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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套路贷的套路?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制造银行流水等等,都是此前司法机关总结的套路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核实相关行为的目的,到底是为了虚增债务金额、恶意垒高债务还是为了确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从而准确区分合法或者不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习惯和套路贷的手段。

1. 到底什么是套路贷案件中的“转单平账”?

在一起套路贷类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出借平台工作人员将借款人信息推送同公司其他财务人员,诱使借款人向同公司其他财务人员借款,使借款人债务不断垒高,导致负债”。

关于转单平账,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根据两高两部的意见,安排“转单平账”的目的,是为了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为其设置更大借贷金额债务的假象。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借平台误导,向其推荐的其他关联平台借款更大的金额,从而来填平前面平台的账单,但是借款人会因此承担更大金额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从而实现滚雪球式诈骗。

在曾律接触的某起案件中,公诉人也指控转单平账,被告人分成三条线向不同的借款人借款,三条线之间,也有相互的推荐,但是,他们是出于保持各条线业务均衡发展的需要。每条线对于单个借款人的出借金额,都存在一定的自身业绩限制,被告人都是明确告知借款人:“三条线都是同一公司人员,三条线出借的金额、利息、期限、逾期费等等都是一致的。”借款人对此都是明知,借款人向多条线借款,并非是无力还款被引导过去,而是因为借款数额超过单条线的业绩限制。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大多数借款人在各条线的借款数额都相同,而且很多都是同时向三条线借款,而非一个借款到期后被引导到另一个平台。因此,对该问题,曾律认为,公诉机关仅仅是套用2019两高两部套路贷意见,并没有从案件本身对此问题进行论证和阐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什么是套路贷案件中的肆意认定违约?

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肆意认定违约主要是指借款人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强行认定其违约,或者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况,比如故意中断借款人还款渠道,让其到期无法正常还款从而构成违约。

但是,有时候出借人并没有这些行为,某些办案机关可能会把其他一些情况也定性为肆意认定违约而恶意垒高债务。

比如笔者曾办理一起案件,平台并没有实施相关欺骗手段,但是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和逾期费。而且所有的逾期费,都是到期才计算,不会提前计算或者多余计算,但即便是如此,公诉机关依然指控被告人“肆意认定违约”,为何?因为公诉机关认为,这种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款,就开始直接算逾期费,就算是肆意认定违约。

这种认定,笔者认为有严重的问题。

因为在双方明确约定期限和逾期费的情况下,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平台催收后依然不续期的,就算可以算作逾期和违约,这种属于天然违约,而不是肆意认定违约。从该案大量的报案人材料和被告人笔录可以看出,所有的借款到期后,都是有相关工作人员合法提醒,经提醒不还款后才认定违约,此种认定违约的流程,符合正常民间借贷或者民事合同违约的合理程序。

所以,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据理力争,特别是抓住庭审发问、质证、辩论等所有机会,把观点阐明。

3. 制造了资金的流水,就一定是套路贷的手段吗?

在套路贷认定的手段中,除了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有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制造银行资金流水”,比如借款10万,但是在银行走15万的流水,本金就按15万起算,但借款人实际到手只有10万,因此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恶意堆高借贷金额的方式。

但是,在合法的民间借贷领域,也会因为各种合理的原因,比如此前的借贷是走的现金支付,或者是用其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双方为了避免纠纷,同意将之前的借款走一次流水,或者是因为之前多次借款,产生了比较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同意走一次银行流水,确定权利义务,即出借方通过银行打款给借款方账户,借款方马上取款或者转到其他指定账户。

这种银行走账,目的并不是为了虚增债务金额,是为了确立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并不是套路贷案件。

4. 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和套路贷中的砍头息,有何不同?

众所周知,在常见的民间借贷,收取“砍头息”是一种常见现象。但是在大量的套路贷类诈骗案中,比如笔者所办理的几起套路贷案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有收取砍头息、砍头费的现象。比如曾律最近在专栏里就提到过,浙江省公检法三部门近日就出台了办理套路贷案件的相关意见,就将收取砍头息列为一种套路贷的“套路方式”,那是不是所有的砍头息,都是属于套路贷?

当然不是,最高院的法官曾经明确撰文表示,合法民间借贷中,也有收取砍头费、砍头息的现象,要注意此种与套路贷的区别。而浙江省公检法在发布相关意见后,引发了大量讨论,因此其又发布了一个关于此意见的答记者问,在该答记者问中,重点提到,民间借贷与套路贷中的砍头息的不同之处,就看是否恶意垒高借贷金额。当然,这种解答依然比较模糊,“何谓恶意垒高借贷金额”?

从我个人的办案理解来看,在民间借贷中,砍头息就是一种利息的提前收取方式,比如借贷双方约定每个月利息2分,放款后,先行收取第一个月的利息2分,这种行为,本身不受《合同法》和2015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的保护,但是并不会构成套路贷中的“套路”;

但是在套路贷中,常常会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双方虽然约定了每一月的利息为2%,但是出借人收取的砍头息达到了36%,那这36%的利息,根本就不能算是所第一个月的利息,折算下来,算是18个月的利息被提前收取,此时,即便借贷双方对于此种砍头息有明确约定,即便借款人对此明知,根据浙江的意见,也可能算作是借款人的一种对于民间借贷行规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是由于出借人虚构了事实,即民间借贷的中的砍头息,即便是双方约定和同意,也应该符合一般认可的社会习惯,即砍头息一般是第一个月或者第一期的利息。

因此,从以上讨论和相关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套路贷”刑事案件中“套路”的认定,最关键的本质,还是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核实相关行为的目的,到底是为了虚增债务金额、恶意垒高债务还是为了确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从而准确区分合法或者不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习惯和套路贷的手段。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9月5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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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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