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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大学金融科技院阳光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张伟强,清华大学金融科技院阳光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中心高级研究专员邓颖、宋哲,清华大学金融科技院阳光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专员石子尧

研究背景

近年来全球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逐步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同时快速发展的消费需求也带动了消费信贷的需求。截至2018年末,美国住户部门消费贷款(不含房屋贷款)余额达4万亿美元,年增长4.9%;英国住户部门的债务水平达到1.8万亿英镑(其中除房屋贷款外的消费贷款达413亿英镑),年增长4.5%;中国住户部门消费贷款(含房屋贷款)余额在2018年末达到37.8万亿元,其中短期消费贷款达到8.8万亿元,年增速29.3%。全球个人消费贷款的猛增引起了各国监管层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诸如美国的发薪日贷款,英国的高成本短期贷款,以及中国的现金贷市场都在迅速发展。部分金融消费者,特别是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低收入消费者,可能因选择超出自己负担能力的借贷产品而陷入债务危机,甚而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消费者的过度负债问题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议题。

欧洲银行监管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在2019年2月发布的消费者趋势报告中提到,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的引发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低利率市场环境的影响增加了消费者借贷的意愿;二是信用评估不足或过度宽松使得消费者借入超出自己负担能力的借贷;三是各种金融贷款产品的销售渠道泛滥,特别是电子渠道使得消费者极易获得消费信贷;四是中介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授信过程及其误导性的营销手段等也促进了消费者过度借贷。其中信用评估与审核对于帮助消费者避免过度负债、帮助借贷双方树立“负责任的借贷”这一理念至关重要。现有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已难以全面评估金融消费者实际的偿债能力和负担能力,归结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信贷机构仅关注借贷者的违约风险,忽略借贷者的负担能力。在缺乏监管约束的前提下,大多数信贷机构都只有评估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的意愿(信贷风险,Credit Risk),往往忽略借款人当前和未来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可负担能力,Affordability),尤其是在这些客户仍可能为公司带来利润的情况下,信贷机构更是缺乏动力去评估贷款是否会对客户的整体财务状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些发放消费贷款的机构在市场的竞争下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得客户而采用一些误导性的宣传,结果可能是放贷给了不合适的群体。甚至一些高成本贷款发行机构为了追求利润而无限扩大目标群体,宣称快速放贷的自动化审核系统几乎形同虚设,并不能对借款人进行充分且合理的评估,借款人会因承担了过重的债务后,为了“解燃眉之急”而不断地进行借贷,最后导致雪球越滚越大而无力偿还。

第二,现有信用评估体系无法全面评价借贷者的负担能力。现有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一般包含三大指标体系,即个人指标、经济指标、信用指标等,其中经济指标包含了收入、债务、固定资产等信息,信用指标一般局限于贷款历史、信用卡使用情况、信用报告查询情况等过去的情况。但近年来学者们纷纷提出这些指标并不能诠释一个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水平,或者说他实际的偿债能力。一般信用指标中仅考虑借款人本身的收入及当前的债务负担,并没有考虑到借款人实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同样债务收入比的两个借款人可能因每月不同的还款金额、月支出的差异、赡养抚养义务的差别而导致他们的负担能力天差地别。这就导致一方面,一些无固定工资收入但具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合格借款人可能会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一些多头借贷、支出较大的不合格借款人可能获得贷款但却无力承担后续的还款压力。

可见,规范消费借贷评估范围和方法已是势在必行,合理地评估消费者可负担能力则是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英国金融监管局基于对消费信贷行业的广泛调查,2017年下半年发布了《消费信贷信用评估拟议修改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可负担能力的概念。最终规则于2018年7月31日公布,并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

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英国提出的消费者信用评估监管规范值得我们借鉴。本文研究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8年7月发布的《消费信贷信用评估最终规则》,梳理了英国对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的监管框架及具体监管内容,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信用评估方面的规范提出了一些建议。

