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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新规,针对加密数字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声明。新规表示,超过10%资产规模(AUM)属加密货币的基金,都须受证监会监管并只可向专业投资者销售,而任何投资数字资产的基金和经纪机构,均需要向证监会注册。

近日,香港数字资产市场及其新规研讨会在中科院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科院、工信部电标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OK集团的业界专家就香港数字市场及其新规在中外对比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探讨。以下为当日研讨会解读观点整理:

1. 香港监管:由谨慎观察到积极有为

SFC认为数字资产市场存在:资产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会计和审计方面规则的缺失,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资产保管风险,市场诚信风险,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控制,以及利益冲突,SFC最终目的是保护香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香港关于数字资产方面行业监管一直属于比较谨慎的态度,也是在积极研究相关趋势。从监管当局对数字资产行业谨慎观察、提示风险,再到这次引入“监管沙盒”,香港监管者的态度显得积极有为,重在保护创新和风险规制两者间寻求平衡。

2. 数字资产基金组合的监管

2.1 数字资产组合经理和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法

从规制的主体,我们可分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投资于非证券和非期货数字资产的基金经理。

第二,投资证券或期货数字资产的基金经理。

第三,投资数字资产基金的基金经理(不论基础资产是否涉及证券和期货)。

第四,投资数字资产的基金分销商(不论相关资产是否涉及证券和期货)。

关于以上四类主体的监管,之前监管方法是对仅投资于非证券和非期货数字资产的基金不予监管,后面三类有关于第九类牌照的要求和关于第一类牌照的要求。

新规出台之后,有一些更新的监管方法,如关于第一类的,如果已经是许可公司,已经是第一类和第九类牌照,按照新增牌照条件解决数字资产特有的风险。后面也有一些新增监管方法。

此外,与基金相关的新增牌照条件和规定也值得注意:1)数字资产投资目标;2)并且是有一家10%或以上资产总值投资于数字资产;3)无论数字资产是否相当于证券或期货,都是纳入监管的。

2.2 数字资产组合经理和基金分销商的现有和新增标准

2.2.1 对于数字资产组合经理和基金分销商方面新增标准

目前新规出台之后,SFC适用之前的规定,并且新增了一些关于数字资产特有的监管方法,如投资者保护、披露方面保护资产、投资组合估值、风险管理、审计、流动资本以及卖出限制,对数字资产基金的尽职调查和投资者保护及披露方面的规定。

2.2.2 新规更新的要求

新增牌照条件和标准规定只有专业的投资者才允许使用数字资产组合。关于个人专业投资者也有一些要求,在交易之前要评估其知识,考虑私募股权风险资本家的投资经验或过去两年为创业投资的基金等等方面的要求。

在审计方面,评价了独立审计师审计管理的资金、考虑审计师的经验和能力方面的要求。

投资组合估值方面,要选择原则、方法、模型和政策,要向投资者披露。流动资本方面提出最低的300万港元,相当于持有“客户资产”。

2.2.3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基金经理:对基金经理的背景、经验、业绩记录、监管状况和合规历史,还有内控和系统方面的要求,以及信息系统。

尽职调查—基金交易对手方:也要有背景经验和业绩记录、监管状况以及合规历史等方面考核。

尽职调查—基金方面:要对基金组合目标、投资者、详细类别文书清单和数字资产持有规模等,这个基金要有详细考核的要求。

2.2.4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设置适当的限制,对每个产品、市场、交易对象。另外要向传统金融机构要做周期性压力测试,增加程序去评估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如这个交易平台的交易经验和业绩记录,资产托管人的监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财政资源和保险范围,运作能力等方面考量,也是填补了目前关于数字资产行业一些空白。

2.2.5 投资者保护和披露

适合投资者保护方面,要求只有专业投资者才允许使用数字资产组合,要清楚地向投资者和分销商披露所有相关风险,发出一些警告,如数字资产的演变、价格波动、潜在价格操纵等一些风险要通知到投资者。

