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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鹿案宣判,被告单位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国籍)等15人被判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几个要点可以谈谈:

一、为什么是单位犯罪?

本案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定性为单位犯罪,相关15名责任人,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定罪量刑的。

而根据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由此可以反推,本案之所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很重要的原因,是快鹿系几家被指控的单位,并不是单纯的非法集资平台,也不是完全以事实犯罪为主要活动,其本身的业务模块中,有合法的、正常经营的业务,比如快鹿系有相对完整的电影产业链投资平台。而本案的相关集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作出,相关的资金也有相当部分用单位的运营和发展,比如根据法院的认定可知,本案的非法集资额度共计434亿余元。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也就是说,本案的资金,除了大部分用于公司投资者的“取新还旧”,另外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个人挥霍、侵吞。

二、为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以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资金,就属于集资诈骗罪,即: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没有合法资质+公开宣传+保本付息承诺+非法占有资金。

以快鹿案为例,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

1.使用诈骗方法:快鹿案中,涉案人施建祥指使东虹桥小贷公司提供虚假债权材料、东虹桥担保公司匹配虚假担保函件,再由金鹿系等融资平台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

2.没有合法资质:连同中海投系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基金产品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3.公开宣传: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非法集资共计434亿余元;

4.保本付息承诺:通过自己的担保公司,以明示或暗示方法承诺保本;

5.非法占有目的: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五个要件都能满足,因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被判集资诈骗罪。

3.为什么快鹿案被定性集资诈骗后,罚款会高达十几个亿?为何这么高?这笔钱是给国家还是退赔给投资人?

第一,有人疑惑,根据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罚金刑最高是50万,为何快鹿案中,上海一中院对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亿元、二亿元、二亿元,远远超过了50万的数额,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并没有。

首先,刑法第192条的确是规定了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这只是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个人犯罪的罚金规定,而本案是单位犯罪,刑法又规定了,如果是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罚金就没有五十万的上限。

所以这些集资诈骗案,罚金也是过亿,原因也是因为定性单位犯罪。

比如e租宝案,罚金合计超过了20个亿,主犯丁宁罚金一个亿,没收个人财产50万。

中晋资本案,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徐勤个人全部个人财产被没收。

第二,这笔罚金给谁?答案是给到国家,上交国库。但是,重点来了,不论是罚金还是没收财产,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财产,必须先用于退赔投资人的损失,缴纳相关民事债务欠款之后,再执行为国家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这是最高院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认还有财产可以执行,要先赔给受害人,投资人,剩下的才能作为罚金缴纳国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写在最后

不过,快鹿案就此结束了么?并没有,首先,本案仅仅是一审判决,相关当事人可能会在收到判决书后十天内提起上诉;另外,快鹿系实际控制人施建祥还在国外,本案还处于继续侦查极端;而后续投资人的退赔和清偿,也是工作的重点。

作者简介:曾杰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全国性金融犯罪大要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论证服务;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相关专栏阅读总量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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