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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暂时公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周伯云是在2018年4月9日自首,4月24日被批捕,大概是被拘留了15天。而刑事诉讼程序中,从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到检察院批捕的最长期限可以是37天,比如张小雷案,就是在被拘留接近37天的最后期限,传出了被批准逮捕的消息。

目前公布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名其实是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的常见罪名。

涉案金额600亿?

根据警方公布的消息,“善林金融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涉案”金额,不是指非法吸存的金额,这里的600亿如果是指非法吸存的数额,无疑是巨大的,但是涉案数额的概念可能仅仅是该平台的近年来所有的交易总金额,善林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线上+线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交易额达到600在国内同类型并不算罕见,因此该600的数额中,最终有多少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还有待确定。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涉案数额计算背后会折射出对其P2P经营模式的定性

假设公安机关将善林金融所有的交易金额全部认定为非法吸存的数额,这背后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对善林金融所代表的P2P模式的全面否定,这对行业的影响和震撼将是巨大的,考虑到目前司法机关介入时间较短,相信对数额的认定,将会成为接下来侦查工作的重点。

警方的信息披露严格参照了司法解释的要求

而根据目前警方公布的消息,可以明显看出,其信息披露是严格参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条件和特点组织语言的,这也可以反映出,在周伯云自首后的15天里,侦查机关所的侦查重点也是以该罪名为重点方面。

相关的指控就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因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一条规定,构成四个条件(主体非法性,宣传手段公开性,保本付息利诱性和对象不特定性),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目前警方公布的消息,完全就是参照这个发出的:

比如警方的公布信息是“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此信息的意思是指,周伯云控制的善林系公司和平台,未经合法批准,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

此是指周伯云控制的公司已公开方式宣传。

“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

此信息的意思是指周伯云的行为符合非法吸存“利诱性”的特点。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

此是指周伯云控制的公司“面向了不特定对象”销售自己的债权转让理财产品,也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何谓“债权转让产品”?

此种“债权转让产品”一般是指P2P平台的超级债权人模式(超级放贷人模式)。这种模式中,一般会有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多数是由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担任),先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包装成理财产品,给投资人。比如在善林金融体系里,周伯云等往往第一以超级放贷人出现,而其又是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这里就可能导致P2P平台失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而成为了一个资金中介或信用中介,这就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间接、直接归集资金的要求相违背。同时,近几年来,大量的类似善林金融这种线下P2P公司,借贷中介型公司都使用这种模式推广业务范围,涉及的金额往往巨大,此种模式一直饱受自融、资金杠杠化、形成资金池、债权虚构等质疑,近期也成为了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的重点关注对象。

但是,笔者认为,警方披露的信息里,最关键的信息依然还是“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相比较而言,其实此种收益承诺并没有高到夸张的程度,但是这不会妨碍该项罪名的指控,而这种收益承诺,是以何种形式确定的,还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

是否涉嫌其宣传的PPP项目?

而此前善林金融参与了不少PPP项目,其模式同样是将其打包成债权型理财产品卖给投资人。

而根据目前警方的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经查,“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崩盘。”

而根据善林金融此前公布的官方信息,其在2016年左右就开始积极宣传自己参与PPP项目,而大量的PPP项目一般是基建投资,特点就是资金需求巨大、收益缓慢,难道正是因为大量投入了PPP项目,导致了善林资金链断裂?但这只是笔者的一个推测,还需要更多的案情披露。

另外,笔者仔细研究警方的表述,“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所谓并无盈利能力:一方面,这说明善林金融所投资的项目不具有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项目真实存在,不是虚构项目,甚至在资金规模方面都可能是不存在虚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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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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