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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的P2P爆雷潮,到2019年的私募爆雷潮,表面上,是很多投资人哀声载道,很多平台的员工以坐牢为代价,但是其实有一部分人,是为此弹冠相庆的。

就是部分还款人或借款方,因为平台一旦爆雷,很多人就认为自己不用还钱了。

在私募类非法集资案中,这类事情更多。

其实非法集资案件的连续性爆发,引发的问题不仅仅是投资人闹事,有一个很直接但容易被忽视的后果,就是借款人或者资产端的人认为自己可以不还钱了。而这样,最终的损失依然是广大的投资人和借款人,明明项目方有钱而且应该还钱,但就是因为平台被刑事立案,导致项目方的钱无力追逃,整个事情进入了死循环。

因此,实践中的确有很多非法集资案件,部分地区的办案机关会给实际控制人时间和空间,比如说取保或监视居住,其实就是为了让他去追款,让项目方及时还钱,把窟窿堵上,让死水变活水。同时,让有积极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和项目方有个良性解决问题的通道。

而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一旦项目方或者借款人听说平台被刑事立案,实控人被抓或者跑路,还款意愿就下降的异常低。而此前平台与项目方之间追索还款的民事诉讼,法院也往往会因为原告方(平台方)涉及刑事案件而中止审理,这种情况在私募基金行业就更多了,很多私募平台所投项目本身是真实的,因此很多项目方本来就应该承担合法的的回款义务,但是最开始是经济环境下行引发的项目兑付问题,能拖就拖,拖到打官司,官司打完了,私募平台胜诉了,就拖执行问题,一直拖到私募平台爆雷,无法兑付投资人,投资人纷纷报警,警方立案,项目方弹冠相庆,高喊不还钱了!甚至有私募平台的法务或律师被某些项目方当众羞辱:“你们老板都被抓啦,还和我们打什么官司?”

人性之恶,莫非如此。

甚至,有些非法集资案件的起因,不是因为投资人报警导致立案,而是借款方恶意不还款,甚至以诈骗罪或者伪装成投资人去报案而导致平台刑事立案。

同时,对于平台方与项目方之间的追索诉讼,应该严格区分,如果平台的项目真实,该项诉讼与平台本身的募资问题无关,就不应该中止审理,或者及时启动诉讼和执行程序,根据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意见的相关规定,这种做法并不是没有依据,深圳投之家案在这方面就作出表率,积极维护了投资人的利益。相关法律依据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也就是说,如果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种一般出现在投资人和平台之间的民间诉讼中,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很常见,一般会遵照先刑后民的规定处理。

但是,如果是平台与项目方,或者是投资人与对应的项目方的诉讼,平台涉及刑事案件,仅仅是募资端的问题,与资金使用端,也就是项目方的借贷关心不属于同一事实,只是存在关联关系,就不能够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

另外,针对P2P平台,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即网贷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在借贷关系中仅起“撮合交易”作用。也就是说,P2P平台若因自身经营问题停业、倒闭,甚至是“恶意跑路”,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具备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据,借款人所欠款项就须如约归还。只不过,很多P2P平台(包括私募)存在资金池问题,无法做到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一一对应,此时,平台就只能作为债权接收方,承担受款义务。

所以,国家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要依法严格打击老赖,加强民事执行的力度。

近年来国家在重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全力打击老赖,实际上,这个政策,就与非法集资问题的解锁,息息相关。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5月2日,编辑: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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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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