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井喷,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泄露也日益严重,甚至有些不法商家通过泄漏用户信息获取暴利,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数据显示,截至 2018 年 5 月,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现了 2万余个存在异常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近1500个互联网金融网站漏洞。根据《数字金融反欺诈白皮书》显示,由网络黑产主导的数字金融欺诈,已经渗透到数字金融营销、注册、借贷、支付等各个环节。据统计,2017 年黑产从业人员超 150 万,年产值达千亿级别。而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8年全球风险报告》中,网络安全已经成为除自然灾害以外,最大的风险所在。

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行业融合发展,不断衍生出涵盖第三方支付、网络保险、网络借贷、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传统金融创新业务等数字金融新业态,风险隐患也与日俱增。

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主要集中在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和财产安全权等四个方面:

1. 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知情权

1) 信息不对称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蕴藏着风险。无论互联网还是金融,都具有各自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具有模糊性,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又加重了这种信息的模糊性,再加上互联网交易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加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交易中愈发明显。

总体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金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金平台拥有金融消费者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互金平台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尤其是当互金平台为了自身利益,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时,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互金平台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转嫁风险。

2) 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知情权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促使金融消费者理解产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目前,监管层仅针对网贷机构出台了信息披露指引,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甚至部分从业人员向互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对产品风险等未予以充分披露或仅以口头形式模糊地进行披露,误导消费者。同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的信息披露也无统一标准,加剧了信息披露的复杂性。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原理、运行情况需要进行披露;另一方面,要保护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机密,防止不法分子运用披露信息“模仿”系统。

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互金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利益的损失。信息披露应当把握尺度,防止信息披露不足的同时也要预防信息泄露。

2. 格式条款侵害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金平台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金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消费金融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简称《审查报告》)显示,2016年互联网金融占全部电子商务投诉的7.62%。审查报告通过对6家国内知名分期消费电商用户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发现部分平台在用户注册、交易条款和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诸多明显“违规”问题。报告显示,在16项问题审查中,6家分期消费金融平台均涉及两个问题——单方滥用协议条款变更修改权利和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相关信息审核监控义务。

3. 信息泄露侵害隐私权

互金消费者隐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金平台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根据《2017年上半年网络诈骗数据研究报告》显示,上半年“金融理财”类诈骗举报数量达1414起,涉案金额则高达6450万元,远高于其他诈骗类型,超过总数的50%,这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缺失不无关系。

而根据相关机构的测评调查,互金平台的隐私政策透明度普遍偏低,而且部分平台的隐私条款存在文本雷同、安全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绝大多数的隐私条款都不是独立于用户协议列出,其内容和结构极其简略。

在得数据者得天下的大数据时代,对于很多互金平台或金融机构来说,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平台交易数据成为一种无形资产,若被不当收集和使用,投资者在享受普惠金融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4. 财产遭受损失侵害财产安全权

由于互联网对所有用户都是开放的,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推动下,存在互联网的金融活动也呈现多样化,除网贷外并没有明确的建设及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条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良莠不齐,管理漏洞较多,隐患增加。互金消费者贪图高收益,误入非法集资平台或是掉入“旁氏骗局”中,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同时,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如果计算机系统没有足够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比较容易遭到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技术性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资金损失。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呈现了更多新的特征:

1.泄露的个人数据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现有的相关规定将金融消费者对个人金融信息享有的权利称之为金融隐私权,并进行相应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除了这些静态信息之外,金融消费者还会涉及大量的动态数据、行为数据与互动数据。金融消费者在网络空间的活动,如搜索、浏览、讨论、发言、评论、竞价、发布信息等,均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对金融产品开发、设计、营销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然而,这些数据的所有权是不是真的属于数据收集部门,是一个在法律上尚不明确的问题。还有些信用评级机构或平台,利用了社交网络数据等涉及消费者本人之外第三人的信息或数据,如何避免这些数据不被滥用,需要在理论上与实践中进行深入探讨。

2.传播速度快使得纠错成本更高

依赖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金融具有互联网数据的特点,使相关信息能够快速传播。这意味错误信息也将快速传播,使得纠错成本更高。例如,在某一笔贷款操作中,对融资者的信用评级错误,可能给融资者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害,由于互联网传播的迅捷性,使纠正这种错误的成本非常高。

3.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具有隐蔽性

同时,在技术的加持下使得金融具有隐蔽性、半匿名性、技术性等特征,有可能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金融消费者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洗钱的麻烦,使其权益受到损害。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业态日趋多元化,极大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满足了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上仍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较强的负外部特征,而由于其互联网属性,其风险的涉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在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