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互联网金融论争中的两个盲点,是信息和金融。

信息是互联网之为互联网的力量所在。信息透明既是互联网的潜力所在,也代表新金融秩序的方向。通过信息对称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创新的新思路。本来,它应该成为在金融问题上支持互联网创新的关键理由。但正是这一点,成为争论双方的思维盲点。

工业化机制与互联网机制的最大不同,从长远(而非现有发展水平)角度讲,就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对称的区别。工业化时代化解金融风险,主要靠金融手段,而非信息手段。隐含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但互联网在经过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创新探索过程后,最终将走向信息对称。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终极问题将转化为,信息对称机制可否成为一种化解金融风险的创新。以此决定是否鼓励发展,这比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性质的判断要更靠谱。

希勒想的正是这样的东西:“信息技术其实可以让金融实现更复杂的功能——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来精细计算合同价值等等”。希勒的实际意思是在强调信息对称作为一种机制嵌入到金融之中。希勒认为“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民主化的重要力量”,所谓“民主化”在这里就是信息对称化,而且这种对称是对等的对称(点对点对称)。

眼下金融界在讨论互联网金融的可能走向时,看到的更多是短期因素、非信息一面的因素。从这个角度看去,互联网不是导向降低风险的金融交易,反而被认为引发和提高风险的金融交易。6年之后,人们会发现这模糊了问题的本质,把互联网的旁支当作了基本面,把新金融秩序引向了旧金融方向。

为什么是6年之后呢?因为6年之后,中国的工业化将基本完成。那时,金融界将有可能从一种新的角度观察互联网,发现互联网金融实际是“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的”金融的意思。

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的金融,将成为一种“互联网+”,即互联网+金融,或者更直截了当地说:“信息+金融”。希勒的“新金融秩序”就反映了“信息+金融”这一内核。“新金融秩序”不仅关系金融监管部门,更关系到信息主管部门。按这种双核的秩序,象今天这样由金融监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秩序,不考虑信息主管部门(如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意见,或任由银行出于单方面理由决定支付限额,殃及电子商务发展之类的情况,是不应该发生的。

在新金融秩序中,今天叫停虚拟信用卡的逻辑也将不再成立。中信银行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第三方的信用数据。叫停的逻辑据分析是“因为参与银行对授信风险不具备绝对主导权。如果合作伙伴的数据分析对银行授信模型产生了误导,那其中就确实存在风险隐患”。这等于说,当“信息+金融”时,由于信息一方具有专业化的信息透明的能力,因此金融一方的风险反而更大了。这是19世纪的逻辑而非21世纪的逻辑。

对互联网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提醒。金融风险是国家和金融业的合理关切。我们不能以互联网金融不存在金融风险来应付。如果不能发挥自身在信息对称方面的优势主动化解金融风险,就不能回避金融部门以信息不对称为根据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把现有金融产品照搬到网上,而让信息不对称依旧。按希勒的观点推论,如果利用电子商务优势,把投资本身透明化,“精细计算合同价值”,实现精准投资,将有助于实质性地降低金融部门的担心。“金融-信息”混业经营代表趋势,金融部门现在未必想到这一点,但竞争者如其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具有对等网络商业条件的企业是可能想到的。脱离信息根据地搞金融,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