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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之一,就是实现全民共享的“普惠金融”,即将那些有着融资需求却因融资额较低或缺少收入证明、抵押担保而被排斥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以外的普通民众,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这对于满足中小额贷款、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就像在所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都存在的问题一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仍然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以电商小贷为例,主要有独立电商金融模式以及电商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其中,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独立电商模式更受到市场认可,发展规模也较大。由于电商小贷的资金需求一般以短期、小额的流动贷款为主,通过传统商业银行的线下审核与风控管理成本过高;而互联网企业依托交易量巨大的电商平台,则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功能,通过对贷款人物流、资金流等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控,有效识别不同贷款人的行为特征,并据此对贷款人进行自动化、批量化处理,通过模型对风险进行归类和量化统计分析,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这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如何避免虚假交易和虚假信用仍然是技术上需要不断攻克、完善的难题;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公民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够完善,公民征信信息难以实现有效合理的信息共享,容易造成不同体系、不同平台下的信息套利,再加上当前中国信用违约的成本很低,其对借款人究竟能否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作用,仍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目前学界和业界都对利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抱有很高的期望。从目前大数据的实际应用来看,无论是电商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还是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产品设计与开发,都具有成功案例。但这是否就能说明基于更多数据的生产与挖掘就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乃至化解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似乎否定了这一结论。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卡的申请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动化,以至于不需要与借款人有私人接触”(Allen,2002)。但在后期,由于美联储出于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考量一直将利率维持在低位,使得资金借贷成本较低;而按揭贷款公司则出于追逐高额利润的动机,诱骗甚至串通无偿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次级贷款,导致市场利率上行,最终借款人无法偿还按揭,出现道德危机。这也是引发次贷危机的直接诱因。

道德风险的问题同样存在于P2P网络借贷中。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动态完善的风险管理基础上,P2P平台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因为P2P网贷模式与传统模式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作为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中介,是平台、配套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的提供方,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期限、风险和收益的识别与匹配。金融机构本身并不以自有资本参与筹融资和抵押担保等第三方行为,因而可以将外部风险与平台自身运营风险有效隔离,并不会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道德风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多平台越俎代庖,直接成为了借款人或贷款人的交易对手。由于投资者本身很难具备对项目真实性和潜在风险的专业鉴别能力,主要依靠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做出判断,因此,一旦平台方为了吸引投资者资金而构造虚假标的,或是隐瞒、修改项目的真实信息,投资者很难获得投资保障。更严重的是,一些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借助互联网玩借新债还旧债的把戏,一旦因资金链紧张出现流动性问题,就卷款出逃,造成投资者的惨重损失。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平台确实存在隐患。很多P2P公司强调保证投资的本金安全,还保证10%以上(多者甚至超过20%)的年化收益率,并大肆宣传公司的项目违约率非常低,风险管理稳健云云。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过高的收益率被视为高利贷行为,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1];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目前P2P平台的违约率相对较低,但毕竟目前中国已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的时间较短,多数成立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违约率数据普遍积累不足,缺少完整经济周期下贷款人的数据,因此很有可能会低估实际违约风险。而相比于实际风险,普通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又过高,预期年化收益率甚至达到18%以上[2]。

二、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的来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操作风险的频频发生及其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其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两次修订,将操作风险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尤其是新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基于人的行为和程序技术所产生的操作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威胁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隐患之一。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个定义上来看,所有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内部程序在任何环节出现的问题、相关业务人员有意无意的疏漏,都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大数据时代对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建立有效的防控体系,以减少因人为操作或者系统缺陷导致的问题,避免因系统延迟、瘫痪造成的信息遗失和信息拥堵导致交易失败和客户财产损失。外部事件包括黑客团伙的恶意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信息泄露等一系列危害金融机构安全性和金融稳定性的事件。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植根于互联网,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技术部门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黑客攻击、资金盗用、信息篡改和窃取等行为。

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前提在于掌握操作风险的来源。操作风险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会产生不同形式的操作风险。以第三方支付为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兴起[3],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了便捷、简易的支付交易功能;但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业务也暴露出不少风险。2009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明确提出了五大风险,分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风险、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发生洗钱等犯罪行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在这五大风险中,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和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都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这些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层面:技术安全和信息的真实性。再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一方面,由于P2P网络借贷看似参与门槛低、模式复制成本低(实则不然),因而使得相当数量的P2P企业在内部建设和风险防范上存在诸多漏洞;另一方面,P2P的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和普通个人用户,客户个体资质相对较差,信贷审核环节薄弱,因此P2P企业面临的操作风险要大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结合新巴塞尔协议的操作风险指引,对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来源的具体分析如表1所示。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脱胎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因此其沿袭了金融的所有本质特征。其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分散和化解部分风险的同时,也通过传导效应放大了一部分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其内部各部分的风险权重相对于传统模式会有所不同,其中由内部程序和系统所造成的损失风险比传统模式有所上升,在监管时应引起重视。

