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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近况

1、网贷业务雷潮涌现

近期多家业内关注度较高的网贷平台由于自身经营困难或者经侦介入而发布清盘公告,行业日渐萎靡、市场信心不足、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行业危机日渐加深。

网贷行业的这一雷潮,源于行业内部分平台自身的内部危机,而经济下行、监管政策持续不明朗等外部因素则成为导火索。具体分析如下:

从平台的资质、资源、资产、资金、合规、运营、团队等各个方面综合考量,可将网贷行业分为三类:头部平台、中部平台和底层平台,数量上呈金字塔状,从底端向顶端走:数量越少、业务越合规、越能抗得住风险。这一波行业危机的爆发就是从底层向上的危机蔓延。

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很多人看到了其中的利益想进场分一杯羹,但实际上大部分平台缺乏相对丰富的资源(包括优质的资产方、充足的启动资金以及持续的的现金流),甚至有的平台最开始就是抱着非法集资的目的而发起的,这些客观上不具备持续运营条件或者是主观上不具备合规运营意愿的平台就是所谓的底层平台。这些平台运营方或是为了迅速提高交易量、吸引用户把盘子做大,或是为了给关联企业融资,最终必然出现自融、假标、资金池等不合规的行为,存在资产端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在平台关联方或者是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款时,这一风险尚且能够被隐藏;一旦借款人出现问题无力还款,平台上发布的绝大部分的借款标都会出现逾期。此时,投资者会因恐慌而要求平台兑付或提前提现,虽然平台本身并非还款主体,但平台刚性兑付的沉疴痼疾最终仍将引发挤兑危机。

随着大规模底层平台风险性事件的爆发,中部平台也逐渐受到牵连。一些资产端风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平台逐渐显现出坏账率过高无法覆盖的问题。此外,由于整个市场陷入了恐慌的情绪中,投资者信心不足,导致资金荒出现,平台运营成本提高,资金流入减少,收入无法覆盖成本,一些体量比较小的、资金不足的平台无法继续支撑下去。

同时,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锁定期+债转”类产品,虽然表面上也能够做到符合协议约定期限匹配、持满一定时间可转让、充分提示流动性风险等合规性要求,但其实质意义上的“期限拆分”也导致很多平台出现流动性危机。例如,虽然从底层借款协议来看,借款人要三年期届满一次性还本付息,但投资者购买的是三个月锁定期的产品,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三个月届满时可以申请债权转让,赎回出借本金及相应收益,按照此前的市场行情,债转期限非常短,平均几分钟、一般不超过一天。但对于投资人来说,可能只在意迅速回款的结果而并不在意须有受让方接盘的债权转让过程,只要平台无法在短时间内为其匹配合适的债权受让方而导致债转不成功无法提现,超出投资者心理预期的,投资者就会认为平台可能出现问题要求兑付,甚至直接去公安报案。近期由于市场上蔓延的恐慌情绪,各家平台的新增投资者人数及投资金额都有所下降,债转期限可能会拉长,很多平台的流动性危机也随之出现。

以上这些自融、资金池、借款人集中度过高、担保、风控能力薄弱、期限拆分错配等,都是引发本次网贷行业危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不可否认,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监管政策的收紧(尤其是备案延期、双降要求一直未放开导致很多平台的发展受到了极大限制)等因素也加速了问题的爆发。同时,部分不良媒体为博眼球而进行不实虚假报道,恶意制造恐慌,部分老赖恶意煽动其他投资者举报平台等情况也扩大了影响的波及面。

2、网贷平台退出现状

(1)五花八门的退出公告

2018年以来,多家网贷平台陆续停业清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6月21日,停业平台177家,其中有明确清盘兑付方案的平台共28家。由于监管并无统一要求,而各个平台的情况、退出原因又各有不同,因此各家清盘兑付方案也是五花八门,部分平台的清盘方案摘要如下:

不同平台各式各样的清退方案除了让投资者眼花缭乱之外,也让人产生疑问:几年的兑付时间,对平台而言需要很高的成本,网站的正常运营、人员的配置、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等等,在所有业务停止的情况下,只出不进,是否能够支持一个清盘平台长达两、三年时间的存续?事实上也的确有部分平台在公告发布后不久就失联跑路了。对于投资者来说,平台的清盘公告到底是因监管加码、经营不善而选择的良心退出,还是为稳住用户、拖延时间而设计的假清盘真跑路的套路?

