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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平台、借款人、催收公司、媒体、流量方的“暗箱操作”滋生了互金行业壳公司及内外勾结骗贷问题、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敲诈勒索及黑市交易等乱象,而这些乱象行为并非法外之地;相反,刑法明确了违法罪行及处罚,在此基础上也有部分法律法规提出了各参与方的行为规范。然而,虽然惩治互金乱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制建设基础,但法制的不完善及巨大的利益引诱,驱使部分参与方游走在违法边缘。

报告建议采取以下举措打击互金乱象,促进各参与方正向合作:出台退出指引及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引导平台平稳有序退出市场;加快互金反洗钱落地实施,防范变相融资及关联融资;制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加强催收资质管理,打击暴力催收的同时避免误伤正常催收工作;完善黑媒处罚机制,促进媒体如实客观报道;加速征信市场化进程及助贷合规化管理,打击非法信息交易等。

一、互金行业乱象

1、平台方:壳公司、变相自融及内外勾结骗贷

壳公司指的是“空壳公司”,或者“空头公司”,“纸上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有名字但未实际经营。

网贷行业的壳公司乱象包括资产端壳公司借款和平台方壳公司交易。其中,壳公司借款可能涉嫌假标、变相自融问题,一定程度反映出平台风控不严;而壳公司交易即部分在2016年8月24日后成立的网贷平台企图通过购买成立时间较早的网贷机构曲线备案。而这类壳公司的市场价格一度上涨到十几万元。但实际上,该类壳公司并无价值。因为该类壳公司在8.24之前成立但一直未开展业务,根据政策要求这类平台也不具备案资格。

变相自融是网贷行业顽疾,也是监管重点打击行为。而变相自融的手段,多是通过关联公司借款实现,而关联公司可能是实际运营的公司,也可能是壳公司。

内外勾结骗贷,是平台工作人员的道德沦丧;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长期暗箱操作可能为平台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并且内外勾结情况下的贷款追回概率极低,直接加重了平台坏账情况。而内外勾结的手段极其多样,已经形成联合骗贷产业链,比如在内部人员通常更熟悉风控规则,针对风控漏洞授意借款人伪造借款资料,或直接放松甚至跳过风控环节直接放贷,放款后利益分脏并销毁借款证据,人为制造借款坏账。

2、借款方:欺诈、恶意逃废债

借款方欺诈手段较为多样,比如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联系人、虚假资产、冒充其他人借款以及团伙骗贷等,而线上自动化审贷较难识别专业的欺诈行为。

恶意逃废债向来不是新生事物,只是随着网贷雷潮爆发而愈发突出。部分借款人恶意违约,捏造或传播平台负面舆情,煽动其他借款人逾期,制造平台流动性紧张,企图通过平台暴雷而逃脱债务。

3、催收公司:暴力催收

由于催收并无明确资质要求,所以催收机构资质层次不齐,甚至部分催收机构与黑社会组织无异。并且,近年来互金投诉稳居投诉榜首,而大部分投诉的内容与暴力催收有关。由于暴力催收极具社会危害性,所以近来扫黑除恶和互金整治将其列入了重点打击范围。而随着催收行业的火热,催收手法随着升级,部分手段涉嫌违法,比如伪造法律文书、冒充公家公职人员等。而大范围整治暴力催收可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形,也影响到了正常催收工作。

4、媒体:敲诈勒索、骗取流量、断章取义

个别自媒体定位于曝光网贷机构负面新闻,通过组建大规模的QQ、微信群等,引用未经证实或没有信源的数据,通过发布“标题党”文章,人为制造平台危机,引发出借人恐慌。并以此向平台敲诈勒索,获取平台的删帖费或公关费。

部分媒体随意采用或转发来源不明的行业内容,以创造话题,获取更多阅读量。比如有的自媒体以旧闻充新声,制造市场恐慌,虽然早先的新闻报道已不具时效性;甚至有的自媒体尬黑,比如逻辑混乱地推导出对平台不利的结论。还有部分媒体缺乏对行业了解,报道内容严重失真,比如鑫合汇爆发问题事件时,媒体将注册用户数等同于在投人数,将累计成交量等同于贷款余额,通过夸大体量规模数据渲染其危害波及范围之广。

5、流量方:黑市交易

网络黑客攻击和数据安全上升到全球风险TOP5,其中电信诈骗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黑产造成的信息泄露累计约几十亿条,从业人员超过200万。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总体经济损失接近千亿元,并且已经形成网络黑产产业链。其中信息泄露是黑市交易之源,包括恶意注册、虚假认证和虚假交易,而社交媒体、论坛、网站及接码平台提供了信息交易渠道,各类犯罪行为及技术类黑产加速了非法信息交易速度。

互金领域的信息倒卖可能发生在平台与平台、平台与中介、中介与中介之间。放贷机构可能将未通过自己平台授信的用户信息倒卖至同行,也可从同行批量购买数据;或从信息交易平台购买数据。而姓名、身份证、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初始信息一旦泄露,便进入交易环节;并且人工智能对海量数据进行匹配,初始数据便裂变形成维度更广、准确度更高的数据集,信息扩围后价格也随之上涨。而黑市交易的“繁荣”过后,欺诈日益猖獗。

