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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二)参照适用型监管立法——以韩国为例

与美国、英国相比,韩国金融业发展历史比较短,在P2P行业监管立法方面的特点在于重形式方面立法,轻实质方面立法。

具体来说,韩国并不是为P2P行业单独立法,而是利用既有立法对中介行业进行管制,重视形式上的合法合规。韩国将线上模式经营的P2P公司与一般的商品中介公司同等对待,将两者均视为网络电商,并按照网络电商里中介电商的监管立法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韩国最具有代表性的P2P公司是Popfunding。Popfunding是一家经营线上贷款中介业务的公司,其所受到的法律制约是作为电商接受的法律制约,包括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电信法》、《公平显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其监管法律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限的信息披露

在上述众多立法中,对Popfunding进行规制的最重要依据是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着重强调了包括P2P公司在内的电商有确保客户交易环境安全的义务和保密的义务。例如第13条规定,电子交易者在未经客户信息所有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其收集此种信息的目的范围之外使用该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通过电子商业途径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2002年,韩国专门制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强调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中消费者的保护(徐义景,2011)。该法将电商区分为通信销售业者和通信销售中介人,作为线上P2P公司的Popfunding属于后一种。《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对通信销售中介人设置的义务主要是谨慎经营的义务和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谨慎经营的义务在该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为:通信销售中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在该法第20条第4款中规定为:通信销售中介人应向消费者提供可查阅有关委托中介的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方法,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委托交易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等信息。

由于《电子商业基本法》规定了严格的客户保密义务,《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又规定了中介机构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贷款人)和委托交易人(借款人)信息的义务,P2P公司在是否披露借款人身份的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最终,Popfunding采取的方案是有限度进行信息披露。Popfunding承诺,除非事先获得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是相关法律对该客户的信息有强制披露的要求,不向外透露所收集到的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在借款人违约超过10日的情况下,Popfunding有权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2.对P2P公司的立法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业基本法》鼓励包括P2P业务在内的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业基本法》第20条规定,政府应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第21条则规定了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当采取的支持性措施,包括建立、修改、撤消和分配与电子讯息有关的标准,研究和开发与电子商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标准,及为电子商业的标准化所必需的其它事项。《电子商业基本法》第27条甚至允许“国家或当地自治机构可以根据《税收例外限制法》、《地方税法》及其它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提供税收优惠,如税收豁免,以促进电子商业”。

3.禁止性规定

韩国的《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第21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下列禁止规定:(1)通过告知虚假或夸张的信息,或使用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或妨碍要约撤回或合同终止的行为;(2)以妨碍要约撤回等为目的,变更或废止住所、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等的行为;(3)未及时设置处理纠纷或投诉所必要的人力或设备,导致消费者损害的行为;(4)在消费者未提出要约的情况下,单方面提供商品并要求消费者支付该商品价款的行为;(5)消费者已表明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后,仍通过电话、文字传真、计算机等通信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6)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超过同意范围,使用消费者相关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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