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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整理二三类账户相关的监管报送材料,顺手把银行账户体系演进情况做了下梳理,如供大家学习参考,有不当、不周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反映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的载体。

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记录了社会资金的运行轨迹,并已成为存款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银行账户是连接客户与银行的首要载体,整个银行的产品、交易、核算等都要依托于账户体系。一般来说,银行账户按照客户类型可以分为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同业账户。这次主要梳理个人银行账户。个人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或现金存取,可以分为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不同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而银行账户中,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银行账户实名制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一、我国银行账户体系规范历程

我国银行账户体系以1994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起点,以2005年6月在全国推广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为突破,以2015年12月央行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261号文)为创新。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3年,开始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005年,人民银行完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行,确保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其他账户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落实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最高立法层级上确定了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规范并明确要求银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

2007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组织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特别是个人账户实名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重新疏理并规范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规定,有效指导了银行的实名制落实工作;

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在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公司先后获得持牌,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账户,凭借快捷优势,大有取代银行账户之势,银行账户也在谋变;在此过程中,各类电信诈骗案件相继曝光,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2014年,民生银行直销银行悄然上线,创新性推出弱实名电子银行账户,用于投资理财业务;

2015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5〕48号),提出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提出: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对账户功能升级也 作出制度安排: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范了账户数量: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提出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规定了取现转账等要求: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201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详细规定了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并提出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在Ⅱ、Ⅲ类账户开户数量方面提出,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并在账户使用方面进一步规范,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过梳理能够发现,我国银行账户体系一直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时期,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改革适应了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也促进了商业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从渠道向平台生态的演进,为客户提供了更便捷、更贴身的金融服务。

二、I、II、III类账户对比

392号文、261号文、302号文及16号文中I、II、III类账户对比情况

三、跨行账户认证情况

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商业银行要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严格执行个人II类账户“五要素”、III类账户“四要素”验证要求。

四要素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验证渠道主要有银联全渠道及第三方支付公司渠道等,验证费用相对便宜。

五要素包括:四要素+绑定账户是否为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目前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跨行账户信息认证服务平台-简称CBAC平台”、银联五要素渠道及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认证渠道,费用相对较高,主要是支持银行较少且多为中小银行。

其中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成立的CBAC平台已于2017年9月18日正式上线运营,截至2018年5月13日,与CBAC完成协议签约机构共计153家,通过联调测试机构共计135家,已实现上线运营的参与机构达117家,签约机构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合社以及民营银行。

银联五要素认证渠道也覆盖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农信系统及村镇银行,签约机构也达到一百余家。

第三方支付公司认证渠道主要覆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由于中小银行受限于经营区域限制,异地展业困难,因而对借助II、III账户扩大客群基础积极性很高,超过一半的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先后发展直销银行,力图借助直销银行电子II、III类账户,突破经营区域限制,扩大客群规模。对于中小银行而言,电子账户依然是是基础能力,账户依然是连接客户与银行的首要载体,联合贷等产品更多是获客手段,获客、留存并经营客户仍然是中小银行的紧要任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客群基数比较大,营业网点覆盖率高,全国展业无限制,因而对于II、III类账户跨行认证并无动力,且为避免客户流失,各大行封锁I类户认证渠道,五大行之间互相开放认证,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组建商业银行网络金融联盟,互通认证,但不对中小银行开放,因而跨行账户认证,特别是五要素认证,一直难有突破。

受限于跨行账户认证通道不畅,2018年以来,市场中先后发生了“奥巴马身份证”及个别银行客户账户被盗刷等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因而对于II、III账户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强化,人民银行也多次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展望未来,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必然会随着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而深化改革,包括当前现金管理、资金存管中虚账户体系的应用等,也会随着市场发展而不断演进,传统银行必然会从交易、账户、支付等交易结算型服务向着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转型。对于账户体系,相信监管部门也会因势利导,推动利益各方共同努力,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符合银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互联网生态的新型账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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