2.2.6 资产保护的新要求

资产保护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如需要本身保管/第三方保管人保管/交易所自己去保管。此外,在托管人选拔、任命和监管方面也有一些要求。在自我监护方面,自我保管技术的文件和实施保障措施、适当记录、购买相关保险,以及风险披露等,都有一些细致的要求。

3. 香港数字资产市场监管的中外对比

以上是香港数字资产新规的内容分析,其中也重点涉及到“监管沙盒”制度的介绍。下文将总结全球各国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的特点,并与香港地区进行对比。

3.1 试图利用现有监管框架

各国立法监管者都试图利用现有的成熟的,并且已经被证明成功的有效监管框架将区块链技术和加密数字货币纳入其中,诚然这样监管框架最有效率,但也面临监管思路和技术迭代的挑战,有些规定不具可知性。

例如,最近我国网信办11月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限制或关闭帐号等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是在执行层面,部分服务提供者认为想要履行此种义务,在技术上仍存在困难,这也增加了规定执行的难度。

又如,可能归管加密数字货币资产平台营运者概念框架中,香港SFC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就其保管虚拟资产相关风险,如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过保险,预期保险单会就平台营运者及线上的存储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提供全面保障,以及线下存储方式和持有的虚拟资产提供绝大部分,如95%的保障,但此种保险在市场上还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提供保障。

3.2 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两种情况

虽然纽约是一个商业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但很多行业参与者自2015年以来一直通过BitLicense批评纽约州的金融服务部实施的监管要求,利益相关方重申,由纽约金融监管部制定的对BitLicense要求,对于小公司来讲太过于繁重,这其实是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并且最终扼杀了创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立志要在加密数字货币浪潮中搏出一个身位的国家,例如马尔他。马耳他被视为加密数字货币的天堂马尔他政府也与一些交易所进行合作,对数字货币相关产业大力支持,希望马尔他成为全球最大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市场。

3.3 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

部分国家的监管框架和规制变化很快,监管框架具体规定以及监管精神都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变化。其中典型的例子是俄罗斯,俄罗斯对加密数字的态度经历了从最初严禁到逐渐合法化,直至最近非常大的动作,通过立法认可加密数字和虚拟资产三个步骤。还有韩国,政府曾经对数字货币进行严厉的监管,包括禁止匿名交易、禁止数字货币与法币交易等。但后来,政府又解除了ICO的禁令,并将数字货币交易所重新归类为合法的实体,即“加密资产交易场所和经纪商”。

3.4 监管沙盒根本要义在于保护创新

事实上,此次推出监管沙盒的SFC其实是效仿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对金融科技的创新监管方式。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先推出的监管沙盒机制,即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下,按照SFC特定简化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在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监管政策。广义上说监管沙盒是政府给予某些金融创新机构以特许权,使其在监管机构可以控制的小范围内测试其新产品、新服务的一种机制。

自英国推行监管沙箱以来,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展了其各自版本的制度规划,这其实是一种父系监管思维的体现,相信监管者比投资者更能明断形势,合理识别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3.5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美国的监管体制有着鲜明的特色其信奉以信息披露为原则,让投资者自行判断作出投资选择。Hester Pierce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五名委员之一,因其一直以来对加密货币的坚定支持,获得了“加密货币之母”的称号。在谈到SEC将它们定义为新技术的看门人时,她表示:回顾过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擅长接受新技术,这同时也存在于其他许多政府机构,大多数政府机构在面临新技术时,一直强调慢点儿,这么做也许很安全,但同时也会错失良机。2018年10月,她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演讲中强调:与投资者相比,SEC并没有高明过人之处,应该放手让投资人作出投资决定,而不是越俎代庖。

最后,本文呼吁监管者、立法者和从业者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进行更好的沟通和协商。因为区块链属于新兴技术,发展快,为避免监管政策和方案和行业发展的时空错位,监管者、立法者和从业者之间的积极对话能为行业带来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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