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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府都在想办法应对人们对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等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场力量与影响力的担忧。这些科技公司提供了搜索、购物与社交媒体的数字平台,并收集了大量有关用户在线行为的数据。面对着民粹主义者有关改进反垄断法规的诉求以及管理大型科技平台的压力,C.D.豪威研究所下属的竞争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共识是:加拿大的《竞争法》为解决数字经济中的竞争问题提供了一个强大而灵活的框架。竞争法的焦点在于市场参与者是否设置了进入或扩张的障碍,抑制可竞争性(即用户转换)或串通以影响价格或生产。委员会成员普遍认为,数字经济中的反竞争行为可以根据《竞争法》的现有规定加以解决,尽管可能需要在分析方法方面取得进展,并采取创新的(虽然不是前所未有的)补救办法。

加拿大数据驱动型产业的市场力量所引发的潜在问题吸引着政策制定者越来越多的关注。2018年12月“下议院关于获取信息、隐私和道德规范常设委员会”的报告建议审查加拿大所谓的“数据垄断”所造成的潜在经济危害,并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对《竞争法》进行现代化改造。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英格兰银行副行长Philip Marsden表示关注日益增长的“离开”行为,要求对数字经济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力量进行结构性补救(例如,价格上限、市场份额上限或分离)。同样,前反托拉斯检察官Carl Shapiro最近也主张加强反托拉斯执法,特别是对大型科技公司竞争行为加强审查,以解决美国大公司在政治和经济力量上的日益扩张和增长。但是,Carl Shapiro强调,竞争法不适合直接解决与政治权力或其他政策目标相关的问题,如收入不平等或创造就业机会。

但是,某些委员会成员强调了竞争法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竞争法》可以对抗竞争对手的收购或可能阻止竞争的具体行为。《竞争法》并非旨在直接控制通过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市场力量。因此,监管可能适合于解决《竞争法》无法解决的持续和可识别的市场失灵问题。此外,委员会成员还支持主席团的立场,即竞争执法者不应仅仅因为科技巨头“大”或拥有宝贵的数据而谴责它们。一致认为,过去涉及获取数据和多边平台的竞争案件反映了应适用于数字空间反竞争行为的相同原则。

尽管如此,许多委员会成员强调,加拿大需要更好地了解加拿大经济中的竞争状况和市场集中度。他们普遍支持加强加拿大的竞争执法,并注意到案例法缺乏引导性指导,增加了诉讼案件的数量。

编译者注释

加拿大自1985年竞争法修订以来,成立了独立的竞争法庭,为加拿大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保驾护航。但是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崛起所引发的潜在问题已经被政策制定者所注意。2018年12月,隐私和道德常务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对加拿大目前的科技公司“数据垄断”可能会造成的经济损害进行调查,并研究是否需要改革《竞争法》以适应数字时代的环境。前反托拉斯检察官Carl Shapiro也认为需要加强审查在加拿大的大型科技公司的竞争行为,尤其是那些美国的大公司在这里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日益增长。他同时强调目前的竞争法不适合于直接解决与政治权力等相关的问题。

竞争政策委员会通过研究认为,加拿大的《竞争法》为解决数字经济的竞争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数字经济目前存在的反竞争行为可以根据《竞争法》现有规定加以处理。但是,由于竞争法关注的焦点在于市场参与者是否设置了进入或是扩张的壁垒,不是管理直接通过竞争行为获得的市场份额,在目前数字经济市场集中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能无法通过《竞争法》来处理相关的问题。同时,在面临科技公司拥有大量用户数据的问题时,《竞争法》原有的框架也有可能失效。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加拿大立法者对更加了解市场情况,并对现有的法规做出合理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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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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