消费者信用与可负担能力概念的提出

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接替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消费信贷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并于同年4月发布《消费信贷手册》(Consumer Credit Sourcebook,简称CONC),引入关于公司治理和公平对待客户的新规则以及新的资本要求。2015年,FCA开始关注借款人在消费信贷领域的可负担性,在其2015/2016年度商业计划中,FCA提出了对消费金融公司一些不良做法的担忧,例如有些公司向没有负担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而导致其陷入财务困境。

2017年,FCA就消费者及其金融服务使用情况展开了一项大规模调查《2017年金融生活调查》(Financial Lives Survey 2017),结果表明:75%的英国成年人在过去12个月内拥有一种或多种消费信贷产品或贷款;310万人在过去12个月有过高成本贷款;410万人在过去的6个月内曾陷入财务困境,诸如有三次以上未能如期支付账单或者归还贷款的情况;25到34岁的英国人负担最重,其中23%的人表现为过度负债;50%的英国成年人显示出一个或多个表明其潜在财务脆弱性的特征,诸如失业、离婚、破产、疾病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他们可能面临更高的财务风险,或在发生风险时易受到更严重的影响。在此背景下,FCA对消费信贷行业进行了更广泛的审查,2017年7月,FCA颁布了《消费信贷信用评估拟议修改规则》征求意见稿。FCA希望通过修改监管规则使信贷机构能够实施更为合理的消费者信用评估方法,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信贷额度始终与其可负担能力相匹配,避免其因过度借贷而陷入个人债务危机。

2018年7月,FCA根据研究结果以及调研反馈正式发布了监管报告《消费信贷信用评估最终规则》,其中包含消费信贷信用评估的最终规则和监管指南。新的监管规则重新定义了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可负担能力的定义和评估方法。

第一,消费者信用的新概念

经修订的信用评估体系重新定义了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者信用包括了两方面含义:信贷风险和可负担能力。信贷风险是指从信贷机构的角度来看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负担能力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其归还信贷的难度。

FCA要求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需对借款客户进行合理地评估,不仅需要考虑和评估借款客户是否会违约,还需要考虑和衡量客户是否负担得起该贷款额。FCA期望信贷机构在整个贷款周期内能根据实时掌握的信息进行动态评估,在签订受监管的信贷协议前或大幅增加信贷额度之前都应对借款人的可负担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此外信贷机构还有义务将每次评估准确记录其系统以方便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消费者可负担能力的定义

信贷机构应对其客户发放“负责任的贷款”,他们不仅应评估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还需考虑借款人的“可负担风险”(Affordability Risk),以确保借款人不会因为增加的债务而陷入财务困境。可负担风险指的是借款人会因过度负债无力偿还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

可负担能力与信贷风险的评价指标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多的重复,但可负担能力是以借款人为中心,考量其偿还信贷的困难程度;信贷风险是信贷机构根据其自身的金融和商业模型而考虑的借款人违约概率。

FCA明确提出,可负担能力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贷款周期内,仅依靠其广义收入,并在减除非自由支配支出之后仍可偿还贷款,而不会因为偿还该贷款而再次借款或者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其中,广义收入包括借款人的自身收入、来自储蓄或投资回报的收入以及借款人可获得的来自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非自由支配支出(Non-discretionary Expenditure)是指优先于偿还信贷的支出,例如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水电费、抚养费等。在此次出台的信用评估监管规则中,FCA不仅提出了可负担能力的概念还相应地提出了衡量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英国金融管理局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监管实践

FCA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监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负责任的借贷,避免借款人因过度举债而陷入财务困境。FCA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市场调查之后,于2018年7月推出最终规则,适当地修改了《消费信贷手册》中有关信用评估的规则和指导,并提出了“负责任借贷”的理念。

新的信用评估监管规则的监管对象为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内的所有消费信贷公司。该监管指南主要澄清了四个方面内容:可负担能力与信贷风险之间的区别;信用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消费者收入和支出信息的重新衡量;FCA对于信贷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

全面评估借款人可负担能力

经修订的信用评估体系重新定义了消费信贷的信用,FCA明确要求信贷机构在对其贷款客户做信用评估时必须考虑两种风险:借款人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风险(信贷风险);贷款给借款人整体财务状况可能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可负担风险)。FCA提出了详细的可负担能力评估要求。

