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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本文旨在通过对《指引》条例解析以及市场化实践探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外部数据,提供数据技术要求等层面的相关决策参考。(本文主要针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数据为:外部风险大数据)

01  外部数据引入五要素

根据《指引》第二十九条提出的相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引入外部数据时,数据所需具备的基础要求包括了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及时性五个方面。具体来讲,分别是指:

1. 真实性: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数据内容未经篡改;

2. 准确性:数据解析准确,不出现乱码、错位、错值、空值等数据错误;

3. 连续性:数据提供稳定、持续,不出现可引起业务停滞的重大服务中断事故;

4. 完整性:所供数据覆盖范围完整,数据完备程度高,可支撑业务决策;

5. 及时性:数据返回时间、数据更新时间符合金融机构业务需求,数据及时有效。

实际上,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需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外部数据,持续、及时的数据服务已经成为外部数据供应商所必备的基础能力,无法达到以上标准的外部数据,根本无法进入机构内部进行业务应用。

02  数据可拓展性要求(高精/模型方向)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如何获取更好的数据(可支撑模应用)服务,已成当下更为重要的业务需求。《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决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标准数据基础上,对高精度、高质量数据的刚性需求。

数据的可拓展性”在此五项之外,已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标准,即:数据供应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需求,需具备数据字段定制化解析、快速响应的数据服务能力,以确保数据在机构内部的充分应用。

03  数据综合服务指标

另外,根据《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数据服务机构在技术对接和后续服务方面,还需具备响应银行技术标准、满足银行数据对接流程、兼容银行数据应急方案等能力:

银行业引入外部数据,需综合考量外部数据供应商的数据质量、数据拓展能力、数据字段改造能力、技术对接能力等,以满足银行机构要求的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保证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并具有可拓展性。数据售后所包含的应急预案管理,需覆盖机构应急预案标准。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外部数据源种类繁多,机构接入数据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才能实现数据的有效调用,而统一数据标准的建立,也有利于机构内部数据研究和应用不受数据供应商的变化而产生不良影响。

04  数据供应商典型案例

数据基础指标、数据进阶指标、数据综合服务指标,本质上是对数据供应商数据质量标准、数据技术服务、数据深度挖掘三套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方面的客观要求。

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相关条例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并确保被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并具有可拓展性。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统一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交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类数据有效共享。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应急预案,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以及危机等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应用,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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