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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管迎来强整顿,资管业务须持牌经营,网贷拆分业务合并验收,距离合规不足3个月,网贷行业将会出现怎样的格局?

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网络法、大数据法律问题。

董希淼: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硕士生导师。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等。曾先后获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优秀成果一二等奖。

以下为本期节目主要内容:

互联网资管迎来最严监管

牵动着百万亿元市场神经的资管新规近期终于获得通过,在市场的翘首企盼中,率先迎来的却是互联网资管整治及验收。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即29号文),明确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需要持牌上岗,未经许可开展的互联网资管存量业务最迟要在今年6月底前清零,“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份新规,此前《关于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6]96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等文件早已下发,持牌经营、不得定向委托投资、不得绕道金交所等都是已有意见的延续。然而,在上周发布的29号文仍然引起了业内的大震动。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指出,之前的监管文件主要是对大资管行业的整治,29号文实质上是针对目前非持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进行的最后一次清理整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互联网资管整顿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这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网络借贷平台要回归到信息中介的基本定位,从整顿效果来看,目前出现了一些大的网络平台剥离定向委托投资、定向理财计划等业务来规避监管要求;第二,29号文其实是对资管新规的“配套”,如果非持牌机构监管不到位,资管新规的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很多不合规业务将转移至互联网平台上。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资管新规,在当天互联网资管整顿通知也下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29号文可以看作是资管新规的补充”,董希淼指出。

杀手锏 资管业务剥离的平台需一并验收

29号文明确指出:“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在网贷平台备案最后冲刺期,该通知将对业务拆分平台的备案产生较大影响。据悉,为寻求合规,不少转型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贷平台陆续完成将旗下P2P业务与包括资管业务在内的其他业务的拆分,包括凤凰金融、网信理财、陆金所、玖富、人人贷等。

对此李爱君表示,早前不少平台把资管业务剥离出去,29号文下发后没有持牌的平台其备案依然会受到影响。“在迎接备案的同时,还要根据29号文存量业务压缩清零,确实是网贷平台面临的又一大考验。”

通过参股、控股“间接持牌”是否合规?           

29号文指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做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管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行业作为特殊行业,不仅涉及到宏观经济的稳定,同时还包括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李爱君分析指出,在金融领域,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调整的,牌照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行业实行的准入制,是一个预先的风险防范门槛,在准入之后,对准入的主体实行的特殊监管的行为,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支付业务等都需要相关牌照。

在董希淼看来,29号文中规定的牌照是指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业务许可,而除此之外,诸如行业协会或地方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颁发出的备案和许可都不能称之为牌照。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资料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6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获得基金代销牌照,这其中也包括不少平台旗下的公司。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也可以看到,陆金所、积木盒子等通过旗下公司的牌照被认为是“获得了牌照”。那么,这种通过参股、控股“间接持牌”的方式合规吗?

“参股、控股不算持牌”,李爱君指出,“持牌指的主体资格,这个主体是指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符合公司法的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股东只享有股权,并不是享有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关键点。所以无论持股还是控股,该公司所获得的牌照不能作为股东本身持有的牌照。”

董希淼也做了个形象的比喻,比如一个人持有工行几万股的股票,但是不能说这个人持有工行的牌照;或者一家企业控股了一家银行,也不能视作这家企业持有了银行牌照。

李爱君补充,公司经营获得牌照针对的是独立法人的主体,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股东的经营范围,它存在着股权法律关系的问题。因此,平台通过参股、控股形式来做资管产品的发行实际上是违规的。

“因为你只是一个持有牌照的法律主体的股权,并不能去经营这种持牌业务。如果平台没有持牌,无论是控股还是参股,都不能从事持有公司所持牌的业务。”

引流等变相代销被全面禁止

需要提及的是,部分平台以引流的名义为金交所提供代销等服务也被要求整改。

29号文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董希淼提出,之前行业里引流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以引流名义对交易所进行代销出现过不少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招财宝事件——招财宝通过各种方式向普通投资者代销私募债,引发出大的风险事件。

对此,董希淼表示,引流存在三大问题。“第一,引流等变相代销是一种变相加杠杆的行为;第二,它突破了牌照限制;第三,违反了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比如招财宝突破了200人的限制。鉴于引流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监管对此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

通过备案的平台就一定安全吗?

29号文中指出的互联网资管涉及业务类型包括了定向委托、收益权转让等产品,目前市场上以定向委托的形式较多,涉及不少业务量较大的平台。根据29号文的规定,距离互联网资管业务清零仅剩两个多月的时间,短时间内完成整改,董希淼认为这对于平台来讲是个较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资管存量业务清理整顿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产品期限未到,但又将到整改期限,是否会对投资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对此,李爱君指出,29号文的出台以及之前对资管行业的清理整顿,其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当清理整顿结构复杂、期限长时,通知指出可以采取适当延期,延期即通过省级政府批准。“这与投资者权益并不矛盾,因为所有监管规定的宗旨都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李爱君同时强调,合规备案后的网贷平台也并非完全靠谱,备案不等于背书。

“首先,备案制与准入不同,备案不是一个准入门槛,它只是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业务,并不意味着备案通过了就一定是靠谱的。第二,备案指有些平台没有违反监管的相关规定,网贷平台符合规定但并不等于一定能盈利,一定不会出现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问题,投资者一定要认清这个问题。”

因此,李爱君建议,普通投资者在选择网贷平台时,备案是前提条件,在备案通过的平台选择时,需要知道平台管理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其他的持牌机构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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