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8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因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未经核准履职长期未整改,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组织员工经商办企业,员工使用本行贷款购买股票及期货的问题,对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没收违法所得29.1万元,罚款200万元。

此次,深圳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组织员工经商办企业、员工使用本行贷款购买股票及期货等均属于命令禁止的行为。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同日,深圳监管局公布了对另外三家银行的罚单: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因为经营性物业贷款被借款人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被罚款80万元。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因高管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个人贷款发放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违规转让问题资产被罚款130万元。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以贷款资金转存存单,并以存单质押发放贷款被没收违法所得55755元,并处罚款50万元。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