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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监系统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11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11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71家银监机构的305份行政处罚文书[2],其中银监会无新文书公布,各地银监局公布84份,占比27.54%;银监分局公布221份,占比72.46%。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178份,占比58.36%;受惩对象为机构的127份,占比41.64%。罚款金额共计7162.269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5879.78万元,占比82.09%;对个人罚款1282.489万元,占比17.91%。11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11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11月份罚款金额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数据显示,11月份公布的文书中,实际处罚时间为2018年7月至9月的有18条,占比5.90%;10月的有179条,占比58.69%;11月当月的有108条,占比35.41%。从实际数据来看,11月银监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实际处罚时间在近两个月内的占比低于上月同期,其中,实际处罚时间早于10月份的文书集中在西藏与深圳两地,主要涉及同业业务、关联交易以及违规授信。

2. 典型案由[4]统计

从11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305份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信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信息披露及上报、违规收费、违规销售或推介、违规转让信贷资产、关联交易、人事任免相关行为、违规核算、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等15种典型案由,触发总数397次,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与上月公布数据相比,“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违规收费”再次被触发。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11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11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纪律处分等7种处罚结果,共计372次 ,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11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213次,占比57.26%;警告被触发124次,占比33.33%;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12次,占比3.23%;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10次,占比2.69%;责令改正被触发5次,占比1.34%;没收违法所得被触发5次,占比1.34%;纪律处分被触发3次,占比0.81%。值得关注的是,11月银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占比逐步提高,可见银保监系统的处罚正在加强力度。

4. 处罚依据统计

4.1.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11月份共有48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超过60%,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律法规文件。纵观银保监系统合并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频次比例趋向平稳,同时其他法律法规的引用也愈发多元化。11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11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473次[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294次,占比6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被触发33次,占比6.9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21次,占比4.4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20次,占比4.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被触发9次,占比1.90%;《公务员法》被触发6次,占比1.2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分别被触发5次,占比均为1.0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分别被触发4次,占比均为0.85%;其余法律法规合计触发53次,合计占比11.21%。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的条文进行细分统计,即每引用一次具体的条款都记为一次有效引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上升到了311次,其中第四十八条被触发156次,占比49.06%;第四十六条被触发136次,占比42.77%;第二十一条被触发16次,占比5.03%;第四十七条被触发2次,占比0.63%;第四十五条被触发1次,占比0.31%。

按照具体条款项目进一步分类得到的数据显示,在11月份的处罚文书中,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触发58次,占比44.96%;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触发53次,占比41.09%;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被触发10次,占比7.75%;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被触发3次,占比2.33%;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被触发2次,占比1.55%;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分别被触发1次,占比均为0.78%。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5.1.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6]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305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191份,占比62.62%,所占最高;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3份,占比0.98%;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111份,占比36.39%。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11月份受惩最多的为金融机构类型为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数量为47份,占到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24.61%;城市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38份,占比19.90%;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32份,占比16.75%;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21份,占10.99%;农村信用社处罚文书为21份,占比10.47%;村镇银行处罚文书为16份,占比8.38%;邮储银行处罚文书为11份,占比5.76%;政策性银行处罚文书为4份,占比2.09%;外资法人银行处罚文书为2份,占比1.05%。

