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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以来,国家先后对P2P行业陆续下发了“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大大完善了网络借贷法规体系,使P2P行业从盲目发展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受到各界关注。真正的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能够有效缓解社会上存在的“两多两难”问题,是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有着发展的时代需求;同时P2P的本质是金融,应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防范和化解可能的风险。

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浙江省整治办的2018年4号文件要求:三条红线必须严格执行,业务总量,业务规模只降不升,前期已发现的不合规业务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整改,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

6月12日,北京市整治办再次重申辖区各网贷机构不得增长业务规模、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资金端门店必须逐步关停、资产端门店数量应予以控制。对于不整改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网贷机构,将视情节采取列入拟处罚名单、列入负面清单,甚至予以取缔等措施。北京的风向很快就会刮到全国,这代表着备案延期后依然要严格执行双降。

一些老实听话的网贷平台,朝着6月底备案的目标,切实按照监管的各项要求做好工作,花费200至300万元去找存管银行,找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做等保三级、ICP;同时减少了业务规模,降低了企业利润,牺牲了客户体验,但得到的是备案推迟且无明确期限。

而那些不合规的平台,反而迟迟没有压规模,也没有合规成本支出,活的挺滋润。就算后面再监管,至少赚了前面。这对于规矩的平台实在是一种嘲讽,是对合规整改的不屑。

在各地备案整改的过程中,有些现象值得商榷:

一是整改力度不一。到目前为止,一些平台资金全存管没有做到,只是存管其中的部分;一些平台没有限额要求,依然有着“超级借款人”。

二是披露不全面。如存管银行应向监管部门,完整披露各平台的存管规模和在贷余额,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平台项目的真实对应情况,也让出借人看到平台的“全存管”情况。

三是单银行存管引发的路径依赖。由于实行单银行存管制度,一旦进入,存管银行坐地起价,缺乏改良技术和服务的动力。应允许一家平台接入多家银行存管,形成更好的竞争服务机制。

四是第三方收费趁机涨价。由于备案中为减少政府部门工作压力,增加了一些中介服务的内容,使得一些第三方平台如存管银行、律所(会所)、互金协会等趁机提高收费价格,增加了企业运行负担。

备案推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种有关备案的传言不少。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为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政策要有统一明确的预期。P2P开展的是全国的业务,备案也应实行统一的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备案延期的,应向社会和行业公开说明原因,维护监管政策的权威。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导向。在目前备案延期已成定局的前提下,为支持合规平台的正常发展,应允许已经完成合规整改的平台在合理范围内增加在贷余额,建议可按2017年底已经合规的规模。否则如按所有规模控制,则整改越晚的平台越得益,会造成对合规经营平台的额度不公平。

三是符合一家备案一家。既然整改的要求已经明确,对整改到位的就应该认定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政策上应支持合规平台的发展,不能让合规的平台为了等待其他平台整改而推迟备案,否则会造成对合规经营平台的时间不公平。

四是考虑全存管后的经营时间。全存管是对资金池、期限错配、分拆标的最直接的监督,为鼓励合规经营,除平台的经营年限外,更应考虑存管上线经营年限,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

五是科学考虑经营规模。目前在贷余额在10亿元以上的平台,大多通过资管业务、现金贷、校园贷等快速形成的规模。而通过做小额分散标的的平台,反而不容易快速上规模,但这些平台更代表着国家鼓励的P2P发展方向,因此不宜过多考虑现有经营规模。

综上,我们建议平台备案应汲取E租宝、泛亚等问题平台带来的教训,注重从P2P本身的定位出发,将是否能切实履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是否有助于解决“两多两难”的社会融资投资问题,是否能积极拥抱合规等为主要参考指标,特别是不能将在贷规模、股东背景等作为参考重点,从而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的可能性,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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