业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出借营收及收益占公司的总营收的比重,防止企业利用网贷平台开展经营性放贷业务。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