5.2.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11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7]。其中辽宁地区公布了44份,占比14.43%,为本月最高;安徽地区公布了32份,占比10.49%;河南地区公布了25份,占比8.20%;黑龙江地区公布了23份,占比7.54%;山东地区公布了21份,占比6.89%;深圳地区公布了18份,占比5.90%;贵州地区公布了16份,占比5.25%;河北地区公布了15份,占比4.92%;湖北地区公布了14份,占比4.59%;浙江地区公布了13份,占比4.26%;四川地区公布了12份,占比3.93%;广东、青海地区分别公布了11份,占比均为3.61%;其余地区合计公布50份,合计占比16.39%。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5.3.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11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其中深圳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453.449万元,占比20.29%;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708万元,占比9.89%;辽宁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67万元,占比9.31%;安徽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90万元,占比8.24%;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45.97万元,占比7.62%;江苏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60万元,占比5.03%;山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20万元,占比4.47%;青海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05万元,占比4.26%;黑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01万元,占比4.20%;贵州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60万元,占比3.63%;其余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合计为1651.85万元,合计占比23.06%。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5.4.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银监系统11月份公开了13份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处罚文书,罚款总金额达2235.569万元,占11月份公布文书罚款总金额的31.21%,主要涉及涉及信贷违规、违反审慎经营、票据业务违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案由,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5.4.1.深银监罚决字〔2018〕16号,罚款金额:330万元

2018年9月30日,深圳银监局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处以罚款3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非真实转让不良资产,非真实转让风险资产及通过重组贷款掩盖资产质量,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4.2.深银监罚决字〔2018〕21号,罚款金额:239.66万元

2018年9月30日,深圳银监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做出罚款239.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9.6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直接发放信贷资金用于缴交土地价款。

5.4.3.大银监罚决字〔2018〕12号,罚款金额:200万元

2018年11月1日,大连银监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72907.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信贷管理不严格,违规发放设施农业小额贷款。

5.4.4.鹤银监罚字〔2018〕12号,罚款金额:195万元

2018年10月31日,鹤壁银监分局对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1.对鹤壁农商银行合计罚款180万元;2.对姜挺杰罚款10万元;3.对张保国罚款5万元;4.对杨志广、耿进强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1.鹤壁农商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承兑汇票交易背景不真实、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违反规定进行股权质押、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2.姜挺杰对违法发放贷款中超授权审批贷款、违反实贷实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放借名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不良贷款反映不真实;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行为负领导责任。

3.张保国对违规发放贷款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反映不真实、发放借名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向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承兑汇票交易背景不真实等行为负管理责任。

4.杨志广对违规发放贷款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放借名贷款、不良贷款反映不真实以及承兑汇票交易背景不真实等行为负经办责任。

5.耿进强对违规发放贷款中发放借名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向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等行为负经办责任。

5.4.5.深银监罚决字〔2018〕17号,罚款金额:180万元

2018年9月30日,深圳银监局对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做出罚款1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62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股东隐瞒关联关系入股,向异地企业提供授信,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楼市。

5.4.6.苏银监罚决字〔2018〕7号,罚款金额:160万元

2018年11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授信业务存贷挂钩;违规设置绩效考核指标;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

5.4.7.深银监罚决字〔2018〕20号,罚款金额:155.789万元

2018年9月30日,深圳银监局对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55.78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8.7103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独立董事任期时间超过监管规定,违反“质价相符”原则开立备用信用证收取费用,对关系人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

5.4.8.深银监罚决字〔2018〕24号,罚款金额:150万元

2018年9月30日,深圳银监局对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做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严重不审慎。

5.4.9.抚银监罚决字〔2018〕7号,罚款金额:150万元

2018年11月1日,抚顺银监分局对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贷款被企业使用并用于还贷;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

(四)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

(五)向国家公务员及银行从业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六)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且条件优于同类贷款。

5.4.10.绍银监罚决字〔2018〕11号,罚款金额:135万元

2018年10月10日,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国内信用证业务;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

5.4.11.绍银监罚决字〔2018〕18号,罚款金额:130.97万元

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绍兴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130.9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用于质押发放贷款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服务收费质价不符;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管理不尽职。

5.4.12.沪银监罚决字〔2018〕49号,罚款金额:109.15万元

2018年10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罚没合计1091460.0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该行违规向其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5.4.13.深银监罚决字〔2018〕18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8年9月30日,深圳银监局对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向地方政府融资并接受担保,以公益性市政资产作为租赁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30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3]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6]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7年12月底)》文件

[7]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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