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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1月8日,一条信息刷爆朋友圈《湖南取缔53家网贷机构 省内P2P平台退出近半》,这条消息是来源于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于11月7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第一批取缔类机构名单已确定,共包括网贷机构53家。据网贷天眼的10月份数据显示,截至10月31日,湖南地区的平台数为100余家,而这次取缔的53家机构就是湖南省内的P2P平台近半数。

之前备受投资人青睐的P2P,从今年3月份开始,随着善林金融等P2P机构陆续爆雷,P2P可以说是迎来了行业大洗牌的元年。今年以来,关于行业备案的政策和各种传闻一波接一波,从中央到地方的备案细则越写越长,关于到底能否备案,何时备案,行业未来前景如何等等,也是激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根据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份出台的“网贷108条”规定,其中明确要求P2P机构要严格控制增量,落实到各地金融办来说就是P2P在现行政策背景下不能产生增量,而伴随着P2P行业的各种负面新闻,以及我们在网络上随处可见的诸如“中年P2P,晚年鸿茅药酒”这些对行业看衰的段子的广泛流传,2018年,对于p2p行业里的每一个人来说,大家都过的不怎么样。投资人的资金只出不进,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日益加剧,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规模不够的P2P机构根本难以为继,不是爆雷就是清退。从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述公告,我们也不难看出监管的政策与导向,P2P必须要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严格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经营事项也应控制在合法经营范围之内,这些对于绝大部份中小规模的P2P机构而言,行业退出也是一种必然。

P2P行业的整体洗牌,对于广大投资者们来说是极为无助的,有些前几天还在正常发标的平台,就突然间宣布不能兑付,甚至不少的平台负责人和机构直接失联,人去楼空,投资者们投诉无门。本人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亲历了P2P行业发展兴衰,完整参与了P2P机构从备案到清退的全流程,就P2P良性清退中投资者债权追索问题从律师的视角提出一些观点与建议。

一、关于P2P平台的爆雷与良性退出

提及平台退出,很多人都非常直观地理解为平台出了问题而导致其不能还钱了。其实,平台的爆雷和良性退出是存在重大区别的。

1、发生原因不同

出现爆雷的平台往往在平时的运营过程中就存在不合规的现象,比如存在自融、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等等行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就非常容易导致平台发生系统性风险,其中的资金敞口往往是巨大的,而且资金去向也难以追索,甚至也有部分爆雷平台的负责人一跑了之。

良性退出的平台则是在大环境背景之下,平台自身基于对于前景发展的判断,与监管部门沟通与报备之后,主动退出行业的行为。平台选择良性退出并不代表其不能清偿投资者的资金,是一种正常的清盘行为。

2、处理方案不同

平台一旦爆雷,就说明平台之前所存在的问题已经酿成重大后果,因此针对爆雷平台的处置主要是对于平台爆雷后的应急处置方案。平台良性退出则是在良好的沟通基础上,充分清点剩余债权债务后,与投资者共同制定合理的清退方案,同时配合监管要求,完成行业退出。

3、涉嫌违反的法律不同

一般而言,爆雷平台往往都是存在重大违规操作而导致爆发事件,因此其极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选择良性退出的平台并不代表其完全合规,但至少其在退出时尚未出现重大风险,如果顺利实现退出且在清退过程中未发现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平台不需承担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4、投资人风险不同

平台爆雷后,可以说对投资者的损失和风险已成既定事实,投资者只能向平台及借款人事后追索权利;而良性退出的平台在退出前一般仍处在正常运营过程中,退出过程中就债权债务的处置问题,投资者可与平台进行充分协商,投资者的投资本息收回的风险较小。

二、投资者应理性看待投资风险,积极配合清退工作

1、P2P产品从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任何投资都一定伴随着风险,投资者应理性认知投资风险,正确面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实际上,P2P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中介的定位,投资者通过平台实现对借款人的债权投资,此外,不同的平台可能会附加不同的增信措施,如房屋抵押、车辆抵押等等。此类借款投资行为,很明显是存在借款人逾期、违约等投资风险的,但是在行业发展之初,一方面,因为监管的滞后性和平台自身的逐利性,平台在宣传过程中存在着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情况;另一方面,投资者缺乏对于金融投资的理性认识,盲目跟风投资,甚至轻信一些“保底”、“高息”的单方承诺。今年以来p2p的频繁爆雷,正是给广大金融投资者上的一门生动教育课,提醒大家在日后的理财行为中应当做到理性投资、科学投资。

2、在风雨来临之际,配合平台和监管开展清退工作,是最大程度保障个人债权的最佳方式。

不可否认,平台进入清退程序后,不可避免会给投资者带来一些损失,损失大小则视平台的运营情况不同而存在着区别,对于投资者而言,最关心的就是能否收回投资,在一些极端的心态之下,有些投资者完全不信任平台的任何方案,也对于监管部门的建议置之不理,简单粗暴地以不配合的方式主张个人诉求。

P2P做为“泛金融”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其也带有金融行业所特有的一些属性和特性,在当下的行业发展大背景下,监管趋严,投资者对行业持观望态度,市场上资金端紧缩,实力不够的平台根本无法完成合规转型,可以说是难以生存。良性退出的方案能够在风险爆发和损失继续扩大之前及时刹车,可以说既是对平台自身的止损,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旦启动清退程序后,只有尽快达成兑付方案,启动债权追索程序,同时与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对平台债权清收的过程监督,才能尽快实现投资者债权的回收。

3、积极、尽快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以更理性与高效的方式推动清退工作的实质进程。

目前各地金融办都出台了P2P平台退出指引,良性引导平台的顺利退出,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将债权人的利益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用专章强调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在平台清退的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在知悉清退的消息后,往往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片混乱,有些人甚至采取围攻平台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的方式去维权,每一个投资人群里都是吵吵嚷嚷、各说各话。清退涉及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希望能够在清退过程中充分知悉清退方案、进程和有关问题,但这少则几百名,多则上千名的投资者,如果采取每个投资者逐一与平台沟通的方式,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可能真正做到方案的合理与公正。因此,在平台决定清退时,债权人应尽快推举有时间、懂专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实现与平台的对话、监管和执行,这才能真正兼顾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投资者们尽快、尽多收回债权的目的。

三、关于P2P平台良性退出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十八问

本人根据在处理平台清退中所遇到的投资人关注较多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1、P2P平台清退是否意味着公司解散或者破产?

