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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套路贷司法意见,目的是保护民间借贷,而非毁灭民间借贷。

不仅仅要打击套路贷,还要打击套路借!

在实践中,不仅仅套路贷会涉嫌诈骗罪,实际上,套路借也会涉嫌诈骗罪。

什么是套路借?说白了就是恶意借款不还。

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好本金和利息后,到期还款。如果借款人因为个人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还款,双方通过自我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借贷纠纷,这种即便还不上钱,也不会构成诈骗。因为借款人始终没有非法占有本金的目的。

但是,如果有借款人本来就怀着不还款的目的,恶意向熟人朋友借款,本来双方都是正常的借钱还钱,合理合法,但是到要还钱时,威胁出借人说“你这是套路贷,你是扫黑除恶的对象,你如果敢要我还钱或起诉我,我就去举报你是恶势力。”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威胁毫无依据,但是对于一个普通的民众而言,他往往百口莫辩,陷入自己被错误刑事立案,被“套路贷”的担忧。

这种行为,涉嫌的犯罪就可能是恶意借款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实际上,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向他人借款后不还,是我国司法机关历年来诈骗刑事案件打击的重点,在当前形势下,更加不能放松。

国家当前对套路贷的打击,是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消灭民间借贷,我们要大力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利用此事来恶意欠款,那就会破坏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比如在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套路贷认定的标准,也提出了其行为模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两高两部的意见中,也重点强调了套路贷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司法机关办案中不能一刀切的把所有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归类为违法犯罪。其提出“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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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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