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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非法集资”?

传统非法集资主要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该罪须满足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非法性四个特性。但是在国家连续多少年打击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传统非法集资的伎俩逐渐被百姓熟知和警惕后,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出现新动向,借助“互联网”的外衣,以理财、众筹、私募、期权等“资本运作”为名,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动”、“爱心慈善”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持续高发,并且随着互联网和金融支付手段的快速融合发展。

“互联网+非法集资”有哪几种高光表现?

1、多发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近年来,传统的投资理财模式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交织在一起,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隐蔽,吸收资金速度更快,危害更为严重,比较典型的有E租宝、泛亚等案件,短时间内即在全国吸收数十万人存款,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亿元。利用互联网从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业务,更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惯用伎俩。这里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仅指狭义上的P2P业务。截至2018年3月底,已有4198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倒闭、或“跑路”、或客户资金提取出现问题、或已经被起诉到法院、或已经在公安局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了。其中仅在2018年3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41家,问题平台13家(提现困难7家、跑路6家),停业平台27家、转型平台1家。

P2P网贷行业最常见的非法集资就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然后通过在各个投资类论坛上打广告或者拉投资人进入QQ群,以从事“P2P”为名,承诺保本保息,以高额利息诱骗他人投资。投资人通过在该网站注册账户,将投资款通过线上第三方平台充值或者线下直接打入犯罪嫌疑人个人银行账户及其公司的银行账户,从而对网站上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网站发布的全部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标的,也就是假标。

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这一行业。具体有以下原因:一是一些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通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P2P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三是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是假标自融(虚构假的标的,用编造的借款人从平台获得资金,偿还前期利息或用于平台运行,维持资金链运转),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或转贷出去。以“e租宝”为例,2015年10月,共有309个借款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其中302家在借款之前变更过法定代表人,292家在借款之前变更过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变更距发布第一个借款标的的时间平均为33天。变更前,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平均只有154万,变更后达到2714万。

2、巧借消费返利模式,进行非法集资。部分消费返现平台利用“互联网+实体店”和消费返现模式,借助电子商务、消费返利、金融互助、爱心公益、高科技生物产品等形式进行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过程,许诺在平台的消费额度全部返现,或通过现金消费送等额积分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消费和商家加盟平台回流货款,部分平台甚至编造“财富永动机”类的造富故事。这类消费返现模式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资金运转不可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参与者资金将面临极大风险,这里巧借消费返利的非法集资现象也非常常见。山东警方破获的以购物返现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某商城案件中,涉嫌公司宣称“你消费我买单”、“三个月百分之百返现”诱骗消费者,事实上是“以新养旧”用新会员资金返还老会员的消费资金。资金链断裂后,绝大部分会员购买商品超出市场价格的部分将损失。案件侦破时,已涉及会员2.9万人,涉案金额1.47亿元。

3、与互联网传销、庞氏骗局“联系紧密”。根据以往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涉及到互联网传销和庞氏骗局的案件大都定性为“互联网+非法集资”,互联网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互联网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所谓的模式基本都是庞氏骗局,借助后面的投资人的资金归还前面投资人资金,最后资金链断裂,底层投资人血本无归,诸如钱宝等案件都是庞氏骗局,这类案件一般都涉嫌非法集资。

4、部分不法分子隐匿境外,案发前后通常会转移财产。国内不法分子采取藏身境外、租用境外网络集资平台开服务器、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监管部门打击。部分外籍人员甚至依托境外服务器,搭建传销网站,在境外遥控指挥国内犯罪分子,使得这类案件侦破难度更大。在具体宣传上,常通过网上宣传与网下推广相结合,利用互联网大肆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疯狂敛财。一般非法集资者通常都知道自己的模式违法,当无法支付前面投资人的资金时,揽取后面投资人资金时,通常会转移财产,即使案发后,也会转移财产。(铁岭市人大代表麻德强及妻子、儿女、儿媳涉嫌非法集资上亿元,其中儿子麻慰是西丰县德兴满族乡副乡长,女儿麻伊娜为西丰县统计局副局长,目前5名家庭成员已全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地有关部门正就资金去向进行调查并着手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案发时,登记涉案人员466人,涉案金额10844.945万元,公安机关已查封了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的房产25处、现金197.7万元以及黄金、古董、珠宝等涉案资金资产。)

“互联网+非法集资”有哪些突出特点?