(二)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与金融脆弱性、金融稳定性

1.操作风险与金融脆弱性

Minsky认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信用创造机构和借款人的相关特性,使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内在不稳定性。随着经济周期的进展,现实经济中,谨慎融资、冒险融资和“庞氏融资”这三种融资行为中的后两者将越来越多。其中任何打断信贷资金进入生产部门的事件,都有可能引起一连串的破产。最终如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特别是银行的倒闭,会引发金融危机的出现。同时,在经济高涨时期,会出现所谓的市场换位,即谨慎融资逐渐换位于冒险融资,冒险融资则换位于“庞氏融资”(向新民,2005)。基于这一假说,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在传统商业银行体系难以满足中小额贷款需求的制约下,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将进入到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和担保。如果出现这种换位,由于操作风险所引发的信贷资金的投放、使用不当,有缺陷的融资机制设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可能会造成金融体系局部的不稳定,并可能使这种效应在金融各部门之间传导。

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银行是金融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是把不具流动性的或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资产。由于银行的负债和资产在时间、数量上不对称,因此在面临信贷风险时如果各类准备金总和低于同期贷款损失,银行就会失去清偿能力。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这种资产质量的总体恶化就可能触发挤兑风潮。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羊群效应”的存在,银行的挤兑会变成整个银行业的恐慌,甚至是金融体系的崩溃。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越来越多的信贷服务类企业正扮演着商业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角色。这些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在功能上弥补传统商业银行不足的同时,也面临和承担着与商业银行类似的风险,而且所面临的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不稳定因素比传统商业银行更多、更难以预测。因此,如果其由于操作管理上的不善和信息系统漏洞而导致操作风险,则很可能带来更大的恐慌,引发挤兑风潮。

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将不再是简单的数量加总,而是相互之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一旦某一环节产生风险,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隔离与保险制度设计,风险很容易传导到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甚至放大到整个金融体系中。这也就是说,由操作风险所暴露出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但是,如果企业和监管部门能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建立起良好的协调运作机制,则有可能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好地分散、吸收风险,将损失减到最小,进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2.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与金融稳定性

保证金融稳定性才能保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从而保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从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看,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不仅仅是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辐射和普及作用,这种模式可以使普通民众以更低的成本享受到金融服务带来的便利,能够帮助企业部门更为有效地筹措和运用募集资金,使得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但其传导链条也更加多元和复杂[4]。所以,很多政策不但会产生直接的效果,更有可能产生间接渠道的溢出效应。金融风险对于金融和实体经济稳定性的影响会因此变得更加深远和复杂。操作风险作为主要金融风险之一,在金融体系中无处不在。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尤其是很多业务模式下由于模式的设计缺陷而隐含的操作风险,也会逐渐增多[5]。在金融与实体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如何减少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对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实体经济的冲击,是需要有关部门加以认真思考的。

[1]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各地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也基本遵循了央行对此的界定。

[2]根据每日经济新闻和网贷之家发起的《P2P网贷投资者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的投资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在18%以下。

[3]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开展需要取得人民银行发放的经营牌照。自2011年5月26日人民银行首次发放27张第三方支付牌照,至2013年年底,央行已经先后七批次共计发放了250张牌照。

[4]以电商小贷模式为例,从服务对象上看,电商小贷旨在通过数据挖掘与分析,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短期或中期的流动资金。这种模式的定位未来完全可以拓展到基于客户端和移动终端支付的消费者信用贷款,从资金来源上看,电商小贷的资金渠道也会更加多元,除了传统的自有资金渠道、发行股票和债券(企业债、中短期票据等)以外,企业完全可以借助资产证券化、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的方式实现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匹配,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全部模式打通。

[5]康奈尔大学的两位计算机学者Emin和Eyal指出:“比特币矿工合作进行挖矿的时候,他们有可能获得超出自己劳动所得的比特币数量,而当这一规模不断发展变大后,作为一种货币体系的比特币将不再具备资金分化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之后,这一坐拥更高比例比特币数量的团体将可以决定有资格参与挖矿的人员数量和进行的具体交易,甚至可以随意取消比特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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