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传销都是犯罪,传销分为违法传销和犯罪型传销。最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有三种,一种是拉人头传销,一种是入门费传销,一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但实际上,三种并不是完全孤立,三种传销,只是模式突出的特点不同,但是必要的构成都类似,比如都要求发展人员,也就是拉人头,都要求组成一定的层级,三者的不同之处是,拉人头传销是以拉人头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这是其主要特征;入门费传销则是以收取入门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从而获得发展其他成员的资格;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实际和团队计酬关系不大,因为团队计酬是计酬方式,团队计酬式传销涉嫌传销的原因,是因为计酬的依据,是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业绩为依据给上线报酬,这种给上线报酬的行为,本身就是构成了传销。

实际上,《禁止传销条例》的这种划分,年代久远,缺乏正常的逻辑标准,因此,在最高院最高检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系统的提出了传销犯罪的认定标准:

(利诱性)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层级性)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计酬依据: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拉人头)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诈骗性)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刑事立案标准)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计酬依据,销售收入还是拉人头,是定罪与否的关键。如果是以销售为目的,那就是普通的违法传销,如果是以拉人头为目的,那就属于犯罪型传销。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区分拉人头还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首先,看是否有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其次,看是否有真是的消费者存在,特别是持续使用其价值的消费者是否真实存在;

最后,组织团队可能存在拉人头、扩充队伍的情况,但是,拉人头所收取的入门费是否远远超过了商品销售的收入?如果是以拉人头为目的的传销,其拉人头所收取的入门费,往往会远远高于商品销售收入本身。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8月3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