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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雷案,又延期了。

3月15日,南京市中院发布通告,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因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这已经是本案在审判阶段的第二次延期了。

第一次延期,发生在三个月前

本案最初在2018年9月12日被南京市中院受理,根据刑诉法规定,审判期限最长一般是三个月。

2018年12月12日,三个月的审限到期,南京市中院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延期三个月,理由是集资参与人数过多,涉案金额巨大,当时笔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谈到,即便延期三个月,也不一定就会有判决结果。因为还可以继续延期。

三个月后,第二次延期

而在第一次延期三个月结束后的3月12日,南京市中院继续申请延期,根据刑诉法要求,这次延期的批准法院就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了。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况可以说并不少见, 比如e租宝案,一审审判阶段长达将近9个月,中晋资本案,2017年2月9日提起公诉后,直到2018年9月才一审宣判。

两次延期,理由类似

张小雷案两次延长审理期限,理由都一样,都是“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的罪名几经变化,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罪

在张小雷案中,公安机关最开始逮捕张小雷时罪名,对外公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侦查阶段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罪名改为了集资诈骗罪。

两个罪名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都要求被告人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且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保本付息。但是两个罪名最大的不同点,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中没有此要求,因此,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处罚更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

本案之所以罪名发生变化,说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到了张小雷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证据。比如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南京市公安局介绍,“对张小雷将非法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的财物进行追缴,依法查封冻结了一批涉案资产。”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就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该类案件中,警方要证明集资诈骗罪,有两个关键点,一个就是集资人采用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集资;另一个就是证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比如以超高收益为诱饵,远超过平台的正常支付能力集资,资金用于挥霍、并未流向实业,而是用于虚构繁荣、炫富,吸引更多资金。

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举证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会对该类证据进行系统性的重点审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途就是关键证据。比如集资人吸引资金后卷款潜逃,或者集资后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领域,如赌博、贩毒、购买枪支等等,都会被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也是为何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要远远重于非法吸存的原因。

关于资金用途,目前南京警方的最新表述是“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维持“钱宝系”企业运营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额薪酬、张小雷个人挥霍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本文写于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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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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