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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监系统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12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12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101家银监机构的473份行政处罚文书[2],其中银保监会公布10份,占比2.11%;各地银监局公布89份,占比18.82%;银监分局公布374份,占比79.07%。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253份,占比53.49%;受惩对象为机构的220份,占比46.51%。罚款金额共计27881.73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26556.73万元,占比95.25%;对个人罚款1325万元,占比4.75%。12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12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

12月份罚款金额走势

注:11月9日银保监会处罚金额较大,未标于图中

数据显示,12月份公布的文书中,实际处罚时间为2018年10月至11月的有255条,占比53.91%;12月的有108条,占比46.09%。从实际处罚时间来看,12月银监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实际处罚时间在近两个月内的占比有所提升。

2. 典型案由[4]统计

从12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473份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信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票据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信息披露及上报、同业业务、违规收费、违规销售或推介、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等13种典型案由,触发总数587次,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其中值的注意的是,虽然“违反审慎经营”的触发频次低于“信贷业务”,但处罚力度远高于其他典型案由,具体表现为罚款额度较大、取消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银行业。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12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1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纪律处分等7种处罚结果,共计532次 ,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1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283次,占比57.76%;警告被触发207次,占比42.24%;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17次,占比3.47%;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14次,占比2.86%;责令改正被触发5次,占比1.02%;没收违法所得被触发3次,占比0.61%;纪律处分被触发3次,占比0.61%。值得关注的是,12月银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占比进一步提高,可见银保监系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4. 处罚依据统计

4.1.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12月份共有72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为58.08%,在连续保持引用占六成以上后有所降低。纵观银保监系统合并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频次比例趋向平稳,同时其他法律法规的引用也愈发多元化。12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1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842次[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489次,占比58.0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被触发56次,占比6.65%;《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43次,占比5.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触发32次,占比3.80%;《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25次,占比2.97%;《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被触发20次,占比2.3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被触发11次,占比1.3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分别被触发10次,占比均为1.19%;其余51部法律法规合计触发126次,合计占比14.96%。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的条文进行细分统计,即每引用一次具体的条款都记为一次有效引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上升到了568次,其中第四十六条被触发250次,占比44.01%;第四十八条被触发244次,占比42.96%;第二十一条被触发72次,占比12.68%;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被触发1次,占比均为0.18%。

按照具体条款项目进一步分类得到的数据显示,在12月份的处罚文书中,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触发58次,占比44.96%;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触发53次,占比41.09%;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被触发10次,占比7.75%;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被触发3次,占比2.33%;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被触发2次,占比1.55%;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分别被触发1次,占比均为0.78%。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5.1.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6]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473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314份,占比66.38%,所占最高;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14份,占比2.96%;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130份,占比27.48%。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银行类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12月份受惩最多的为金融机构类型为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数量为131份,占到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41.7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74份,占比23.57%;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39份,占12.42%;城市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35份,占比11.15%;邮储银行处罚文书为16份,占比5.10%;政策性银行处罚文书为11份,占比3.50%;村镇银行处罚文书为7份,占比2.23%;农村合作银行处罚文书为1份,占比0.32%。

5.2.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12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7]。其中湖南地区公布了66份,占比14.25%,为本月最高;湖北地区公布了49份,占比10.58%;浙江地区公布了45份,占比9.72%;河南地区公布了44份,占比9.50%;安徽地区公布了43份,占比9.29%;河北地区公布了34份,占比7.34%;广西地区公布了21份,占比4.54%;海南、宁波地区分别公布了20份,占比均为4.32%;贵州地区公布了17份,占比3.67%;江西地区公布了14份,占比3.02%;江苏地区公布了13份,占比2.81%;山东地区公布了12份,占比2.59%;其余地区合计公布65份,合计占比14.04%。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5.3.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1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不含银监会机关处罚文书)。其中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552万元,占比9.15%;海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475万元,占比5.29%;湖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67万元,占比3.43%;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850万元,占比3.05%;广西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736万元,占比2.64%;宁波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75万元,占比2.42%;安徽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655万元,占比4.47%;湖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95万元,占比2.13%;河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55万元,占比1.99%;江苏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490万元,占比1.76%;山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485万元,占比1.74%;福建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413.73,占比1.48%;贵州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55万元,占比1.27%;其余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合计为1560万元,合计占比5.60%。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5.4. 12月银保监会公布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12月7日,银保监会一次公布10张罚单,多家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没1.563亿元,占12月份公布文书罚款总金额的55.70%,“理财”是其中的最高频词汇,比如:理财资金违规缴纳土地款;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本行信贷资金为理财产品提供融资;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使用误导性语言;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自2017年“三三四十”专项治理活动启动以来,监管机构针对同业业务、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以及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加强治理,可看出未来一段时间内“严监管”仍为主旋律。

5.4.1.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1号,罚款金额:555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5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投资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

(二)为客户缴交土地出让金提供理财资金融资;

(三)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接受回购承诺;

(四)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使用误导性语言;

(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六)理财产品相互交易,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

(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5.4.2.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8号,罚款金额:316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3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

(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

(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5.4.3.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9号,罚款金额:253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25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理财及自营投资资金违规用于缴交土地款;

(三)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

(四)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五)同业投资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审查不到位。

5.4.4.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4号,罚款金额:2280万元

2018年11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22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理财资金违规缴纳土地款;

(二)自有资金融资违规缴纳土地款;

(三)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四)本行信贷资金为理财产品提供融资;

(五)收益权转让业务违规提供信用担保;

(六)项目投资审核严重缺位。

5.4.5.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0号,罚没合计:112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罚款1020万元,合计1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以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三)以修改理财合同文本或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四)违规以类信贷业务收费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六)通过同业投资或贷款虚增存款规模。

5.4.6.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2号,罚款金额:69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6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一)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

(二)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

(三)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四)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

(五)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

(六)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

(七)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

(八)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

(九)现场检查配合不力。

5.4.7.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号,罚款金额:20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4.8.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3号,罚款金额:5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

5.4.9.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6号,罚款金额:3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金融事业部)做出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贷款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5.4.10.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7号,罚款金额:20万元

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金融事业部)做出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贷款业务负有管理责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31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3]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6]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6月底)》文件。

[7]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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