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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江苏网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9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式对外公布,该管理办法是基于银监会等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江苏地方性实施细则,相较于与此前已经公布的北上广深浙出台的P2P备案政策,以及今年12月8日P2P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我们认为既有一脉相承之处,也有地方性特点。因此我们写就本篇对于江苏P2P备案登记的解读,以便江苏地区的网贷机构更好的把握本次备案登记的规定特点,及早完成备案登记和合规经营。

一、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需为“直接借贷”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江苏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江苏省内依法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次江苏的新规中首次提出“直接借贷”的概念,但该概念在该管理办法的上下文中均未再次出现,也未做出进一步具体化解释。我们结合12月8日P2P整治办下发的“57号文”来理解什么叫做“直接借贷”。

“57号文”提到了对于网贷平台上债权转让产品的商业模式的合规性问题,并且提出如何看待债权转让产品的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指出:

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只为了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的,应认定为合规。

对于由网贷平台开展大规模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

实践中,采用上述第2种模式的网贷机构不在少数,利用准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包售卖给投资者等模式似乎已成为部分平台的标配。而本次《江苏网贷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将网贷机构的经营产品模式溯本清源,只允许网贷机构经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网络借贷信息撮合服务,也就是该管理办法中提到的“直接借贷”的撮合服务。

顺带说一句,某些平台上还有一些“净值标”的产品,乍看貌似是符合“直接借贷”的,但在本次“57号文”中,“净值标”已被列为违规产品(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二、省、市、区三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司其职,其中,(设区的)市级政府金融办是本次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

依据本次管理办法,省级政府金融办主管下述工作:

1、负责制定全省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开发全省统一的备案登记系统,对各地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统一制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

3、依托“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建立网贷机构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数据与江苏银监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而市级金融办是本次江苏省网贷机构登记备案的直接主管部门,按照本次办法的规定,市级金融办需要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为辖内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区县级金融办则承担着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备案材料的职能。由区县级金融办初审后,针对材料不合格并需补正的,区县级金融办应当及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材料经初审合格完备的,由其转交市级金融办进一步审核办理。

三、利用网络管理系统为本次备案登记提速,并进一步增强备案登记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及公正性

本次江苏省金融开创性的开发并使用了一套网上登记系统(http://www.jsdjjs.com)。

登录该系统后,我们发现该系统主要包括:备案公示、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系统介绍四个板块的内容。我进一步点击进入“系统介绍”板块,发现网贷机构如果需要正式登录该系统,是需要提前联系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由主管单位分配用户名及初始登录密码后才能进一步操作。同时我们亦有发现,该系统显示目前已有一家“央企国资控股”P2P平台已于2017年12月15日提交了备案申请,目前处于备案申请公示阶段。

四、理论上最快30个工作日内课办理备案登记,速度为全国最快

据《江苏网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市、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且上述办理时效的规定无论针对“新设平台”或“已存续平台”均完全一致。

上述的办理时效速度目前在理论上属于全国最快。相较于其他已出台地方性管理办法的地区,对于新老平台,厦门、深圳、广东、浙江等分别需要40和50个工作日,上海、北京则分别需要80和100个工作日。这样的办事效率,对于江苏的网贷机构来说不啻是个重大利好。

五、并未要求存管银行属地化,放宽了网贷机构挑选存管银行的条件

在本次江苏的实施办法中,并未像上海或深圳等地方一样,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本地具有分行以上经营实体等属地化的规定,而仅仅规定为存管银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但办法中并未对具体什么资质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不过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质”也并非是没有答案的难题,结合银监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关于对于存管人的具体规定即有答案,此外,“65号文”中也提到: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评工作将按照"标准统一、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综上,是我们总结和解读的关于《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大特点,总体上我们认为,江苏的备案登记新规简洁明了、程序快捷,且引入了网络登记的新手段。江苏地区的网贷机构应该及早熟悉备案登记流程,为争取成为第一批的网贷机构,获取先发优势、政策红利而加把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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