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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监系统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10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10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32家银监机构的215份行政处罚文书[2],其中银监会无新文书公布,各地银监局公布30份,占比13.95%;银监分局公布185份,占比86.05%。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112份,占比52.09%;受惩对象为机构的103份,占比47.91%。罚款金额共计5045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4024万元,占比79.76%;对个人罚款1021万元,占比20.24%。10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10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10月份罚款金额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数据显示,10月份公布的文书中,实际处罚时间为2018年9月的有165条,占比76.74%;10月当月的有49条,占比22.79%。从实际数据来看, 10月银监系统公开的其余行政处罚文书的实际处罚时间在近两个月内的占比超过99%,可见银保监系统的高处理效率已逐渐步入正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仅有的一例实际处罚时间在7月3日的公告中注明“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主要涉及案由为内控管理。

2. 典型案由[4]统计

从10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215份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信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同业业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内控管理、违规授信、票据业务、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违规核算、其他案由等11种典型案由,触发总数267次,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与上月公布数据相比,“贷款五级分类违规”、“金融许可证相关”、“关联交易”等案由均未触发。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10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10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责令改正、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等5种处罚结果,共计249次 ,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10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146次,占比58.63%;警告被触发73次,占比29.32%;责令改正被触发13次,占比5.22%;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10次,占比4.02%;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7次,占比2.81%。

值得关注的是,10月银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中,6次终生监禁涉及案由“信息披露及上报”,可见银保监系统对信息准确度的要求正在提高。

4. 处罚依据统计

4.1.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10月份共有23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超过60%,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律法规文件。纵观银保监系统合并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频次比例趋向平稳,同时其他法律法规的引用也愈发多元化。10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10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351次[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288次,占比64.9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被触发19次,占比5.4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16次,占比4.5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15次,占比4.2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被触发9次,占比2.56%;《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分别被触发6次,占比均为1.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触发5次,占比1.4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4次,占比1.14%;其余法律法规触发占比皆低于1%。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的条文进行细分统计,即每引用一次具体的条款都记为一次有效引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上升到了245次,其中第四十六条被触发108次,占比44.08%;第四十八条被触发85次,占比34.69%;第二十一条被触发4次,占比1.63%;第四十七条被触发3次,占比1.22%。

按照具体条款项目进一步分类得到的数据显示,在10月份的处罚文书中,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触发55次,占比48.25%;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触发54次,占比47.37%;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被触发4次,占比3.51%;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被触发1次,占比0.88%。其余条款占比详见下图: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5.1.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6]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215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161份,占比74.88%,所占最高;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1份,占比0.47%;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53份,占比24.65%。银行类金融机构处罚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10月份受惩最多的为金融机构类型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处罚文书数量均为46份,占到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28.57%;城市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36份,占比22.36%;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16份,占比9.94%;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10份,占比6.21%;村镇银行处罚文书为6份,占比3.73%;外资法人银行处罚文书为1份,占比0.62%。

5.2.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10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7]。其中云南地区公布了35份,占比16.28%,为本月最高;新疆地区公布了24份,占比11.16%;安徽地区公布了23份,占比10.70%;河南地区公布了22份,占比10.23%;广西地区公布了18份,占比8.37%;山西、上海、浙江地区分别公布了15份,占比均为6.98%。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5.3.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10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其中上海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040万元,占比20.61%;山西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60万元,占比13.08%;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45万元,占比12.78%;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10万元,占比10.11%。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5.4.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银监系统10月份公开了7份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处罚文书,罚款总金额达880万元,占10月份公布文书罚款总金额的17.44%,主要涉及涉及信贷违规、违反审慎经营、票据业务违规、信息披露及上报等案由,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5.4.1.沪银监罚决字〔2018〕43号,罚款金额:150万元

2018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2015年至2017年间,该公司部分消费贷款业务存在:1.借款人收入情况贷前调查未尽职;2.未严格执行个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规定;3.未采取有效方式跟踪检查贷款资金使用。

5.4.2.沪银监罚决字〔2018〕48号,罚款金额:150万元

2018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50万元。

案由为:

2014年至2017年间,该分行部分个人贷款业务存在:1.借款人收入情况贷前调查未尽职;2.未严格执行支付管理规定;3.未采取有效方式跟踪检查贷款资金使用。

5.4.3.沪银监罚决字〔2018〕52号,罚款金额:150万元

2018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1. 2016年至2017年间,该分行对部分信用卡专项分期资金用途核查未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

2. 2016年,该分行对部分信用卡现金分期申请人收入核定不尽职;

3. 2016年至2017年间,该分行部分信用卡现金分期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

5.4.4.湖银监罚决字〔2018〕4号,罚款金额:130万元

2018年09月30日,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对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1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虚增存贷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市;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5.4.5.沪银监罚决字〔2018〕44号,罚款金额:130万元

2018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1.2014年至2017年间,该中心部分信用卡汽车分期资金用途核查未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

2.2017年,该中心未对某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停止服务。

5.4.6.沪银监罚决字〔2018〕45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8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1.2018年,该分行在我局某现场检查期间,提供虚假资料;

2.2017年,该分行未对某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停止服务。

5.4.7.吕银监罚决字〔2018〕3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8年10月10日,吕梁银监分局对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对白利忠取消任职资格4年;对白宝安取消任职资格3年;对孙亚利取消任职资格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违规放贷、违规使用账户。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31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3]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6]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7年12月底)》文件

[7]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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