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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等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最终法案裁定的企业家和创始人来说,股权众筹已经向成为事实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美国证交会上月提出了最终执行《就业法案》第三章的试行规则和文句,这些规则给予了某些特定的众筹基金通过众筹中介创造证券产品而无须登记的权利,这是对1933年证券法案的一个突破。

换句话说,负责监管资本投资的政府机构为大多数人而不仅仅是合格投资者创造了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下人们可以通过购买股权来拥有一部分自己未来的成功或者失败的资产。

在美国证交会最终采纳这些实施规则前这些豁免依然不可使用,但是最近的一步意味着最终裁定不久就将得以实施。

在美国证交会的试行规则下,计划创造众筹产品的发行者须向美国证交会提供一些特定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向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众筹中介机构公布。众多的中介机构都在争夺领导地位,而kickstarter就是其中一个很有名的例子。

除此之外,出于我们的目的,我们将发行人视为公司创始人,但是其他的组织将会卷入。在试行规则下发行人在发行会议之前则必须在EDGAR(电子数据收集分析检索系统--根据法律的要求向美国证交会填写提交表格的系统)上准备和填写C表。除此之外,C表要求向美国证交会报告以下内容:

1、有关于发行人、董事、执行官、所有者(如果在发行人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20%)的信息

2、商业计划书

3、所得款项的用途

4、目标发行量

5、发行价格及其定价理由

6、其雇佣中介的信息

7、该规则规定的额外信息

规则同样要求披露《就业法案》未要求的其他信息,例如发行人当前雇员数量,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和关联方交易,等其他信息。

美国证交会的实施规则遵循以前的法律框架,并且要求股权众筹基金的发行人提供以下财务信息:

1、对于发行规模在1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需要提供在GAAP(美国会计准则)下最近两个完整财年或者发行者已经运营的短期财务报告,同时要填写最近一个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

2、对于发行规模在10万至50万美元的项目,需要提供经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和审核报告,对于超过50万美元的项目,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的财务报告。

对于发行人,就像一个科技创业公司,需要提供财务报告的叙述讨论。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运营、流动性管理、资本来源的历史性数据。在很多方面,这很像MD&A(管理讨论分析,一种通过管理视角审视经济体过去表现、财务状况、未来预测提供的叙述报告),但是这并不必如MA&A一样冗长和详细。

试行条例还要求发行者按照以下来做,其中包括:

1、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的120天向SEC汇报并在其网站上披露现正在运行项目的信息和融资活动。

2、除此之外,发行人只能通过有信息限制的印刷品和电子公告来为其众筹发行做广告。

3、这些公告必须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其使用的众筹中介平台,在这些平台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关于发行的其他信息。

4、然而,在拟议规则下,不限制发行人和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在中介平台上的沟通或者以发行无关的沟通。例如,只要不提及众筹基金的发行,发行人可以在平台上为其产品或服务做广告。

美国证交会的拟议规则解释了国会关于《就业法案》第三章中最高融资额100万美元以及每一投资者最大投资额的规定,在拟议规则下,只有众筹发行的证券才被计入发行人最高100万美元发行额的规定中,拟议规则同样允许众筹发行人依靠众筹中介来决定投资者是否已经到达了《就业法案》第三章中规定的投资者投资限额。

美国证交会将在90天内就拟议规则寻求公众的意见。公众意见采纳结束后,便会制定最终关于股权众筹的管理方案。最后,一个为企业家或者创始人融资的新时代就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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