除了假清盘真跑路的担忧以外,各家平台五花八门的清盘方案也值得探讨:在网贷平台退出方式无统一标准的监管环境下,一旦平台选择自主清盘,其资产、负债等情况均无法得到证实,投资人只能被动地依赖于平台的披露和兑付,到底由谁来对平台清盘方案的公正合理性负责?如何清分公司的收入和平台投资人的收益?如何确保公司没有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谁来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埋单?

(2)几乎难以实现的良性退出

此前有网贷机构的老板感叹P2P没有退出机制,想要退出只有跑路和自首。虽然这种说法略有极端,但也体现出在网贷退出机制缺失下从业者的无奈。

网贷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平台退出的复杂性。网贷业务涉及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锁定期、资金匹配、担保、垫付、银行存管、居间服务关系等各方面的问题,清盘时需要协调各方。有的平台挡不住这一轮的流动性危机,选择良性清盘。但一方面,债权的回款、逾期资产的催收需要时间,并不是清盘后能够立即兑付的;另一方面,近年来网贷行业的刚性兑付深入人心,投资者难以接受逾期或者损失;此外,投资者在近期雷潮中的恐慌以及部分平台以良性清盘之名行恶意跑路之实的行径,使很多投资者无法保持冷静,在不能提现或兑付的第一时间选择报案。一旦公安立案后即对实际控制人、高管等进行拘押,所有证据被封存保全、进行侦查取证,再加上后续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等一系列的程序,对于投资者来说追回款项遥遥无期,而对于确实无法继续经营的平台来说,也对良性清盘望而却步,进退维谷。

二、监管现状:缺乏统一细则

1、国家规范性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平台的终止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八条规定:“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上述条款仅针对网贷平台的退出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确立了基本原则,但一方面,备案的延期导致上述注销备案等相关操作均无法实施;另一方面,目前尚无进一步的细则对此进行明确,存在不可控的退出风险。

2、地方自律协会指引

近几个月来,网贷行业出现项目逾期、平台退出情况愈演愈烈,对此,深圳、广州、北京等地互联网金融协会陆续发文,要求网贷机构在行业风险高发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7月16日发文表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维护规范合同的存续效力,同时持续开展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对确已不具备继续营运条件、拟退出市场的机构,应警示和督促其制定清退计划,增强退出全过程透明度。

深圳、广州、济南和北京等地的互金协会相继下发了相对具体的网贷平台退出指引,重点内容如下:

3、对现有退出机制的评价

(1)就具体的网贷平台退出操作规范而言,全国范围内并无统一标准,缺乏可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依据。

(2)在地方层面,基本为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主动发布退出指引,其限制范围比较狭隘,仅限于协会会员;且协会并非国家公权力机关,其所发布的指引并无强制执行力的保障;此外,指引中对于政府监管、资料报送金融办等要求已超越其作为自律协会的职责和权限。

(3)各地协会的退出规范指引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瑕疵,如:

深圳指引中要求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借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此类规定虽然可能是基于为增强平台的资产处置能力而设置,但使用了“应由”字样则无疑加重了平台股东的责任,与多年来所呼吁的打破网贷行业刚性兑付的要求是相悖的;且实际上变相鼓励了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不利于进行“买者自负”的投资者教育。而济南退出指引第十一条也提到,对于具有集团等特殊背景的网贷机构,集团可为机构退出提供帮助。虽然这里规定“集团可为机构退出提供帮助”相较于深圳指引中的“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实践中,如果具有集团等特殊背景的网贷机构启动了退出程序,则要么其所依附的集团已经无力支持平台的运营,要么是集团已计划剥离网贷业务,总之对于集团来说可能并无提供帮助的动力,本条规定与市场化处置原则相悖。

北京指引中第十三条第1款要求,网贷机构在完成业务清偿后,应编制清偿报告,除在官网及APP上公告外,还应向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报送,取得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的确认。而该条第2款规定,经过银保监局、金融局(办)及协会的确认后,网贷机构方可退出网贷行业,进行业务转型或清算注销。