1、隐蔽性、虚拟性、欺骗性较强

当前民间金融活动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较强的诱惑性,以“购物返现”、“资产快速增值”、“投资获得高收益”等诱骗群众,而在其宣传中又以国家政策鼓励、新兴产业等名义隐蔽其非法的本质。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但网络非法集资本身就具有虚拟性,它通过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2、借助互联网,网上网下交织,打破地域限制,传播力更强,涉众更多

传统的非法集资受地域和人群关系的限制,往往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受害人数也往往比较固定,比如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突破了这一规律,互联网突破了地域、人群和信息传播的限制,只要大力宣传推介,其传播速度和集资规模短时间内就会成几何倍数的增加,互联网虚拟性没有物理的限制,只要品牌曝光度高,在全国各地有网络的地方都可能有受害者产生,因而,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涉众性更多,涉及地域范围更广。同时,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传播、勾连、作案的载体,通过QQ、微信、网站、社区等互联网平台,不断实施犯罪活动,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互联网+非法集资涉及地域范围更广。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尤为突出。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了这一规律,嫌疑人能涉及上千人,可以遍布全国各地。如“e租宝”事件,全国5大省,几十个市,90余万用户均牵涉其中。

3、案情复杂,取证难

我国P2P行业的资金流动性较高,在资金链发生问题之前,刑侦部门通常难入手,而且涉案资金的流向千分模糊。为了安全起见,投资人的投资款通常统一是存放于第三方账户,独立于平台的账户,这样就无法辨别投资人的资金走向。在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是最主要的证据形式。P2P模式下,借贷双方主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划付,有些平台还设计出专有的“电子货币”,类似于游戏币,需要充值。电子证据提高了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的侦查难度。另外,有些P2P平台为逃避打击,选用跨区域的服务器作案,这些都为侦查破案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模式跟P2P行业中的非法集资类似,案情比较复杂,取证难度较大。

4、受害群体越来越广,参与人群有年轻化趋势

传统非法集资的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中老年人、城市下岗职工、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及部分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方面,随着犯罪分子社会地位及犯罪手段的越来越高,受害群体也越来越广,并逐渐向企业老板、城市白领及公务员等社会中高层收入人员方面发展。目前,60岁~65岁之间人群、妇女或有一定资产人员仍是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所青睐的对象,平台往往采取专人辅导,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诱使这类人群“入股投资”。但是,参与人群呈现年轻化趋势,尤其对互联网、电子产品熟悉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群,往往成为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的“重点客户”,这类人互联网电子产品利用度比较高,经常喜欢上网。参与人群涉及的职业也更多,如公司职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私营业主等。

5、犯罪领域和犯罪数额在不断增加,犯罪手段专业

在犯罪领域方面,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集中在涉农、工程建设等领域。如农业合作社、房地产开发、私募资金等方面,现在则逐渐向P2P网络借贷机构、虚拟理财、地方交易所、相互保险等新型领域发展;在犯罪数额方面,从近几年爆发的非法集资案例来看,大案要案率明显增加,动辄千万甚至上亿的非法集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有些平台会抓住这些监管的漏铜,趁机对平台实为、平台信誉、从业人员资质等基本平台信息进行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以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一些P2P网站上会列有各家P2P平台的信誉排行榜,大多数投资人会以信誉排行榜来选择P2P平台。还有些P2P平台为了制造出交易量大、安全可靠的假象,更有甚者,出现雇人刷高信誉这种行径。有些平台在宣传时,谎称与知名金融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美化自身的平台信誉,或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存管协议,令投资人无法摸清资金走向。而P2P借贷活动中,借款人为了能更容易通过审核,多半会伪造身份证明等资料。有些借款人与P2P平台的工作人员一样,对借款信息和信用审核流程都很熟悉,伪造出逼真的身份资料,一开始都让人难辨真假,直到借款期限满才会东窗事发。我国的互联网安全一直未得到保障,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诈骗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甚至从事个人信息低价收贿。因此,借款人利用他人信息伪装的成本较低,出现概率较高。P2P平台采用庞氏骗局,用虚假标的进行融资,擅自设立资金池,这些都是专业的作案手段。