第一,FCA要求信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受监管的信贷协议前或大幅增加信贷额度之前都应对其可负担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而不应仅仅是在该笔贷款协议签订前。信贷额度显著提高也不仅是指单次额度提升,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增加了若干次贷款额度但单次额度并未显著增加的情况,因其贷款总额度提升是显著的,信贷机构也要重新对该借款人做合理的信用评估。

第二,FCA明确提出可负担能力的衡量标准,即借款人在整个借款周期内仅须使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收入来偿还该笔贷款:借款人工资收入;借款人储蓄收入或其他资产所得;借款人家庭收入(在家庭财务合在一起时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不会因为偿还贷款而再次借贷,不会影响其他已有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支出(即非自由支配支出),不会因该笔贷款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简而言之,就是在评估借款人可负担能力时信贷机构需要确保借款人的收入与其非自由支配支出的差额可以覆盖其信贷还款,避免出现“以贷养贷”或因过度借贷而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况。

第三,FCA要求在评估借款人可负担能力时,信贷机构还需考虑借款人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重大变动情况,如孩子的诞生、是否即将退休等事件,并根据借款人的消费习惯来计算他所能承受的借款最大限额。对已持有房贷或其他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信贷机构还需对其未来的负担能力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在利率上升导致抵押贷款还款额增加的情况下现有的信贷额度不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造成致命影响。

第四,对于信用卡等开放式信贷,信贷机构应该合理地评估借款人信用额度的使用和还款期限,并考虑极端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可负担能力。例如,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信贷额度、或者循环借贷使用信用额度时,还款额度不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造成致命影响。

第五,所有贷款公司都应制定一套识别脆弱客户(Vulnerable Customer)的流程,并认真考虑向其贷款的适当性。适当性并不意味着彻底切断他们贷款的可能性,而是要识别客户风险并在风险可控下尽量满足其贷款需求。

扩充借款人收入与支出的范畴

经修订的信用评估体系重新定义了收入和支出的衡量范围。借款人收入将不再仅限于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储蓄收入、投资收入和家庭收入。如果借款人打算利用储蓄或其他资产所得还款,那么信贷机构还需要评估以下三点:一是客户持有存款或资产的目的;二是客户用其存款或资产来偿还该笔贷款的可能性;三是客户使用存款或资产偿还该贷款是否会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借款人打算利用家庭收入还款,信贷机构还需评估其家庭构成、受扶养人数或现有负债水平对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FCA对借款人支出提出新的概念——非自由支配支出,即借款人所有的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支出,例如房屋贷款、水电费、抚养费等。借贷机构在评估非自由支配支出时需考量以下因素:这些支出是否为消费者不可撤销的必要支出,如果有证据表明借款人可以很容易地退出合同并承诺愿意这样做,信贷机构也可以考虑将此类支出从非自由支配支出中扣除;如果在可负担能力评估中考虑了另一人的收入(例如家庭成员的收入),则也必须考虑该人的非自由支配支出;当已有抵押贷款(如房屋贷款)占客户收入的比例较大时,信贷机构还应考虑在还款期间,利率上升导致抵押贷款偿还额增加是否会对客户的可负担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纳入担保人信用评估

FCA发现在过去的几年中消费者使用担保贷款的情况大幅上升,截至2019年3月,担保类贷款余额接近10亿英镑,相比2016年已经翻倍。这些产品虽然为信用较低的人提供了贷款机会,但是FCA依旧担忧担保人并不总是完全了解其赔偿责任。因此FCA提出借贷机构需对借贷协议的担保人也要进行可负担能力评估。

具体而言,如果该贷款协议存在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本文中称为“担保人”)具有对该贷款担保或赔偿责任,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信贷协议前或大幅增加信贷额度之前都应对担保人的可负担能力也做出合理评估。信贷机构在进行担保人可负担能力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下的全部潜在责任;担保的期限;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不履行担保责任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于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前还款而对担保人产生的任何其他潜在的不利后果。此外,在对担保人进行信用评估时,信贷机构也必须考虑该信贷承诺对担保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FCA要求信贷机构对担保人的评估应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广度,但不必与对借款人所作的评估程度相同。同时,对于担保人的合理评估并不能替代公司对借款人本身的信用评估。信贷机构还应特别注意在评估客户可负担能力风险时不得将任何有关担保、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作为其评估指标。

