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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保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业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保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保监系统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度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银保监系统共计公布了3311份行政处罚文书[2],相比2017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有所减少。从全网公布的处罚文书案号连续性看,未公布的处罚文书占比极少。基于银监处罚数据公开程度的不断提升,本文对2018年银保监系统公布的所有罚单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希冀以行政处罚为切入点,对监管维度、处罚力度和惩戒重点进行分析。
从罚单数量和罚没金额来看,银保监会公布20份,各地银监局公布944份,银监分局公布2347份;明确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1711份,占比51.68%;受惩对象为机构的1600份,占比48.32%;罚款金额共计208176.72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195070.53万元,占比93.70%;对个人罚款13106.19万元,占比6.30%。2018年度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数据显示,在1月、5月、12月三个月份公布的处罚力度较大。其中,1月19日公布了2018年首张罚没高达亿元的超级罚单,5月、12月则公布了银监会机关开具的20张罚单,合计罚没3.397亿元,因此对罚款金额影响较大。
从实际处罚时间来看,2018年第一季度与第二季度公布的数据中存在部分2015年至2017年之间的处罚文书,但随着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后,每月公布文书的时效性越来越强,相信在不断加强监管的大环境下,银监处罚数据的公布力度和更新效率将不断提升。
2. 超级罚单概览
银保监系统本年度陆续公布了18张罚款金额超过千万的罚单,不断引起业内震动,同时对金融机构具有重大警示意义。文中将根据公布时间顺序进行概述。
2018年1月12日,齐齐哈尔银监分局公布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做出罚款10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案由为: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随后在2018年1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46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由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在 1. 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 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检查资料,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的顺利开展形成阻碍;3.授信管理严重违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4. 违规办理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5. 违规办理同业投资、理财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6. 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7. 违规办理信用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8.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9.违规利用保理公司进行资金空转,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此案为2018年度首个金融大案,也是全年处罚力度最大案件。据悉,通过监管检查和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的内部核查发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为掩盖不良贷款,通过编造虚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换取相关企业出资承担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不良贷款。通过这番不良资产腾挪,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出现了长期“零不良”的繁荣假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主导的有组织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隐蔽,性质恶劣,是以严惩不贷。
2018年1月27日,各地方银监机构陆续公布了6张千万级罚单,合计罚没26704.51万元,该批次超级罚单处罚案由均涉及票据业务违规以、融投资违规,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在正式合并后集中公布了首批罚单,三家股份制银行各受罚超过5000万元。处罚结果显示,招商银行被处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浦发银行被处罚没合计5855.927万元,兴业银行被罚款5870万元,三家合计被罚超过1.8亿元。三家银行的处罚案由均涉及十余种违规事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进入第三季度,大庆银监分局与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分别公布了千万级罚单,合计罚没2307.4万元,涉及案由于同业业务违规有所交叉。
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公布了6张罚单,其中5张罚单额度超过千万,罚没合计14640万元,涉及案由均涉及同业业务违规、理财业务违规、围观转移信贷资金、内控管理违规。
纵观以上超大罚单,可见银保监系统对改善行业生态环境的重视,以及对金融活动中违规行为处罚的决心。
3. 典型案由[4]统计
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要素之一,处罚案由是行业重点关注对象。2018年度处罚文书的数量巨大,涉及案由复杂,为详细解读,本文尽可能对典型案由分类进行细化,将高频出现的案由归一统计。包括“其他案由”在内,本次的案由分类一共包括了15大类,具体案由分类如下:
从统计结果来看,作为银行占比最大的传统业务,涉及信贷业务所受处罚的占比超过四成,与2017年形式大抵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涉及票据业务的违规行为有所下降,信息披露及上报的违规行为有所上升;另外,虽然“违反审慎经营”的触发频次较“信贷业务”低,但处罚力度远高于其他典型案由,具体表现为:罚款额度较大、涉案人员多被处以取消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银行业。
4. 受惩结果统计
从2018年度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银保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责令改正、纪律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等7种处罚结果,共计3900次 ,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2018年度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2295次,占比58.35%;警告被触发1240次,占比31.53%;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133次,占比3.38%;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116次,占比2.95%;责令改正被触发85次,占比2.16%;纪律处分被触发37次,占比0.97%;没收违法所得被触发27次,占比0.69%。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度银保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占比较2017年度进一步提高,可见银保监系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5. 法律法规被引用概况
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作为要素之一,亦受到行业的密切关注。在处罚文书引用的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被引用频率持续占据第一,具体表现在全年中有11个月被引用占比超过50%,同时其他法律法规的被引用情况也愈发多元化。 2018年度法律法规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6. 行政处罚机构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5]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3311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2049份,占比61.88%;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80份,占比2.42%;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1182份,占比35.70%。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银行类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从整体数量来看,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较2017年有所减少。从占比分布来看,银行类金融机构中,农商行收到的罚单最多,随后依次是国有银行、城商行、农信社;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收到的罚单最多,随后依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发性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综合多方因素来看,罚单数量的多少会受到该类型机构总数的影响。相对的,体量大、分之多的机构受处罚的数量也会较多。
7. 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
本文对2018年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6]。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银保监会机构层级的划分情况,部分省市统计数量有所拆分。同时,因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分布、类别、体量均有所差距,故处罚文书数量仅作为单一维度参考。
结语
本年度银保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金额较2017年度有所减少,但惩罚力度已经表明,业态强监管将成为常态。银监机构对罚单几乎全部公布的做法,也是摆正态度,要求金融机构合规操作,稳定发展。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对罚单的关注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此外,还可加强对新文件的深入解读,从主观能动性上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贴合政策监管。
[1]银保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银保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的行政处罚文书(根据作出处罚时间与事件影响度综合判定,部分罚单不计入统计中)。
[3]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均有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6月底)》文件。
[6]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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