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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此前在文章《阜兴朱一栋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何涉嫌刑事犯罪?》中谈到,对于朱一栋及其相关公司而言,其平台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问题,已经有证监会的处罚在前,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就看其操纵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但是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集资犯罪,则要看其在资金募集端的行为是否会涉嫌非法面向公司吸收存款,从目前来看,问题可能出在其相关的P2P项目和相关募资行为上。

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告称,已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对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之所以会增加一条罪名集资诈骗罪,最大的原因想必是资金的流向大致查实了,集资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而此前朱一栋被抓回国时,案件性质暂时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在8月29日,而上海检察二院在9月30日批准逮捕朱一栋等八人,此时罪名增加了一条,集资诈骗罪,时间正好是一个月内。这说明,这一个月内,公安机关通过对朱一栋等人的讯问、查封、扣押相关物证和书证,掌握了朱一栋等人非法占有资金的相关证据。

所以需要厘清的事,这里应该并不是检察院增加的罪名,是公安局通过刑事拘留朱一栋等人的一个月内掌握了相关证据,因此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朱一栋等人时,增加了罪名。

操纵证券市场罪和集资诈骗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最高刑是十年,比如私募一哥徐翔就是被判的这个罪,领刑五年半。而集资诈骗罪,相对而言处罚就更加严重,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于阜兴案而言,从资金流角度看,操纵证券市场属于对资金的使用行为,而集资诈骗罪,首先关注的重点其实是资金的募集方式违法的问题。

如果以罪名为维度,我们可以将本案分为两个部分观察,第一部分是募集资金涉嫌的问题是集资诈骗罪;第二部分资金募集后的使用,涉嫌的是操纵证券市场问题,而2018年初朱一栋被曝操纵上市公司大连电瓷的股价,这一消息对阜兴系私募产品募资产生关键影响,最终导致资金链崩盘。而朱一栋操纵证券市场所使用的大量资金,是不是就是来自投资人的本来是投向相关企业、项目的投资款?或者说募集资金不仅仅头像了股市的操纵,还投向了其他领域?这些或许会成为本案侦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而如果要构成成集资诈骗罪,从募资角度而言,必须以欺骗手段非法募集。具体而言,就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虚假性),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前提下(非法性),使用网络、电话、宣讲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开性),面向不特定的公众(社会性),承诺保本付息(利诱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非法占有性)。这六个特点,基本构成了司法机关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明体系。

比如最近宣判的中晋资本案,主犯徐勤就是因集资诈骗被判无期徒刑,而中晋案的公诉机关,和阜兴朱一栋一样,上海检察二院也是案件的(未来)公诉机关。中晋之所以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是法院认定其使用互联网、宣讲会等公开手段宣传,将私募基金的“公募化”;同时大幅度降低投资门槛,合规的私募业务规定投资起点是100万元,中晋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这样就构成了其关键的定罪依据。

据媒体报道,朱一栋实际控制的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意隆财富、西尚投资、郁泰投资和易财行兑付逾期180亿,而根据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是阜兴旗下私募基金出现非法集资问题,180亿无法兑付的窟窿,就有可能称为其被指控的集资诈骗罪数额,当然,前提是确认相关私募的集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

前述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多达上百只,表面看来,这些基金产品均有具体项目,均注册备案,同时阜兴多数私募的募资行为并不想中晋那样违规违法操作,但资金去向成疑,根据大摩财经、财新网等报道,资金去向多为阜兴系旗下企业或关联企业的项目,也就是涉嫌虚构项目和自融问题。

资金募集方式,将决定案件的性质

而阜兴案之所以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除了前面讲的资金使用问题,关键就是资金的筹集方式问题。

阜兴是否通过网络、电话、邮件、宣讲会公开宣传?是否对私募投资人进行过投资能力测试和筛选?

其实这些,才是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另外,警方还需要搜集到阜兴相关私募对投资人承诺保本的证据,比如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或公开资料里有类似的暗示,或者通过签订涉嫌自融、自我担保相关合同变相承诺保本等等。

另外,警方还是向相关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发出询问函,以证明阜兴不具有合法的公开集资资格。总之警方搜集的证据首先会围绕四点: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性。这四点,共同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只有这四个条件都构成,然后证明朱一栋使用欺骗方法,以非法占有目的集资,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无法达成此四个条件,而仅仅是以欺骗方法集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罪名可能变化为诈骗、合同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等其他罪名。

P2P项目更易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相对于阜兴系私募平台,与阜兴相关联的P2P平台可能也会成为非法集资问题调查的重点。而对于P2P平台而言,其本身就具有天然的利用互联网公开展示、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特点,同时其本质上提供的是一种借贷关系,而且往往还提供先关担保,因此也较容易被认定为向出借人、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一旦发生自融问题,就会被认定为非法面向公众集资。

在2018年7月底爆雷的草根投资,此前就有财经媒体爆出过其与阜兴系存在投资的关联关系,而在草根投资上有一家名为杭州钡耐贸易的借款企业,该企业在平台反复借款近100次,累计金额达1.1亿,该公司就疑似阜兴的关联公司,因此此问题极有可能成为其被指控非法集资的关键事实之一。

虚构项目,是否构成使用欺骗手段

资金流向了虚假项目,多数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使用欺骗手段,而是用欺骗手段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并非使用了欺骗手段,就一定能认定为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也就是说,并非存在虚构项目就一定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集资问题,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在阜兴系私募发行的相关产品中,是否存在虚构项目公司信息融资的问题也会称为调查的重点。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意隆财富及其关联企业近年来通过金交所债权交易,摘牌了大量的债权产品。而意隆财富平台上发行的类似债权转让理财产品,已经陆续出现逾期未兑付的违约事件,而相关产品本身和阜兴系也存在相关关联关系,而这些项目本身是否真实,相信将是司法机关侦查的重点之一。

非法占有目的,是定性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关键,就是集资人对于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一种主观心态,多数情况下,都无法直接感知,司法机关一般会通过相关客观行为进行判断,比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携款潜逃导致资金无法返还、挥霍或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行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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