P2P平台清退不等于公司解散或破产,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解散事由进行解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条的规定,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管是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完毕后公司都应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P2P平台在完成清退后,可以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选择业务转型、注销、依法破产等形式进行,但在清退过程中,平台公司需继续经营。

2、P2P平台是不是非法集资行为?

P2P不等于非法集资,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是指《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特征是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直接控制资金牟利。P2P平台本质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借贷者与投资者的资金由第三方银行监管,平台本身无法接触到资金。但有些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自融、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虚构项目标的等重大违规情形,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在清退期间,P2P平台是否还会继续运营?

根据各地金融办出台的平台退出指引,P2P平台的清退包括作出决定、启动退出准备工作、出借人资金清退、网贷业务全面终止四个程序。因此,P2P平台应在作出退出决定后到清退程序完全终止期间,保证平台持续运行。

4、P2P平台退市的情况下,未到期部分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贷协议》提前偿还借款的,如未另行约定的,借款人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借款利息。

P2P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收回借贷人的资金后,应当按照约定将收回债权偿还给投资人。但P2P平台退市过程中,问题错综复杂,大部分平台完全实现借款本息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为尽快完成债权清理处置,兑付方案中有关本息计算问题需由与投资者、平台、借款人协商一致处理。

5、P2P平台退市是否意味着借款人的钱可以不再偿还?

不是。平台退市不代表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并且在清退过程中,平台需保持持续运营,继续处置存量业务,清退投资人资金,其中包括收回对借款人的借款用以偿还投资人的资金。并且,对于那些严重逾期、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法院及有关监管部门将采取纳入老赖名单、限高等各种方式予以严厉打击。

6、为什么平台清退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完成兑付?

P2P平台作为网贷中介机构,已将投资人的资金提供给了借贷人。因此,在清退过程中P2P平台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与借款人协商、诉讼的方式回收资金,在回收资金后方可完成债权人的兑付。特别是在与借款人不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追回债权则需要一定时间完成相关程序。

7、如何参与到债权人委员会中去?

P2P平台在作出清退决定后,会通过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有效官方渠道通知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届时投资人可以通过申请参与到债权人委员会中成为债权人代表进行维权。

8、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根据各地金融办颁布的退出指引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网贷机构的退出工作情况,与全体投资人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协助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投资人发现网贷机构未按照资金清退计划及时清退投资人资金,弄虚作假,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向公安部门报案。

9、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当然代表所有债权人?

债权人委员会并不当然代表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为了保证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的良性沟通提供便利,未参与到债权人委员会的投资人依然可以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权。

10、能否采取静坐、围攻等方式向平台和监管施压以达到收回投资的目的?

不能,投资人应当理性、冷静地对待平台退市,如若采取过激行为向平台和监管部门施加压力不仅不合法,还有可能被处以治安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投资人的过激行为也会导致连锁反应的发生,引发挤兑和混乱,加剧平台的偿还压力与难度,延长平台兑付时间。

11、能否不通过集体兑付而直接自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台和借款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根据投资人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偿还投资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时应当明确诉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值得提醒的是,对于投资人而言,平台代为追索债权完成集体兑付较为便捷,相反,自行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成本更高、时间更长。

12、平台向投资者提出折价收购债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在双方协商一致、信息真实对等的情况下,折价收购是合法的。但需提醒投资人的是,如若平台持有的债权是优质债权(如有足额的抵押物或者债务人资信情况良好等),则投资人应警惕平台以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债权。

13、平台向投资者提出的非现金偿债的方式是否合法与合理?

平台提出的非现金偿债可能包括以物抵债、转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以这些方式偿还借款是合法的,但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合理计算债权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投资人在不了解或不同意以物抵债或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偿债的,亦可直接选择拒绝。

14、遇到平台失联的情况下,投资者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与反映?

在平台失联后,投资人可以向当地金融办反应情况,或者向当地街道办或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如平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投资人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15、如果平台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投资者本息的情况下怎么办?

若平台的待偿大于待付的情况下,平台在完成债权清收后理论上可以清偿投资人的投资。但更为常见的是平台的待付大于待偿的情况,投资者的本息,甚至本金都无法完全清偿。此时,可由债权人委员会/投资者与平台根据平台资产和债权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公平处置方案,而平台不得单独清偿部分投资者债权。

16、平台清退周期可能长达几年,如何监督平台兑付方案的执行?

首先,根据中央及各地金融办的退出指引,平台在清退期间不得擅自解散清算,必须保证平台的还款、提现的功能在持续运行;其次,在平台退出决定后成立的债权人委员会应当保证整个清退过程的持续监督;最后,政府的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专班,指导监督平台退出,压实平台责任、增强各方沟通协调。

17、如果平台未来不能全部兑现兑付方案,投资者有什么途径维权?

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平台沟通和协商,同时应当尽快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报备,以便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8、不能归还投资款的平台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平台本身存在不合规运营的情形,且导致投资人资金无法实现兑付的,根据具体情节,平台负责人将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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