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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出台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金融业推行标准一般的计税法难度较大。例如,将存贷款等银行核心业务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链条,采用标准一般计税法,将鼓励贷款企业的加杠杆意愿。同时,增值税征管中也会遇到一些难题,耗费大量征管成本,从理论或技术上看都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金融业“营改增”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出台之初,原计划是对金融业采用简易计税法,在确保金融业的税负确实能够降下来后,再适时进行调整。如果按该试点方案执行,这次金融业营改增很可能使金融业实现税收减负。但是,金融业营改增全面启动后,营改增征税方式由简易计税法改变为一般计税法,这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顺利展开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值得引起深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中指出“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有三点,第一是统筹设计,分步实施。第二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第三是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OECD对各国的增值税设计也制定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与国家大政方针一致,简洁性和准确性,高效率,中性,公平性和灵活性。最终实现有利于经济转型,鼓励消费,便于实施,税收遵从度高,适当的豁免和有限的特殊安排等多重目标。

按照这些原则,从优化金融业增值税的角度看,下一步金融业“营改增”应该突出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金融业务增值税改革应尽量适用中性原则

税收的中性原则要求相同的金融业务应尽量采用同一种征税方法,以避免税收政策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在调研中发现,不同的金融机构存在着性质相近的业务,对这些性质相近的业务应该采用相同的征税方式。

2. 金融业务增值税改革应简化征税思路

鉴于金融业的复杂性,下一步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应尽量简化征税思路。显然,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应税项目的征税思路或更方便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管和缴纳。

3. 金融业务增值税改革应确实降低税负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发展,中国在很多技术层面上已具备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国际比较和实地调研表明,将存贷款等金融核心业务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链条,会使增值税征管中遇到征管成本提高等难题,从理论或技术上看是不可行的。从国际比较看,与国际惯例接轨,对金融服务应当采取免税或者零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对存贷款等核心金融业务还是宜适用3%税率的简易计税方法,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应该免税,从而确保有效降低税负,降低社会的融资成本和纳税的遵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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