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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

日本的消费金融整体起步较早,市场成熟度也比较高。

20世纪50-60年代,可视为日本消费金融的导入期,其主要特征是流通业和零售业主导的分期付款的导入和扩大。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绿屋、丸井等百货商店开始实行月付销售,信贩公司开始出现。20世纪60年代,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为工薪阶层提供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公司出现。丸井百货首发银行系信用卡。

20世纪70-80年代,可视为日本消费金融的扩大期,其主要特征是流通系信用卡大发展、行业竞争白热化、风险渐生蔓延。20世纪80年代,住友银行子公司住友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与Visa共同成立Visa日本;万事达和运通也进入日本,此时日本消费信贷的年均增长率超过18%,远远高于同期工商业贷款9%左右的增长率。

20世纪90年代至今,可视为日本消费金融的成熟期,其主要特征是完善法律监管制度,行业回归健康规范发展的新轨道。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消费金融严重被冲击,金融监管加强,规范发展。 进入21世纪,日本通过金融监管规范行业发展,金融科技应用,经济的回稳,促进消费金融再度发展。

数据来源:Wind资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如图所示,日本国内银行账户个人贷款,其中新增贷款、未偿量、信用卡贷款都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巅峰,然后因为日本金融风险爆发,其个人贷款量一路下滑至2008年,然后触底反弹,目前日本个人贷款量逐年开始上升。

日本消费金融的发展来源于流通企业和非银行机构的自主努力与创新,促使消费者、企业(流通企业、非银行机构等)多方受益,进而对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1)消费者方面,刺激了消费者需求,扩大了消费人群。

消费者通过分期付款购买高额商品,使用信用卡购买丰富的商品与服务,通过先行消费的方式拉动了消费。同时,非银行机构信贷技术的进步和信用信息机构的完善等,促进中低收入人群也能够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进一步扩大了消费金融人群。

(2)流通企业方面,促进营业额增加,提升市场营销效果。

消费金融的提供,使得收入不足的消费者,也能够进行相关消费,从而促进了流通企业的营业额的增加。同时流通企业通过分析信用卡使用信息和独特的市场宣传活动,比如积分制度和优惠活动等,聚拢了大批优秀消费者,提升了市场营销的效果。

(3)非银行机构方面,促进非银行机构的发展和多元化。

非银行机构,因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能够获得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相应报酬。信贩公司、信用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都有了很大发展。非银行机构与流通企业等的合作,接受流通企业的业务委托,比如利用信用卡信息进行营销业务和积分运营,提高了业务效率和多样化。

(4)国家经济方面,促进了消费,推动了经济增长,但也因消费金融过度繁荣而冲击经济。

20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增长期,因为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拉动了日本消费助推了日本经济增长,届时日本消费金融的增长连续超越GDP增长速度,但是进入80年代末期,伴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过度繁荣出现了严重问题,进一步冲击了日本宏观经济。日本经济崩溃后,消费金融市场在受到强烈冲击下重新整合。

二、日本消费金融发展主要特征

1、主要由实体需求推动

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其最初动力来自于实体厂商和商业流通业,借助代金券、购物券等开展分期付款业务,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介入较晚。信用卡业务在日本最早也是由商业流通业发展起来的,作为放贷的便捷工具。到后期商业银行,才因政策放开,凭借技术、资金和网点优势逐渐在信用卡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日本消费金融的“消费对象”主要是创新型消费品,主要是由实体需求推动。

2、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多样化

日本消费金融提供主体形式多样,且市场结构相对分散,可以是商业银行、企业集团或者奇特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等。非银行机构,典型如流通企业、信贩公司、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消费金融公司等,并且占据着重要地位。

3、流通业引领消费金融发展

流通业与消费金融产业在业务、金融方面联系紧密,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流通业消费金融不断扩大自身业务,通过发行信用卡、设立银行、发行电子货币等多种方式引领消费金融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以流通业为引领的消费金融发展路径。

数据来源:野村证券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三、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与监管实践

1、日本消费金融四大巨头公司

日本消费金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起步,消费金融行业集中度很高,属于垄断性很强的行业。目前日本的消费金融领域有四大巨头:三井住友财团旗下子公司Promise,三菱财团旗下子公司Acom,Atful,及三井住友银行旗下2000年成立、发展迅速的消费金融公司Mobit。

数据来源:Promise,Acom,Atful,Mobit

2、日本的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消费金融行业而言,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征信系统。日本的三大征信中心分别是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其中KSC的会员主要是金融机构,CIC、JIC主要开展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征信业务。

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是由东京银行业协会建立,按地区范围提供会员服务,后随着消费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其他24个银行业协会得加入,最终于1988年成立了全日本的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信息数据库实现统一运作和管理。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是由日本信息中心联合会管理,由作为其股东的全国33家信息中心组成,每个信息中心都是独立的公司,各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其会员股东,该中心成立以来,为保证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每年进行信息更新。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是向商业信用受信机构(赊销厂商)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消费者征信机构,业务量在日本消费者征信体系及其产业中是最大的,其会员主要是各信用销售公司与信用卡公司。

