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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不断发文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建设与发展,对金融机构借款与土地融资等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商业银行中金融科技的应用也逐渐增多。本文旨在针对如何构建银行大数据信息系统,搜集融资平台信贷数据提供给财政监督平台,做好融资平台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管理,提升财政监督的科技水平并防范好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与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数据管理;融资平台信贷;财政监督;银行信贷系统

2017年财政部50号文、87号文、75号文等不断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建设与发展,其中对地方融资平台土地融资、金融机构借款与融资平台信贷风险防控等问题给予了较高程度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17年5月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特别是发挥大数据技术在信贷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截止2016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融资中银行贷款已占到其融资总额的60%左右。控制好银行体系中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信息,加强银行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监督,将信息汇总至财政监督部门将成为新时期财政监督的有效方式与重要手段。按照银行大数据信息系统构建信贷数据财政监督平台,做好融资平台信贷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管理将能有效提升财政监督的科技水平并防范好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

一、银行财政监督大数据系统的构建

20世纪以来,信息技术在银行业中广泛使用,积累了体量庞大的客户信息与数据,商业银行因此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可以使用更多的数据并提供给财政监督与监管部门。通过将各家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起来,对各家金融机构内部财政融资及融资平台融资的数据进行结合、汇总提供给专门的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信息专用网络供财政监督部门进行探讨。

(一)银行信贷的财政监督大数据信息处理系统的构建

本文拟将银行信贷财政监督大数据系统分为四层:融资平台贷款信息数据层、金融机构贷款信息网络层、地方融资平台融资信息搜集层、财政监督应用层。第一层是贷款信息数据层,其基于各金融机构原有数据库进行构建,各金融机构为内部财政融资贷款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数据提供数据接口,接入统一的第二层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专用网络;由第三层地方融资平台融资信息搜集层进行数据处理;第四层为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包括融资平台市场准入、日常贷款监管系统、贷款信息披露、贷款清偿监管、银行评级系统、财政从业人员监管系统、财政监督基础模块等多个层次(见图1)。

商业银行平台贷款大数据财政监督系统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分层设计架构的思想,构造如图1中的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信息的数据框图。这种系统的组织架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系统的层次清晰,分为银行平台贷款数据信息统计层、网络数据调用层、信息搜集层和财政监督应用层;

二是,在此系统中,每一层都将银行类金融机构面对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信息数据封装在一起使用,统一上交给上层财政监督信息数据系统使用,同时在传统网络信息结构体系中,该系统加入了财政监督信息的统计与数据信息的处理层,通过金融机构专用网络将服务层和数据层相连接,并设置了金融机构信息数据搜集处理的防火墙,对各金融机构搜集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加以保护;

三是,各家金融机构通过专用信息数据网络通道对融资平台的贷款信息数据加以传输,传递至财政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使财政监督监管部门可以实时查看商业银行机构的地方融资平台经营业务数据,提高了财政监督监管的效率。

图1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信息财政监督大数据管理系统

(二)银行信贷财政监督大数据信息处理系统的应用优势

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将可以实现融资平台贷款的有效与精细化管理,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受制于商业银行数据搜集和处理的能力,无法将最有效的贷款信息数据提取出来,供商业银行风险控制部门加以使用。

在地方融资平台财政监督系统的信息搜集之下,融资平台的贷款信息数据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加以反馈、搜集和整理;在存、贷款风险的管理控制过程当中,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信息数据搜集之后,可以进行风控模型的建设。使用大数据管理可以为商业银行经营过程当中的风险控制与催收活动创造更多可以利用的数据和技术方式。使用大数据技术中的数据挖掘方法也可以将信息化决策更加有效地融入到融资平台客户体验改善中去,使商业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在传统银行信贷管理活动当中,数据的搜集与使用都是人工化的,容易产生较多的低级错误,特别是对地方融资平台信贷活动的监控是不完善的,而且对融资平台违约信息的搜集成本较高、准确度差,无法实时有效地反映地方融资平台的信息数据。商业银行为了掌握融资平台的贷款,需要对融资平台的注册资本、财务报表和抵押物等内容进行实时的调研与审查,这些流程中银行获取材料的时间较长、人力成本也较高。但在财政监督信息数据信息系统中,商业银行对融资平台客户在信息数据搜集、抵押品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可以实时完成,获得成本较低,可以更加精确地了解到融资平台客户的实际经营状况,降低融资平台的违约风险。将有效解决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层面长期困扰的无法有效监督地方融资平台银行信贷业务及数据的问题。

二、对地方融资平台财政信息数据的大数据搜集与管理

地方融资平台财政信息当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在于其融资平台的分类、基本银行信贷情况、平台自身现金流是否覆盖债务本息等内容,均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信贷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搜集,目前,监管部门有两个制度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进行了有效和明确的约束与规范。在数据搜集过程当中,可以通过下述两个制度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数据加以归集与整理反馈给财政监督部门。

(一)两制度依据决定融资平台数据搜集品类

2017年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了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厘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关系,规范举债融资体制。目前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分类管理规定:各银行对融资平台实施"名单制"管理,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同时,2017年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了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四种情况,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主要内容下表1。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政府融资平台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机关三类性质的法人机构,其债务由地方政府承担还款责任。本文中的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注入资金、划拨土地等形式发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其以未来经营收入、各项设施收费、土地出让作为还款来源,以土地及政府补贴作为担保进行融资,解决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由于政府融资平台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因此,其投资项目并不一定盈利,有些具有公益性的特征,按是否具有经营收入大体可分为三类如表。

表1政府融资平台分类表

(二)平台贷款信息大数据搜集与管理

同时,上述两个文件中还规定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控制平台贷款投向、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对于"退出类"平台,无法取得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没有纳入到“名单制”的融资平台,各家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让财政资金承担直接或者间接的还款责任;这一类平台公司的贷款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分别是《公路法》中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符合国土储备的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进度在60%以上的现金流全覆盖项目。

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需要满足六个条件,主要涉及到现金流、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财政预算、资产覆盖率等多个方面。这些问题的法律条文依据是《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中的相关要求。

因此,在搜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信息数据时可以依据上述要素分别对贷款信息的关键要素内容进行挨个搜集和概括,并将搜集数据传输至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信息数据库当中,存入到金融机构信息数据网络层。

从2014年《预算法》修订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颁布实施以来,尽管地方政府在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与成果,但是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的情况,出现的风险不容忽视。上面论述的数据类别是大数据信息平台搜集的重点,为财政监督系统提供更为连贯、有效、真实的监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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