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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已步入数字经济大发展的历史时期,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将直接带来数字金融的爆发性发展。其中,数字信托金融更将被优先启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担当数字金融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到引领高精尖数字金融产业发展。

数字法币不参与货币创造,不产生利息,需要启动数字信托,以实现其投资功能

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开启了二元货币体系:银行货币与数字法币。两者的名义货币称谓保持一致,固定兑换比例为1:1,作为等价货币,分属为各自两套截然不同的账户体系:银行账户体系与数字法币账户体系。也就是,银行货币或者数字法币,事实上,只是分属于不同账户体系相应账户内的数字而已。

只有银行货币具备货币创造的能力,它是在银行账户体系内,通过存贷转换,实现货币创造的;数字法币不是银行货币,它脱离银行账户体系,而局限于自身的数字账户体系内,既非存款,也不派生贷款,即:不参与货币创造。严格来说,数字法币账户体系内只发生记账式支付,不发生记账式借贷。因此,数字法币账户体系并不具备货币创造的功能,甚至说,这一账户体系自始就与货币创造绝缘。这既是货币监管规范要求,也是数字技术限定标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数字法币是M0的替代,而不是银行账户货币意义上的现金。

究其原因,数字法币在性质上等同于从银行取出的“现钞”,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该现钞只有一个主人。所以,谁也不会来为其付利息。有鉴于,采用购买兑换的方式发行数字法币,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是等额替换了相应部分的银行货币,货币总量不直接受影响。但是,数字法币发行意味着银行货币的减少,进而预示着银行体系货币创造的能力将有所减低。原因在于,数字法币替换了部分银行现金,且并不参与货币创造。

数字法币对银行货币的逐步替换,终结了每一单位货币都参与货币创造的历史,有利于中央银行革新其货币政策结构,利率水平将得到历史性地稳定。但是,对于数字法币持有者而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或困扰:支付效率越高,因闲置所致的效率损失就越高,谁来为数字法币付息呢?仿照第三方支付T+0条件下的理财方案,或许是个解决方案。但是,坦言说,这是“走回头路”,即将数字法币换回银行货币来解决“付息”问题。这就表明,数字法币账户既要实现支付效率,也要具备投资功能,从而完善其资金效率结构。

最佳解决之道,即,通过信托转化,突破数字法币账户单一支付功能的局限,拓展到投资方向。实现这一转化,关键在于为数字法币账户开启数字信托功能。

数字信托是数字法币功能最佳的法律安排

在民法意义上的财富转移,主要是借贷、赠予、继承,以及债的请求与清偿等。换句话说,民法体系下,不存在“同一笔货币财富分别属于不同的人,甚或分别属于不确定的主体”,这与所有权的基本原则相冲突。进而,存款行为及其派生的银行货币活动,是民法所无法解释,更无法支持的。这就需要银行法来给予法律上的支持。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乃至保险法、信托法都属于商法的范畴。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带来了公司、证券、银行、保险、票据、信托等一系列商业活动等大发展,这也根植于资本主义的法律革命,即商法对民法的革命。

市场经济需要银行法来支持银行货币活动,数字经济同样需要相应的法律安排来支持数字法币活动。在新的法律形态出现之前,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投资功能通过信托来实现,是最佳安排。这一信托安排是数字化的解决方案,即,为数字法币账户设立信托转换功能模块及运行规范,通俗地说,就是为一个钱箱配备两把钥匙,一把是所有人借以实现数字支付,一把是信托人借以实现相应的投资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为什么不能像银行账户体系一样,储户与银行各有一把钥匙呢?因为数字法币是数字化的现钞,在任何时间点上只能有一个所有人。就是说,数字法币账户体系天然不具备银行账户功能,需要通过信托转换。

简单说,数字法币账户功能根本不同于银行账户功能,需要实现信托安排。这一安排表明,数字货币活动依然可以在商法辖下来实现,不必也无法返回到民法条件下来作出适宜的法律安排。当然,信托数字化是题中应有之义,惟有数字化的信托才能够承载数字法币的一系列功能拓展。在数字法币条件下,如何实现信托数字化?这就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与实践任务。

数字信托有助于形成数字法币资金池,拓展与深化数字金融体系

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是以满足个人的数字支付为首要的,也就是零售方面实现数字法币对M0的替代。大量的个人数字法币资金的汇聚,是数字金融拓展与深化的基础。不能走第三方支付理财功能的“回头路”,即不能将数字法币回流为银行货币以实现资金的聚合功能。通过数字信托,实现大量的分散的数字法币的汇流、聚合,实现数字法币资金池,是当然之选。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信托是数字金融体系的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个人运用数字法币直接实现一系列的支付和投资,并不需要所谓的“数字信托”,也不需要相应的资金池汇聚。但是,闲置在个人数字法币账户内的资金,通常过于细小而零散,通过所有者的决策来实现投资收益,往往过多或过于频繁地占用了个人时间资源或决策资源,机会成本很高,这是数字经济的现实约束。由此,需要就数字法币账户具备自动或智能化的投资功能作出安排,即实现数字信托功能模块,将大量的零散闲置的资金直接,而不须回流到银行体系,实现投资功能。换言之,数字信托将大量的零散闲置的数字法币汇聚成数字信托基金。

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条件下,数字信托来源有三:一是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运营方直接设定;二是信托机构拓展数字信托深入到数字法币账户体系来;三是个金融机构通过确立数字信托功能拓展其数字金融服务职能。这就带来法律、监管、市场等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正是这些层出不穷问题的逐一解决,巨大的数字金融市场空间与机遇才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信托也必将成为数字金融体系的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且在一系列高精尖数字金融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文/姚江涛,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文/周子衡,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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