日本针对个人的信息审查,效率较高,部分银行甚至将这项业务外包给消费金融公司。借款用户申请贷款时,由担保机构(非银行机构)进行授信,并收取手续费;客户延期换款时,则由担保公司购买债权并进行催收。

这便是日本由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非银行机构提供担保的合作模式。当银行提供贷款时,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贷款公司等会作为担保公司介入,进行融资的信用调查,收取担保金。如果发生违约,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违约债务,债务人则向担保公司偿还。同时,对于银行个人信贷担保业务的准入,法律没有限制。

3、日本消费金融监管的强化

2006年开始,日本新的消费金融管制法规陆续出台,不仅约束了利率上限,还规定条例出台前多收的利息全部返还用户,直接导致曾经四大巨头之一的武富士宣告破产,另外三大巨头虽逃过一劫,但依然没完全恢复元气。

2010年11月,武富士破产。原因有多种,如发展过程中不良上升、2008年的金融危机雪上加霜等等。武富士的业务普遍被认为是高利贷业务,其消费信贷年利率在30%左右。包括武富士在内的其他消费金融公司不仅向父母等其他亲属催收,还擅自进入民宅,恐吓老人、孩子,有的孩子甚至得了抑郁症。还利用黑社会催收。这种业务状态从武富士创业的1966年开始长期持续。

可以这么说,日本在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痛苦的经历了不良大面积上升、监管加强、处置不良的各个阶段。在经济低迷、不良增多、监管缺位,不当催收频频出现,甚至导致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日本开始从立法等层面保护消费者,救济债务人,维护业界秩序等。

2003年日本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遵守的相关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2004年,日本制定和修改了《破产法》,建立了债务人制度,如提高个人破产手续的效率,扩大破产人所持自有财产等,强化了破产者保护;2006年制定《贷款业法》,规定逐次降低贷款利息上限,并引入信贷总量规则(个人信贷总额限制为年收入1/3以下);2008年制定《分期付款销售法》等,对分期付款销售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日本还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金融法律,如《特定商品交易法》等。

日本最高法院规定,所有超过《利息限制法》上限的利息均为无效,且贷款额不得超过借贷者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贷款额10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20%,100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18%,超过100万日元的年利率上限是15%,从而促使法律修正之前的利率灰色地带不复存在。日本最高法院表示,消费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0%,之前多出的利息部分,要全部退还给借贷者。法令从2010年6月18日起全面实施。日本消费金融监管的强化,直接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利率下降,以及诸如武富士等公司的破产倒闭。

数据来源:Promise, Orix, Acom, Mobit

四、日本消费金融发展的启示

(1)谨防消费金融过热,防范经济周期风险

有观点表示,消费金融就是加杠杆,经济不景气,人们收入下降,肯定会影响还款能力,不良会随之出现。日本消费金融的兴衰,也是日本宏观经济的兴衰,宏观经济具有周期性,尽管消费是拉动经济的重要马车,但也不能过度消费造成消费金融的泡沫,不能持续在消费金融上加杠杆,否则经济下行周期下,消费金融将何去何从。

(2)逐步完善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

由于日本历史上形成的独特银企关系,日本的银行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个人客户不是日本商业银行的传统客户,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消费贷款。因此,日本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占比较小,消费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日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日本的消费金融主体逐次经历了零售流通业、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从内容、形式到风控、渠道,都带来了质的提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为消费金融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目前所需要重视的就是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来不断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服务。

(3)尽快提升和完善消费金融征信体系

日本的征信体系较为完备,审批授信效率较高。日本会员制的征信体系首先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协会内部形成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会员之间免费共享信用信息,二是信心中心定期披露协会年报、行业统计信息等,三是经过百年市场竞争形成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的第二方企业调查机构。

但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完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信息分散凌乱、孤立不共享、信息整合分析等都需要迫切解决。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监督体系显得至为重要。

(4)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历史上看,日本消费金融源于民间借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消费金融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加之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严重缺位,日本消费金融从无担保小额贷款逐渐引发消费金融乱象丛生:高利率、多重债务、暴力讨债等,曾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消费金融问题,日本颁布了《贷款业法》,强化金融监管,建立了严格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个人信贷总额限制为年收入1/3以下。严格的消费金融监管,引导日本消费金融公司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因此,一方而应制定专门的消费金融法律,如消费信贷法、消费信用法、个人破产法等,维护消费金融各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而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款,如《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二是制定《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信用评级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从法律环境上改善消费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5)重新定义消费金融与金融消费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Consumer Finance),不仅是消费的金融,更是消费者金融,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新时代的消费金融是以消费为目标的信用贷款,主要是指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等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通过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通过深化金融科技的应用,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的服务方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此我们认为新时代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通过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对产品风险、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为消费者提供简单明了的金融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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