二、惩治互金乱象的法制建设

惩处互金行业乱象,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制基础,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其中,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广告法等。刑法的处罚对象包括平台、借款方、媒体方,违反刑法需面临刑罚,比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附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而广告法处罚对象主要是平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约束对象包括互金各参与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规要面临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1、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触犯刑法不同法条,将有不同罪名予以制裁。其中,内外勾结可能会涉及多项罪名,比如放款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收取好处费违规放贷,可能涉嫌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借款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借款可能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而网贷行业几家头部机构曾公开说明平台因借款人勾结内部工作人员骗贷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做出诉讼裁决的一家平台犯罪人员已被拘役。

对于网贷平台,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分,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罪”或“集资诈骗罪”。无论是非法获取还是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倒卖都将面临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惩罚。

通过写黑文找平台以金钱消灾的自媒体金融照妖镜运营者触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三年六个月。

2、违反广告法将面临工商处罚

广告法对互金行业乱象的打击重点多集中在:(1)使用绝对化用语;(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比如广告宣传时发布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在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支持下”等类似内容;(3)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比如广告中宣传收益率;(4)使用不符合产品风险收益特性的措辞。比如互金企业在广告中使用“资金安全保障”、“本息保障”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或者保收益的词汇;(5)发布虚假广告,比如互金企业宣传抵押理财产品 “层层过滤,实物抵押零风险”,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实物抵押零风险”;(6)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比如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触犯其他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针对平台、借款人、催收方、媒体方及流量方,也有部分法律法规约束其行为,例举如下:

三、完善法制建设,为多方正向合作提供保障

由以上可见,网贷行业已经具备法制基础约束假标、自融及骗贷行为,“扫黑除恶”中也重点打击了暴力催收现象,网信办、新闻出版总署也对新闻资讯采编、发布提出了规范,刑法设有侵犯个人信息罚禁止隐私数据交易,互金行业监管机构也一定程度提出了助贷规范,然而受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性、业务模式复杂性及涉众广泛性等多重因素影响,互金法规建设尚有待完善:

1、平台:出台良性退出指引、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反洗钱落地方案

虽然目前已有多地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了退出指引,但其对平台的约束及指导价值有待加强。建议从国家监管层面给出统一的退出指引,并且加强落地方案可执行性,比如如何划分平台及股东在退出中的责任、如何保障退出中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可接受非金融机构所有的不良资产或者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法人及自然人不良债权,而网贷机构资产多属小额个贷,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网贷机构的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批量转让,还需监管机构完善法规,扫除业务政策障碍。

互金行业的反洗钱管理办法虽已出台,但落地有待推进,比如落实监管科技在网络监测平台的应用,督促更多互金从业机构接入监测平台,包括互金从业机构的总部及分支机构。通过监测互金机构资金流向,防范关联融资和变相自融。

2、借款人:出台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目前,部分平台正积极上报逃废债借款人名单,为加大政策效力,建议监管从法律层面出台管理办法,为依法制裁借款人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根据互金业务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明确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及骗取贷款罪的不同适用情形。

3、催收公司:加强催收资质管理

对于催收,首先要对催收公司提出资质门槛,提高催收从业人员整体水平。而对于暴力催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一般是执法机构针对暴力催收行为参照刑法处罚,比如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建议针对催收行业出台法律法规,为合法催收指明方向;打击暴力催收的同时,减少对正常合规催收的误伤。

4、媒体:完善黑媒处罚机制

对于媒体的法律规范已经相对较多,需要媒体人提高职业操守。同时,完善对黑媒的处罚机制,将新闻行业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纳入整治范围,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媒体违规成本。

5、流量方:征信市场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助贷合规化

我国征信依然以央行征信为主,百行征信等市场化征信尚处于发展阶段。建议出台法规加快征信市场化运作,从而降低征信数据非法买卖交易需求。

目前已经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除了需要加强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外,还要健全侵权举证渠道,提供举证帮助,比如追踪信息泄露于哪一环节等。

部分流量方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不惜“以惩罚换金钱”,为超利贷、高利贷平台导流。而搜索引擎、视频网站以及社交媒体对流量定价也一路攀升。流量天价的背后,可能是因为部分流量平台为不合规业务开展助贷服务,比如持牌机构或无牌机构通过流量方投放广告,将用户引导至违规产品。建议从源头上加强贷款类应用管理,比如贷款业务开展实行牌照制,贷款类APP上线实行备案制;另外,流量方加强对合作机构资质审查,识别违规马甲平台等。

四、总结

互金乱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为平台、出借人等多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虽然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制基础制约各参与方的不法行为,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市场并未在法律约束下健康运行;相反,在流量、盈利等各种因素驱动下,部分参与方的不法行为为行业造成了严重创伤。

而扭转这一局面,可能需要出台退出指引、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加强催收资质管理、对黑媒及流量方管理,从各方面扫除暴利空间、提供正向合作激励和渠道。长期看,法制建设完善,构建多参与方正向合作共赢基础,将明显规避互金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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