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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以来,P2P行业经历了一轮井喷式的“野蛮生长”,业务范围、用户规模和市场规模都在飞速扩张。而近两年,随着行业竞争的发展与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网络借贷企业绝对数量出现下降,行业集中度提高,“伴随着监管的成长”将成为新常态,P2P网贷行业也在走向安全、透明、规范。

站在当下的视角审视网络借贷行业在这十年间走过的道路,可以发现一个曾经在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信贷繁荣周期”现象,而对这一周期性现象的深入研究与体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洞察当下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规律与监管逻辑。

我国历史上的几个民间借贷繁荣期

纵观中国古代信贷历史,可以发现民间借贷行业最为繁荣的时期,往往是商品经济发达、局部市场或者全国市场活跃、货币流动性充足的时期。

我国最早的信贷行为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管子》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就有谷物借贷的现象,然而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有限的上古,信贷的全面繁荣得不到流动性的有力支撑。

中国信贷行业的第一次大繁荣出现在西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商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一方面是因商业周转等需要催生的大量借方,另一方面是富商巨贾成为资金的供给方,民间借贷在这一时期相当盛行。《史记》记载“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说明贷款生息在当时百姓中并不少见。而“子贷金钱千贯……此亦比千乘之家”,这种20%年息的民间借贷,可成为一些富裕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

西汉中期,已经开始出现高利贷现象,但还处于政府严格管控之内,如汉武帝时已经在律法中直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甚至还有子爵因出借贷款利息过高而被免去爵位的记录。

而到了汉末及南北朝时,由于战乱频繁,实体经济严重衰退,市场上的资金大量涌入高利贷行业,百姓一方面面临官府的横征暴敛,一方面又被富商巨贾的高利贷逼迫,加剧了经济的崩溃与社会的混乱,民间借贷行业也失去了稳定秩序,陷入低迷。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创新也在这一时期出现:南北朝时出现了最早的抵押贷款“质库”,往往由掌握了大量土地和财富的寺院来开设。

第二次大繁荣则出现在唐宋两朝。当时,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都十分繁荣,民间借贷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规模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状态。唐代都城长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在那里,各种借贷机构林立,有提供信用借贷的公廊,有提供抵押借贷的质库,还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种商店。可以说,如今的借贷形式,在唐朝基本都已经产生了。

宋代的民间借贷律法基本沿袭唐代,而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宋代民间货币借贷甚至发生了低息借贷情形。北宋陈舜俞在向皇帝的奏疏中说到:“伏见民间出举财物,其以信好相结之人,月所取息不过一分半至二分,其间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时之幸,虽取息至重,然犹不过一倍。”——关系相好之人,借贷利率在 18%-24%之间,即使有乘人之危情形,也不会超过一倍。

然而到了元朝,由于蒙古贵族被明令禁止直接经商,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商人——斡脱商人集团出现,为蒙古贵族输送财富从而得到贵族们的庇护,斡脱商人们发放的高利贷“斡脱钱“也获得了权力的默许,政府“月利不能过三分”的规定如一纸空文,元朝成为我国历史上高利贷最为盛行的朝代。沿用至近代的“九出十三归”、“坐地抽一”等高利贷形式,就是在元朝发展成形的。这种高利贷年息超过100%,当时的百姓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高利贷的盛行和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也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明清时期社会经济恢复,市场进入有序运行,民间借贷再次进入大繁荣,并出现了利率下降趋势。《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可见明代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为36%。而明朝中叶以后的实际利率也得到了有效控制,货币借贷中三分或三分以下的利率已经非常普遍,一些抵押贷款即质库的利率甚至低至一分。

当时最著名的典当行徽州当商,遍布长江以北,他们的利率规则“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湖州府“湖郡典息,向例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厘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二分起息;一两以下,每月三分起息。”可见明代的质库甚至针对风险不同、借款额度不同的客户,收取差别利率,在争取客户的同时,最大程度上控制风险。

而清代基本沿袭了明代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政策。《大清律》专设“违禁取利”罪,明确规定了利率标准:“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也就是法定利率36%。而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小民、限制高利贷的过度剥削等,更是在国家法定利率基础上采取了一定的降低利率措施,使得实际利率一般在 15%到 25%之间。

晚清至民国期间,现代银行业开始进入中国,但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由于政府金融机构的没落和经济秩序的混乱,高利贷现象多发且禁而不止,对农村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民国政府统治的基础。而随着政府币值政策的动荡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通货膨胀,城市金融体系也面临崩溃,更是对民国政府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民间借贷繁荣的周期性特征

从经济史方面看,我国民间借贷的几次大繁荣具有周期性,在周期内,民间信贷均经历了“恢复上升”、“繁荣扩张”、“监管缺失导致秩序混乱”,以及“低迷中创新”等几个阶段。而从政府监管的效果及经验来看,则表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政府会给民间借贷保留一定的生存空间。

这主要由于在经济增长和市场活跃期,民间借贷的繁荣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主要是正面的。

一方面,信贷行业的兴旺是市场活跃、经济发展、国民富裕的表现,从上文可看到我国民间借贷的几个繁荣期都出现在战乱结束,全国的大市场重新形成,农业和商业都得到休养生息的时期。

另一方面,健康的信贷行业会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促进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度。中国古代经济在生产方面是以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自给性生产为主的,如果要发展商品性生产,自给自足的产品无法提供足够的货币资金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及必要的生产设备投入,商业信贷资本的介入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适当监管有利于行业和经济发展。

自古以来政府都会对过高的利率实施必要的管控手段,制订专门的法律和政策,如规定利率上限、规定所取利息总量上限、强制免除全部或部分取息总量达到倍称或数倍的借贷,禁止回利为本(复利),实行减利及让利措施等。

虽然从律法和政策上看,各朝代都对民间借贷提出了相关规定,但实际实施效果却千差万别,在监管有效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基本稳定,市场平稳发展,而在监管名存实亡的朝代如元朝,则出现了高利贷盛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象。

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利率是资金(货币)的价格,其涨落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所以,我国历史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府、私人手中大量货币的积聚导致社会上借贷货币供应增加,货币借贷的利率是逐渐下降的。而一旦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活跃。

互联网金融如何成为普惠金融

进入当代,民间借贷依然处于上述周期率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其生存和发展由市场需求决定,各类网贷平台对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有利于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1月,中国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成立普惠金融局并将P2P网贷纳入普惠金融,这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并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三大方向。而为了明确普惠金融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方向, 2016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普惠金融的实施战略确立到国家层面上来。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的监管也是必要的。对借款人没有充分的审核、不修炼风控能力、超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高息贷、助长房地产泡沫的首付贷、存在较大道德风险的汽车二次抵押贷款,这些违背国家政策和行业准则的作法,是危害行业发展、不可持续的“伪普惠”。

而要将P2P纳入“真普惠”的轨道,势必要对平台利率、资产规模、受众定位等问题进行有效控制,使P2P平台在成本可负担的情况下,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持续有效、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真正做到“普而且惠”,为客户带来价值,为社会带来正能量,服务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现代金融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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