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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29号文"),引发了整个互联网金融圈的剧震,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俗称“资管新规”),谈一下个人关于互联网金融资管规范发展之路。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29号文的出发点是监管部门在整治P2P过程中,发现了把资金池当成理财或资管计划、擅自发行集合计划的现象;或者无牌机构平台仍代销相关产品、进行导流宣传等,由此,进一步展开对相关违规操作的清理整顿。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1、明确资产管理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接受资管新规的指导和约束。

2、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3、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4、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出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离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管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5、不合规的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前压缩至零。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对于存量业务未化解至零的机构,纳入取缔类予以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闭网站、下架APP,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互联网资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1、短期目标,合规是生存第一要务

目前资管新规已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虽未发文落地,但其监管精神已非常明确,做金融必须持牌,强化行为监管将是以后监管的重要方向。在未取得资产管理发行牌照和代销牌照前,任何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管产品都是违规的。

所以,对P2P等互联网金融来说,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出去,成立所谓财富管理公司的,在29号文出台后,已将此路彻底堵死。目前P2P应放弃妄想,首要任务是回归本源,立足网络借贷中介主业,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撮合服务。

2、中期目标,争取尽快获得代销牌照

①资管新规第2条【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可见,资产管理业务针对的都是传统金融机构,非传统金融机构能否申请持牌、如何申请持牌,在资管新规和29号文中均未明确。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则提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留有空间,但估计几年内可望而不可及。

②资管新规第9条【产品代销】,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可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如P2P等,下同)虽然不能发行资管产品,但可以申请代销许可和代销授权,但代销的资管产品须拿到对应的牌照或资质。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资料,截至目前,共有376家公司获得基金代销牌照,其中116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获得基金代销牌照,如陆金所、宜信、挖财金服、途牛金服、懒猫金服等。持有基金代销牌照的机构,是可以销售基金、券商的资管计划的。

3、远期目标,争取获得发行牌照

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资管新规第十三条【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可见,资管新规并未完全禁止非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非持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代客业务);也可以参与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来间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甚至,待条件具备时,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产管理牌照,独立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总之, 29号文的推出,标志着互联网资管整治工作进入新阶段,互联网金融应回归中介属性,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未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前,是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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