除了要求对担保人进行可负担能力评估之外,FCA还修订了一些规则,以确保他们向借款人提供的保护也能延伸到担保人,例如:宽容性条款(Forbearance)(允许暂停还款、展期等)、合同前解释和公平待遇的规则等。

督促借贷机构切实履行评估职责

第一,信贷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设计相应的信用评估体系。由于FCA并未对于消费者信用评估制定统一的评估细则,因此各信贷机构需要参考FCA的监管要求并结合自身的情况来制定个性化的消费者信用评估制度。根据FCA的要求,信贷机构在设计其机构内部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时,需要注重以下九个方面的要求:信用评估中使用的信息类型;使用信息的内容和详细程度;是否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从客户那里获得额外信息;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从信用评分机构那里获得信息;是否使用其他信息来源;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核实所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对所用信息的评估和分析程度;确定或预估客户收入或非自由支配支出的步骤。

第二,信贷机构需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保障该体系实施。FCA要求消费信贷机构需根据上述九个信用评估维度来建立、实施和维护明确有效的相关政策及评估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列出公司关于消费者信用评估所制定的政策和设计的程序,上述管理政策及评估步骤需通过公司的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对其负责。另外,FCA还要求信贷机构要定期评估其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在数据存储方面,FCA要求信贷机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其签订的每一笔协议,以及信贷协议期内每次贷款额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以确保信贷机构的信用评估是及时的、必要的以及合理的。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贷体系的建议

我国消费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个人消费者因金融知识匮乏、获取信息渠道缺乏等原因,在金融产品交易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加强对这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势在必行。英国消费信贷机构信用评估体系的监管规则对我国消费信贷的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全面评估金融消费者可负担能力,避免消费者陷入财务困境。消费信贷机构不应因追求利润而无限扩大贷款目标、降低贷款门槛,建立一定的风险评估体系一方面可以帮助信贷机构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贷前审核也不应只局限于该笔贷款的违约风险,还应考虑借款人本身的可负担风险,以便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金融决策。

英国对消费者可负担能力的衡量标准充分考虑了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扩展了收入的范畴,使得一些工资收入不稳定或者较低的人群,特别是年轻人,也可以在其他家庭成员的资助下获得贷款,但严格禁止“以贷养贷”;同时,英国监管政策也考虑了消费者生活中的各种抚养义务、必要的支出项目和未来可能的重大事项对其可负担能力的影响。这些对我国金融消费者可负担能力的评估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二,严格金融消费者数据收集范畴,避免形式化、片面化评估。英国推出的信用评估体系虽然对信用评估方法没有统一标准,各信贷机构可以根据其商业性质而自行设计,但他们给出了评估指标中收入和支出的大致范畴以及评估须遵循的原则。同时,他们还提出信贷机构应善尽其审核职责,不应仅靠借款人自行填写的数据进行评估,还须对其进一步的审查,与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对照验证,以避免形式化的审核。同时,对于联合借款人和担保人均须对他们的可负担能力做适当的评估。另外,大数据在自动化信用审核方面广泛应用,系统的设计也应充分地考虑信贷风险和消费者可负担风险,而不能为了追求“快速放贷”而降低贷款门槛。

第三,增强借款双方的责任感,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一方面,贷款发放机构须“负责任放贷”,严格履行信贷风险和可负担能力评估的责任;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应树立“负责任借贷”的理念,量入为出,控制自身债务负担,而不会因为借贷而陷入个人债务危机。借贷机构与借款人均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并承担后果。当前部分年轻人“寅吃卯粮”超前消费的惯性难止也是因为一些信贷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责任、刻意诱导所致。因此,监管机构需建立完善的监管规则与监督机制来维护健康的消费信贷市场。此外,监管机构还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其树立争取理性的消费观和责任感。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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