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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传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关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简称“备案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备案试点方案指出2019年下半年开启网贷备案试点,2020年完成全国范围内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嘉银研究院对试点网贷机构备案条件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供各方参考。

(一)严格划分网贷机构类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网贷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

各类别机构备案前不得新增业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应当在18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其跨省级区域存量业务进行逐步整改清零。

解读:网贷平台具有高度互联网跨区域特征,区域性备案平台考证个体借款人的归属地成本较大,而考察小微企业贷款人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实现。我国一直比较注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网贷平台助力实体经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或许是区域性网贷平台的一个方向。区域性平台有利于目前在合规整改争取积极备案的中型平台取得资质,也有利于地方监管层监管。全国性平台预计门槛很高,数量极少。

备案试点方案要求备案前不得新增业务,“压降”仍将继续,也传递了监管层仍坚持清退不合规、风控能力不强的平台,实现行业出清的态度。

(二)充实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应为货币资金。网贷机构资本金应为股东自有资金,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6个月内将注册资本金补足。

解读:根据零壹数据显示,目前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正常运营平台约20家左右。但部分平台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存在差异,仍需补足实缴差额。从监管对网贷平台注册资本金要求来看,对标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是消费金融公司,对网贷备案资本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表 :不同类型机构注册资本要求

来源:公开资料,嘉银新金融研究院整理

(三)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对于新撮合的业务,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先行支付因网贷机构自身原因(如发布虚假信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网贷机构自融等)给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于12个月内将其存量业务一般风险准备金全部补足。各省根据本辖区内情况制定每月进度安排。

解读: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不再提取。”而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要求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撮合贷款余额的1%,全国经营的网贷机构这一比例甚至高达3%,远高于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与网贷试点备案方案中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用途的定位基本一致。

(四)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2个月内将其存量业务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部补足。各省根据本辖区内情况制定每月进度安排。

解读:字面上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是新设概念,但从其来源和用途看,和之前监管禁止的风险备用金的概念相差无异。文件提出设立风险补偿金,但并未明确其所有权归属问题,文件也未说明风险补偿金是否需要退还,且监管对风险备用金前后政策的不一致,引发业内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定位的质疑。

(五)增强网贷机构股东信息审查。(六)完善网贷机构高管管理。(七)完善网贷机构公司治理制度。

解读:对股东、高管及公司治理制度做了相关规定,比照了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部分要求。且网贷试点方案明确法人股东为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

(八)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网贷机构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拆分债权、进行期限错配,不得通过债权转让变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由自身或关联方承接出借人转让的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变相承诺债权转让成功。同一网贷平台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次数不得超过3次(自债权成立起算),不同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之间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网贷机构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

为网贷机构撮合业务提供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增信服务的机构应是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为网贷机构的关联方。网贷机构应当对第三方增信机构的责任类型、职责范围等关键信息予以披露,不得夸大担保、保险责任误导出借人。

网贷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不得将信用信息核实、资信评估等核心业务外包。网贷机构应当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政府机关收取的费用除外)、不得兜底信用风险。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0个月内对存量上述业务完成整改。

解读:首次明确提出债权转让次数,明确禁止自动投标和委托投标。这条将使得目前很多平台采用的自动投标成为问题,将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人的用户体验,手动投标较为繁琐,将使得一些较大金额的投资人放弃网贷投资。

要求提供担保或增信服务的必须是金融机构,但目前情况下网贷平台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难度较大。以保险为例,近期,上海银保监局要求立即停止签发高风险网贷机构保证保险新单,稳妥处置存量业务风险。事实上,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除存量业务之外,暂未出现保险公司与P2P平台开展新业务。

可见,监管层的本意是好的,要投资人手动投标识别风险再投资,需要金融机构来提供担保或增信服务,来部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但是实际操作上有待检验。

(九)禁止网贷机构交易主体。网贷机构不得为网贷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网贷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发布融资标的。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0个月内对存量上述业务完成整改、化解。

解读:一再重申禁止网贷机构自融。

(十)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网贷机构应当以明确方式对出借人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并设定自然人出借人限额。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累计出借总余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网贷机构应当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相关证明。

解读:新增对出借人出借限额的规定,将网络借贷两端定位为小额借贷,之前只有对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同时相关证明需要提供,有利于提高出借人资金分散度降低风险,但获取小额分散的出借人会造成平台获客成本的大幅攀升,用户体验也变差,进一步压缩盈利能力和服务较差的中小平台的生存空间,实现行业出清。备案试点方案对机构投资人并未提出限额要求,后续资金端预计将主要寻求和机构资金合作。

(十一) 统一网贷机构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6个月内完成经营范围修改。

解读:待完成备案后,网贷平台根据分类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总体来说,备案试点方案为网贷行业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并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安排,行业也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期。

表:整改内容及时间节点

来源:网传P2P备案试点方案,嘉银新金融研究院整理

全文来看,网贷备案的很多规定比照了金融机构,门槛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全国经营的网贷机构申请难度非常大,需要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核,其审批流程和传统金融机构审批严格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嘉银研究院预估能成为全国性网贷平台绝对是“凤毛麟角”,是极少数合规、资本实力充足、风控能力杰出的平台。而区域性平台要求也不低,备案对于目前正常运营的1000多家平台来说,也是门槛较高的,绝大部分平台最后的归宿仍然只有退出或是转型。

网贷备案的严苛程度不亚于金融牌照的审核,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网贷平台对标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此前P2P的主要优势是作为信息中介,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规模可以做很大。而现在监管对P2P备案提出了很多新的较高要求,这种优势也逐渐丧失,侧面反映了网贷备案的价值缩小。但从另一面来看,网贷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很高,对大的合规平台是好事。

在网贷行业发展不明朗之际,监管层提出差别备案网贷平台,也是一种进步,给行业一颗定心丸。但是细化的一些措施,如对出借人的金额限制、自动投标的限制,以及平台端较高的资本金注入、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的提取,是否有利于网贷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降低,是否具有很好的操作性,还很难说。但势必让更多平台退出或走向助贷与导流,行业将加速出清。后续网贷行业的发展,还是要看政策落地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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