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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案件程序,戴志康在投案后,目前依然处于被刑事拘留状态,关押在看守所。

日前,一份《关于“证大案件”维稳处理的请求》显示,戴志康为上海新沪商联合会创始轮值主席,该商会致信上海市工商联主席,请求政府对戴志康采取保释措施。一旦将戴志康取保出来主持证大集团工作,商会全体会员企业愿意发起5-10亿元援助基金,支持证大集团渡过难关。

该请求函的内容其实总体来看分为两点,一点是对案件的性质做了一定的解释,第二点,就是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即提出援助基金的方案。

借款人一一对应和资金池问题

关于第一点,该份请求函中提到一个关键问题,“证大集团的资产真实、并不存在自融和造假,待收资产都是真实个人借款,单笔平均7.5万,出借人资金一一匹配借款人。证大金服跟市场上大多数违法P2P公司是有本质区别的”。

关于此问题,此前上海警方的通报中,则提到,“戴某康、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并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设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可以看出,新沪商请求函与上海警方的通报,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设置资金池”与“出借人资金一一匹配借款人”,从表面上看,就是一种矛盾的表述,但是具体情况如何,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其是否是资金做到了一一对应,是否不存在资金池和自融,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外部资金介入,有助于问题解决

关于第二点,请求函中提到,新沪商联合会愿意组织援助基金,帮助证大解决当前危机。

从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办理程序来看,如果有外部资金愿意介入,帮助证大集团处理投资人、出借人维稳问题,对案件的办理、包括当事人戴志康的取保都是非常有利的,而戴志康本人如果取保,本身也对兑付问题的解决有关键作用,因为其作为公司实控人,可以系统性的盘活有效资产,加快处理平台借款人的还款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在近期高发,而且形态各异,相信解决的方法、方案也是需要不断的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和创新。而从近期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能够顺利完成后期的兑付问题,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处理会相对从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更明确的规定还比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当然,在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也发布了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该案的处理,也会起到关键作用。

但是可以总结的一点就是,如果资金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同时能够及时清退,顺利兑付给投资人,将对案件的处理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如果证大案能够获得外部资金的支持,成功陆续完成兑付,对于相关责任人而言,后续的宽大处理或者现实阶段的取保,都可以尽力争取。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9月8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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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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