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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指协助借款人向包含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以其自有的车辆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分为线下助贷和线上助贷两种类型。

一、线下助贷

1. 模式解读

以我们服务过的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如图所示,杭州银行和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公司通过自有媒介和途径,找到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对该借款人的征信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推荐其向杭州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首先,借款人与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其向杭州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由公司替其向杭州银行作出担保;其次,借款人与杭州银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以其自有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同时,公司向杭州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违约的,杭州银行有权扣划公司交存在银行的保证金。最后,各方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作出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相对车抵贷,通过银行贷款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2、公司不仅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还可以从银行处收取一定的费用;3、公司除了收取担保费,还以保证金、GPS费用、保险费等名义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可观的费用;4、公司和银行分担风险。杭州银行在做的公证书,不论标的额大小,一份是200元,该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只要借款人违约了,杭州银行就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诉讼成本为零,执行成本较低,因此,银行会先申请执行,执行不到位的才会划扣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诉讼概率就会下降,只要保证大部分的车辆在监控范围内,等要执行的时候能够拖回来就好。我们承办过的80余起该公司的案件中,将近一半是能够找到车辆并申请执行的,剩下的一半,则是我们支付了代偿款后再向借款人起诉追偿。

2. 法律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

据了解,我市的杭州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基本不再接受新的合作公司的准入,但对于原来的合作公司仍然在开展合作。原因在于,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发后,银行对线上平台的助贷业务基本叫停,线下助贷业务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2)车辆处置风险

问:如果银行没有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划扣了公司的保证金账户,那么公司能否直接找到借款人并强制拖车?

答:不能。因为银行才是车辆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全抵押物,但银行已通过划扣公司保证金账户的形式实现了债权,所以银行对车辆的抵押权已经消灭了。而公司是基于连带保证义务,代偿了款项,这时候公司和借款人之间是基于追偿权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对借款人的车辆不享有抵押权。如果公司强行拖车,就侵犯了车主的所有权,如果是暴力拖车的话,还涉嫌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

我们碰到过一个案子便是如此:公司委托拖车公司,到河南三门峡去拖车,拖回来后把车辆送到法院强制执行了。本来车主和公司之间是有执行案子的,把车辆拖回来执行掉也没问题,但是这个车主在这之前,把车辆质押给了第三人,公司当天去拖车的时候,车辆就是第三人在开的。后来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对车辆享有质押权,高于公司的普通债权,现在公司强行拖车并且把车辆卖掉了,侵犯了他的权利,要求公司赔偿。法院后来判决公司应当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因此,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在强制拖车之前,会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抵押有效且手续完备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有效为构成处置担保物的前提。除此之外,进行抵押登记也能有效防止借款人抵押后又自行处置车辆给汽金公司带来的风险。

☑贷款逾期且未被清偿

拖车的理由应是充分的。对抵押物采取措施的前提应为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通常是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危及到债权实现,为了保全债权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

在合同中应让抵押人明确知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状况享有实时监管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确保车辆未被法院查封、扣押

否则有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二、线上助贷

1. 三种模式解读

金融消费助贷模式主要分三种,一是助贷平台对银行资金采取坏账兜底,二是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坏账风险,三是助贷平台只负责获客,银行则负责风控与放贷,独自承担坏账风险。

模式1:平台坏账兜底

此模式之下,助贷平台需先向银行缴纳一笔保证金,银行在此基础上提供10-20倍杠杆资金用于放贷,若助贷业务出现逾期或坏账,银行就先从保证金计提相应坏账损失,若坏账逾期额超过保证金,平台必须迅速补足资金缺口。

模式2:风险共担

即助贷平台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银行愿意提供10-25倍杠杆资金用于互联网消费放贷,若出现逾期或坏账,平台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各自的资金损失。但是要开展风险共担的助贷业务,银行对平台的准入要求会非常高。比如银行会调取某平台从诞生以来的所有信贷运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先确信过去10余年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平台业务收入能覆盖所有成本支出,再讨论如何划分各自的风险承担比重。

模式3:银行独担风险

即助贷机构直接获取借款人资源,提供给银行做资金对接,并由银行全权承担贷款风险,而助贷机构收取5%-6%的获客营销收入。目前,这类业务模式的代表机构,主要是微粒贷等(微粒贷是做纯信贷)。

2. 法规政策对线上助贷的影响

影响一: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前,汽车金融消费助贷平台通过上述三种模式,助贷业务都开展得不错。某消费金融平台通过内测:银行助贷资金利率在7%-8%之间,只要选择优质借款人将坏账率控制在3%以内,平台消费金融业务基本能在36%产品利率上限规定下实现盈利。但是在《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出台后的一周内,与他们开展助贷资金合作的三家银行陆续发来紧急通知,要求逐步暂停助贷业务。即银行资金不得再借给新借款人,存量业务到期后不再续借。在这种情况下,随着银行资金抽离,平台不得不找其他高成本资金替代,整个业务将遭遇亏损压力。

《通知》的影响主要如下:

(1)坏账兜底型助贷模式受冲击最大,汽车金融消费助贷平台无法通过此种模式操作。《通知》要求银行业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但在兜底模式下,银行等于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给消费金融平台,所以现在银行收回核心业务后,也就没平台什么事了,平台顶多只有获取客户信息的功能。

(2)兜底担保需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如融资性担保公司。《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但在实际操作环节,多数消费金融平台并没有担保资质。为了延续兜底模式让银行“放心”,个别消费金融平台不惜引入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但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更高的助贷合作成本。在当前强监管压力下,不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水涨船高,除了担保收费高达担保额的5%-6%,消费金融平台还需要额外缴纳一笔风险储备金,作为担保机构的前期兑付金。

(3)风险共担的助贷合作模式不在《通知》整治之列,部分平台仍然延续这种助贷模式。但是银行对此的准入门槛相当高,除了关注平台坏账率、逾期率等运营数据,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平台业务收入能否覆盖所有成本支出(包括获客、坏账、逾期、运营等综合成本),银行还会考察平台资本金是否足以覆盖最差状况下的坏账损失,只要有一个数据不达标,银行就可能叫停风险共担的助贷合作模式。

影响二:

2018年4月,上海金融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禁止信贷资金被借款人关联企业挪用于放贷”,强调:“ 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P2P 网络借贷机构以及搬合业务提供放贷资金”……

该监管政策一出,表明了网贷平台不能从线下募集资金,也不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资金,只能依照法定途径募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得为撮合业务提供放贷资金,通过助贷机构“撮合”的途径变相为网贷提供资金的模式被否定。以前助贷机构可以拿到银行资金,直接放贷,现在就是将客户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放款。助贷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息费,只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获得服务费,降低了客户费用。这样,就达到了“助贷回归本源”的目的,助贷平台只是渠道。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目前开展的汽车金融助贷业务,一般会选择引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方式,而部分平台正在尝试业务转型,即回归助贷的本源,只做渠道,将获取到的客户资源对接给银行,由银行信审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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