暂且抛开前述已讨论的关于协会指引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职责划分已超越其权限事宜不论,本条还存在时间先后顺序无法确定以及主管部门混乱等自相矛盾的问题:1)从文义上理解,“除……外,还应……”,似乎在官网及APP上公告与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协会报送应同时进行,但如此操作,在审批确认与公示之间,是否必然有一个是无意义的举措?2)第1款要求报送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第2款即由银保监局、金融局(办)及协会进行确认,在监管部门上存在交叉和冗余之嫌。

(4)部分内容可供借鉴。总体上来看,虽然部分条款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付诸实施尚待商榷,也有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进一步推敲并补充,但各地协会的退出指引确有参考和借鉴的意义,至少在大体架构上,如平台退出的一般流程、需要报送的材料、退出方案的拟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对于出借人的保护等,已经趋于成熟和完备,为此后监管部门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平台退出规范作好了铺垫。

三、平台清退所涉主要法律主体

1、监管部门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应主要负责对网贷平台实施行为监管;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金融办”)应具体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机构监管下所包含的对网贷机构实施包括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及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虽然《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平台退出的主管部门,但结合政府、金融办在网贷机构监管中的职责以及机构监管的内涵来看,我们认为,网贷平台的市场退出应与备案管理一样同属金融办监管。

《指导意见》和《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均要求实行“分类监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在网贷平台的退出过程中,尤其是公安经侦应加强对平台的调查和监测,核实其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网信办应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黑媒体”虚假、不实宣传、传播和扩散谣言的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形象,避免投资人被错误引导而降低对行业的信任和耐心;维稳办应协助做好投资人的接待和解释、安抚等维稳工作,确保投诉和协商渠道通畅,尽可能避免因平台清退引发群体性事件;此外,各地协会虽然并非监管机构,但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亦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面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平台的清退工作。

2、清退管理人

在平台进行清退时,可由平台运营企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清退管理人,全面负责平台清退工作的开展。但鉴于拟清退的平台几乎完全丧失了社会公信力,因而其所聘请的清退管理人的工作开展未必能够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因此,清退管理人确定后应立即向金融办报备,清退管理人在获得金融办的同意批复后方可正式开展工作,并接受金融办的监督。

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的律师,对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理解及执行、行业实践具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对于制定清算方案、安抚员工情绪、协调清算组各机构工作、处理投资人关系及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此外,网贷平台的清退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可参照破产法并结合网贷实践加以操作,因此相对而言,由具有破产管理资质、且具备网贷行业相关经验的律所担任清退管理人更加合适。

由于清退管理人主导平台清退相关事务,因此确定清退管理人后,由其指定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催收机构等)参与清退工作。清退管理人、第三方中介机构、企业负责人共同组成清退专项工作小组。清退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在于:

(1)与企业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退工作组,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共同编制平台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名册、企业财产清单等;

(2)针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协助企业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退出事宜;

(4)协助企业组织出借人债权申报;

(5)协助制定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产状况、公司财产变现方案、存量业务情况、存量业务处置方案、清偿计划(清偿资金来源、清偿方案及清偿周期等)、应急预案(出借人协商、沟通及纠纷解决处理方案等);

(6)协助公司拟定和发布清退公告等相关文件;

(7)协助公司召开出借人会议,就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进行沟通,经会议表决通过后协助公司组织实施上述清退方案;

(8)清退完成后,协助并监督编制清偿报告。

清退管理人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所、催收机构等)执行清退事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均应比照破产费用优先受偿;但该费用的比例应作为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一部分经由出借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执行。

3、网贷平台及其运营企业

网贷平台是退出机制中的核心,但在清退过程中,尤其应注意将网贷平台(本文中称为“平台”)与平台的运营企业(本文中称为“企业”)区分开来。一方面,网贷平台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提供居间撮合等服务,用户数量多、平台介入深、法律关系复杂,例如在当前的资金存管模式下,虽然用户资金一般存管于平台大账户下的各虚拟子账户中,但资金的冻结、划转以及贷后管理等均需由平台提供协助;而另一方面,平台运营企业与普通企业一样,有公司的合作方、公司层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人员等需要进行处置。因此,相较于其他非金融行业的企业,网贷平台的清退有其特殊性,可将其清退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平台业务的清退,主要针对平台用户之间以及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另一部分是关于平台运营企业,平台的清退并不必然意味着其运营企业的注销。

