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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期货市场中,信息的真实有效是保障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因素。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则必须对证券期货市场中传播的信息的内容严加把关,确保其准确与真实。

我国证券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也集中对信息披露、传播以及内容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还指定了部分媒介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官方传媒渠道,以此来保障有关信息的可靠性,净化舆论环境。

在自媒体时代,随着手机、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人人都有镜头,人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是新闻传播者,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新闻媒体业的自由度,最大化满足了社会公众多元化的资讯需求。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自媒体时代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各类自媒体平台对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极易失控,诸多资讯缺乏必要的真伪性审核渠道,传播的内容质量良莠不齐,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以及不好的影响。

在证券期货行业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为了博取“关注率”、“点击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宣传的行为。此类做法在证券市场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坏的,除了会破坏行业秩序,误导普通投资人以外,还有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笔者拟通过一则案例,对证券市场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分析,以此警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提醒广大投资人注意。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受罚

证监会日前发布新闻称,对某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处罚的原因是其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因而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据该报道称:某证券行业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曹某为知名网站传媒从业人员,其本人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在证券行业内存在着一定的影响,订阅人数较多。

2017年11月20日,曹某收到其微信好友发来的名为“2018年金融机构会议纪要”的PDF文档,之后撰写了标题为《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文章,于当日通过本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编造传播了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虚假信息,经由网络广泛散播。

实际上,上述会议纪要所指会议为中国指数研究院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及房地产企业召开的常规会议,已连续举办七期,会议组织与证监会无关,并非在证监会召开或由证监会组织召开的会议。

曹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影响,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的顶格罚款。

处罚依据

证监会的此次行政处罚做出依据的是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有关内容。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而在上述案例中,曹某将其收到的有关信息进行篡改,故意增添“证监会”“闭门会”等有关的关键词,其目的在于借助此类词汇吸引关注度,提升自己文章的传播度。

但是其篡改行为已经是属于“编造虚假信息”的范畴,后续将该文章放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予以发布的行为则属于典型的传播行为,即将文章置于可为不特定的公众获得的地位。

因此显然是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的,根据证券法对此类行为的罚则,违反上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例中的曹某,其编造传播行为本身并未产生直接的利益所得,但是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证监会便对其做出了罚款二十万元的顶格处罚。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除了如上述案例一样涉嫌违反我国证券行业有关法律规定,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可以看到,此类行为是可能因其社会危害性较高而进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入罪的标准集中于获利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方面。

我国《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因此,需要重点提醒各类自媒体时代下的个体信息传播媒介,包括各类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微博博主等,尽管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权利赋予了大家表达自我意见、向社会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

但是作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新媒体仍要尊重基本市场秩序,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勿要贪图一时利益铤而走险。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也要对各类媒介信息不盲听盲信,时刻保持客观吸收的心态,提高辨识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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