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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银行打交道时,查询自己账户的交易流水是常有的事,但是这事放到网贷资金存管之下,却出现了这样一幕:P2P借款人逾期了,要起诉他,向存管银行查询并打印交易流水,银行却拒绝提供查询信息并盖章。这事还需从《存管指引》发布时讲起:

一、资金存管法规全梳理

2017年2月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存管指引”),到当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议同时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业务规范”)、《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系统规范”)。

到今年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称“检查清单108条”),其中第66条到68条,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完成与银行资金存管并上线。紧随其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随即发布了《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下称“自查清单”),第一部分的31条到33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综合以上几部规定来看,基本规范了存管银行、网贷机构之间关于资金存管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和免责条款。三部规定达到了消除P2P资金池、网贷机构与客户资金分账式管理的重要目的。

目前,存管系统已经做到严格分割客户资金,且上线存管系统已经成了网贷机构的标配,这有力的防止金融风险大规模扩散,但同时却也分割了交易、流水等信息的分割,导致网贷机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处理逾期借款时,出具司法证据上的困难。

二、网贷逾期诉讼案件的特殊问题——查询存管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的尴尬

实践中,就我们近期遇到的一些诉讼案件来看,当网贷机构面对逾期借款项目时,会面临两大主要问题,一是诉讼主体问题,二是诉讼证据出示问题。

网贷逾期诉讼中,出借人众多,特别是对于债权转让较多的网贷项目,债权人更是多如牛毛,一个借款项目中涉及到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个出借人,如果这种借款出现逾期,诉讼成本是巨大的,首当其冲的就是诉讼主体如何解决。

目前,就诉讼主体问题而言,主要有三类解决方案:

1.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第三方为债权人主体进行起诉,以下简称“债权转让方案”;

2.第三方为出借人担保后,第三方为行使担保追偿权进行起诉,以下简称“担保追偿方案”;

3.出借人授权委托第三方进行诉讼、仲裁等司法活动,诉讼结果由出借人承担,第三方不受让债权,亦不承担担保责任,采用类似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操作,以下简称“代理诉讼”方案。

在上述三类方案中,当第三方起诉时,法院一般需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作为证据,另外还需要交易流水作为案件真实性的证明,如出借流水、担保代偿流水、债权转让流水。简言之,法院需要交易流水作为起诉证据,否则在受理、审判时就不一定支持原告诉请。

在一般借贷类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就是出借人,如果是以银行汇款方式出借款项,在起诉时,要求银行查询、打印自己的出借流水是举手之劳。

但是网贷逾期诉讼案件,特别是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的网贷机构,网贷机构、债权受让人、担保人或代理诉讼的第三人在起诉时,如要提交交易流水作为证据,就必须向存管银行申请,由存管银行盖章,方可以作为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是无论是在《存管指引》、《业务规范》、《系统规范》,还是在《检查清单108条》、《自查清单》中,关于客户信息查询规定不太明晰。

《存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

第十八条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资金存管系统基本机构如下:

可见,根据《存管指引》和以上存管系统基本机构,存管银行只有账务核对、定期提供存管报告等义务,并没有关于存管银行交易流水查询服务的明确规定,比如,网贷机构、债权受让人、担保人是否可以向银行申请查询交易流水?

因此,银行在面对网贷机构等第三方查询交易流水时就十分谨慎,甚至出现过客户在存管银行处查询不了自己流水,只能去网贷机构存管后台查询的情况,如下:

某借款出现逾期,担保人向各出借人提供担保代偿,同时提起诉讼,在向存管银行申请调取自己的代偿流水时,存管银行却拒绝提供,除非出具法院调查令方可提供。因此担保人只能在网贷机构后台查询该流水,并向法院提交。

但是法院在接受到这种流水证据后,出于谨慎角度仍希望担保人可以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代偿流水,否则法院方面可能不予立案。

这就陷入逻辑死循环:如果不立案,法院就不会开具调查令,担保人亦无法在存管银行查询自己的代偿流水,银行不出具流水法院就可能不立案。

三、关于查询权的现存规定,以及解决建议

笔者在查阅相关存管规定发现,虽然根据《存管指引》亦无关于交易信息查询服务的明确规定,但是在《业务规范》的第5.3.7条客户服务中规定:委托人在上线存管系统后,存管人应根据客户需要及时提供存管额度查询、客户交易流水查询、信息变更、咨询答复、投诉处理等服务。

然而该《业务规范》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无法律约束效力。

如果上述条文生效,客户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则正式成为存管银行的法定职责,这也极大的便利客户的信息查询、诉讼等活动。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从实践层面来看,仍略显单薄。主要如下:

1.客户查询自己在存管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形式上应足以得到法院、仲裁等司法审理的有效认可;

2.网贷机构虽有存管系统后台,可以在改后台查询交易流水,存管银行每天也必须与网贷机构账务核对。但网贷机构是否仍可以向银行申请查询、复制交易流水?因为,当逾期出现需要诉讼时,客户或许可以在银行方便查询交易流水,但因网贷诉讼主体复杂等缘由,可能由网贷机构统一向银行申请查询更方便。

针对以上现存问题,为了提高诉讼流程,加快网贷行业打击“老赖”的效率,我们也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在线上实现:存管系统向司法出证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当进行网络仲裁或审判时,法院或仲裁委通过一定流程,可以直接查询相关案件的交易流水,保证交易信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2.在线下实现:客户可以较为方便的在银行存管系统进行日常查询,其结果由银行盖章或经CFCA认证的电子签章,以得到司法系统认可。或者当逾期诉讼时,平台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向存管银行统一查询交易流水,仅用于司法诉讼证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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