四、清退流程之构建

参考现有清退方案及清退指引,并结合网贷业务之实践,现构建平台清退流程如下:

1、网贷机构向其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提出清退申请,并同时提交企业及平台材料及承诺函,企业材料包括: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平台材料包括:投资人及借款人名册、平台债权债务清单、投资人清偿方案等相关材料。

2、金融办留存相关材料,并将材料复印件同步移交经侦,由经侦对企业账户、平台账户以及清退专项银行账户进行监控,确保相关资金的流转符合要求;如在对网贷机构开展尽调和清退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经侦应立即介入,立案侦查。

3、网贷机构应于申请前三日内停止发标,除发标外,平台账户体系应保持正常使用;自网贷机构提出清退申请之日起,关闭放款以及出借人充值、投标等功能。

4、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清退管理人并向金融办报备,经金融办确认后由清退管理人及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清退小组,开通清退专项银行账户,并向金融办报备清退小组成员及清退专项银行账户情况;自清退小组成立之日起,网贷机构全部资料、印章等均移交清退小组接管。

5、通过金融办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网贷机构官方网站及APP向公众发布平台清退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出借人应将其在平台的虚拟账户内尚未出借的款项提现,自公告发布后第六日起平台所有资金只进不出。

6、通过金融办在信息披露专栏发布公告、清退小组在平台网站及APP发布公告、平台站内信、短信通知等方式要求出借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身份证、合同及银行流水单向清退小组申报债权(或通过上传上述材料的扫描件进行网络申报)。

7、清退管理人确认债权,并登记造册。

8、会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平台用户资金,并制作企业财产状况报告、债权审查报告及分类债权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企业自有债权债务的处置参照破产法执行。

9、制定清退草案,遵循如下原则:

(1)可清偿财产包括两部分——企业自有资金、平台用户资金。其中平台用户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用于偿付投资人;企业自有资产的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包括管理人、会所执行清算事务的费用和报酬等)、共益债务、职工债务、税务、担保债务、一般债务、投资人债务。

(2)平台借款人正常还款(清退小组可联系借款人并制定还款计划,如借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可协商折价),但应还款至清退专项银行账户。

(3)仅对投资人损失部分按比例偿还,如投资人此前有收到过利息收益的,应从本金中扣除,剩余部分认定为投资人损失。

(4)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如:催收、打包出售、债转股、收购、重组、诉讼、仲裁等。

(5)自清退公告之日起,至平台全部借款项目最晚到期之日,管理人负责安排对平台资产进行处置,催回款项优先偿还催收相关费用(包括委外催收、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剩余部分继续向出借人偿还。

10、根据在册的出借人数量及出借人所持全部到期债权金额确定相应比例的出借人代表,债权申报及确认工作完成后五日内确定全部出借人代表,管理人组织召开出借人代表大会,出借人代表大会对清退草案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出借人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

11、表决通过的,执行清退方案,出借人代表大会可监督清退方案的执行。清退方案开始执行后,出借人仍可继续申报债权,但(1)应接受清退方案的约束;(2)如此前已有过分配,不再向新增出借人补充分配。

12、平台全部借款项目最晚到期之日为清算终止日,清算终止日起一年后集中追加分配一次,在此期间由管理人安排逾期资产催收及不良资产打包处置。

此外,在清退过程中应做好用户信息保护等工作。网贷机构的所有股东、高管以及核心人员(可能接触到用户信息的工作人员)均应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用户信息予以保密。所有用户信息及其全部副本、复印件、传真件等任何物质载体(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均应交由清退管理人处理;如果公司交还用户信息的方式不可行,则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删除或抹掉。

五、结语

网贷机构虽然仅为信息中介机构,就单个机构来看,其体量与金融机构也不可相提并论,但当前网贷机构对网络借贷交易参与之深,一旦有大范围的风险集中爆发,将不可避免地对自身、用户、同业机构甚至整个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设计一套完善的包含监测和预警风险方法以及在出现危机时应急、恢复和处置措施等在内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尽量避免网贷机构的无序退出,减缓危机的爆发几率。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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