6、成本低,收益高,影响范围广

一般购买模版搭建技术平台只需要几万元,运营成本较低。有些平台的构建就是为了实施非法集资,设计出一些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的非法集资犯罪中,网络传播的无边界性使受害对象遍布不同区域,影响范围广。且在受害人群之中,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却又没有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的的中年轻人的比例与传统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相比有所偏高,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未来备案以后,在P2P网贷行业中的非法集资会减少,而是转向类似钱宝这种不伦不类的领域。

7、不在以熟人、亲戚为主要链条

在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中,具有固定职业的占到90%,因为具有固定职业且信誉较流动人员高,更容易进行诈骗。尤其是对于非法传销罪而言,更是利用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诈骗。在某些传统非法集资案中,甚至存在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向公诉机关求情的情况。而网络世界虚拟性的特征,改变了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以具有固定职业为主、被害人以普通熟人为主的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呈现出以陌生人为主的新特征,双方只是呈现陌生人的“投资合同”关系。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跨领域、跨空间进行宣传时,公众人物站台或者政府媒体背书对于这些理财投资平台的宣传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不法分子设计出一种违法商业模式,然后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这就导致很多不明争相的陌生人掉进陷阱中,互联网+非法集资虽然不在以熟人、亲戚为主要链条。

8、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非法集资者利用互联网的广泛受众性,在大量网页上进行虚假讯息的发布,呈现“广撒网捕鱼”的模式,并且通过网络转账的手段来收取投资金,规模一旦成型或者事件败露,便立马关闭相关网页,携款潜逃,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更加大了其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和事后查处的难度。台州一家名为“恒金贷”的网贷平台,2014年6月27日上午开业,并举行开业3天的秒表活动,吸引了大量的秒客参加。但任何人都没有预料的是,下午老板就失联,秒客们集体踩雷,他们中不乏此前已经在其他平台中过招的投资者。而恒金贷也刷新了网贷跑路速度的新纪录,被“誉为”是史上最短命的网贷平台。虽然倒闭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但倒闭的速度反映了在非法集资防范中需要快速反应机制。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因为其是一种过程性犯罪,在一开始并不表现为犯罪的形式,甚至是合法的形式,且隐蔽性强,较难发现,因而时间长是一个特征。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的不可控性,这也导致了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担忧,因此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在互联网领域被极具放大。

如何辨别“互联网+非法集资”?

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要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主动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江苏互联网金融平台森仙堡旗下的紫金财富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的总结,投资人要掌握以下识别常识去识别和方法互联网+非法集资:

1、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范围经营。现在很多人打着经过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批准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核实。特别要注意这个合法资质不是营业执照,因为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办理过工商登记,但其经营的业务却并不在登记范围,因此关键要看其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经过审批,对经营范围范围内无发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2、看其是否面向公众、不设门槛吸收资金。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不关心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关心投资人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不进行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要警惕。

3、看是否承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特点,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这里需要注意,所有的投资行为均需风险共担,因此,如果承诺保本保息,不管利息高低都是违法行为,不仅仅是高额利息才是非法集资。

4、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正所谓“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尤其是要警惕所谓的官方背景,警惕“熟人”的热心推荐,自觉远离,避免上当受骗。

5、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投资理财。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投资人应清楚,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要进行赌博式、押宝式投资,更不能靠借债来投资,最起码一旦造成本金损失,要能保证不影响正常生活。

6、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7、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批准发行等。

8、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9、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10、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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